审计师与会计事务所关系

你就是我的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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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光芒她是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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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就是审会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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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她笑

就是一样的不用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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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不及爱到平淡来不及共享苦甘

注会事务所除了审计以外还有代理记账业务的,而且大多数小事务所都是以代理记账为生的。所以不能叫注审事务所。你选择注会方向只是学习的内容比较偏注会。如果有时间还是应该早早把初级中级考下来,以为注会是非常难考的,你要是没有信心一定能考下来,还是从低到高慢慢考比较保险。审计也跟会计一样,有各种审计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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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快如初

我来回答你的第二个问题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行联合后,注册审计师更名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原来所在的工作机构,从其自愿,可仍称审计事务所,也可改为会计师事务所。-----------由此可见,我国社会审计组织虽然处于两所并存的状态,但由于均接受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其机构性质和执业范围并没有多少差别。----------------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定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一为审计业务,是主要业务领域,包括:①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②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③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二是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包括:①设计财务会计制度;②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③代理纳税申报;④代理记帐;⑤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⑥培训会计人员;⑦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 ⑧资产评估;⑨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⑩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为了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执业规范,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这些企业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我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些审计业务,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以外的其他机构和人员不得承办。注册会计师的法定审计业务包括以下内容:①三资企业的审计业务;②股份制企业的审计业务;③其他企业的审计业务。------------------------注册审计师就是CIACIA是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的英文简称,它不仅是国际内部审计领域专家的标志,也是目前国际审计界唯一公认的职业资格。CIA需经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INTERNAL AUDITORS 简称 IIA)组织的考试取得。IIA是世界范围的内部审计师组织。该协会1941年成立于美国纽约,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开发署享有顾问地位,是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常任观察员,是国际政府财政管理委员会、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团体会员。协会现有196个分会,分布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内部审计学会1987年加入该协会,成为国家分会。协会现有全球会员7万多人。IIA自1974年起在全球指定地点举行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给考试合格者颁发注册内部审计师证书,授予“注册内部审计师”称号。1998年中国内审协会与IIA签定协议,将IIA在国际上举办的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引入中国,并取得成功。至2002年国内通过CIA考试的大约为2200人,2002年考试报名8000人,通过率30%左右。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负责全国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与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联系和协调工作,并向其报告考试工作情况。---------------审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审计被审计公司的会计报表,主要是检查其与总帐、明细帐、记帐凭证以及原始凭证是否相符,它是基于原始凭证与经营事实一致的基础之上的。审计师在西方经济中通常被喻为“看门狗”,在中国则有“经济警察”之称。---------------------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173号文规定,中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要由国资委统一安排,2005年,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重大事项、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内审机构负责人变更等报告制度,因此逐步加强对中央企业独立审计师的委托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督导已经成为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此也可以看出,国务院国资委正试图通过改变国企的外部和内部审计机制来优化国企的公司治理,而在这一过程中国企内部审计势必也将面临着深刻的转型。内部审计师在企业里的一项很重要的职责就是防范各种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企业可能面临的损失.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企业的许多内部信息暴露于互联网上,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当然也给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内部审计师应当认清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内部控制系统可能出现的漏洞,把完善企业网络环境下的内部控制,尽量避免网络欺诈行为作为内部审计的一项新职责. 审计师职责1.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综合审计或专项审计;2.研究公司财务状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3.监督各单位执行财经制度和财纪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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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界一颗新星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涉及到三方当事人:会计师事务所、被审计单位、利益第三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及专业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赖审计报告,并在各项经济事务中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实审计结论必然会使第三人在经济事务中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第三人在蒙受经济损失后应该有权利向不实财务信息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寻求经济上的救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责任特征(一)民事责任性质认定会计界和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因何种法理为由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即利害关系人以何种请求权向注册会计师主张权利。综合学界的不同学说,如违约责任说、产品责任说、专家责任说、信息侵权责任说等,笔者认同专家责任一说。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会计师、建筑师、、评估师等具有专门技能或知识的人员的侵权责任属于一种新型的民事责任即专家责任。专家对于自己的专门领域的工作具备最低基准的能力保证,从利害关系人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负有不同于一般人的专门知识、技能,相应地也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如因注册会计师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竖信息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归根结底在于第三人信赖注册会计师基于其专家身份、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实也是一种专家责任。知识经济时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即专家责任。近些年来,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的民事责任定位为专家责任逐渐成为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最高院解释已经明确态度认定为是侵权责任。而且就相关条款可以推断出是特殊侵权责任,但并未进一步界定特殊侵权责任的具体类型,有待进一步完善。(二)责任承担主体审计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而导致利害关系人(第三人)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还是注册会计师,或者是两者共同承担。该问题的实质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直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论界存在两种观点:“一元论”,即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元论”,即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对利害关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笔者比较赞同一元论。《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表明我国社会审计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位的,注册会计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执业,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才是执业主体。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直接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纠纷,维护经济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利害关系人承担审计侵权责任,并不等于注册会计师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实审计而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劳动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违法行为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审计报告“不实”在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计的会计报表只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并不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没有任何错误。对于遵循职业准则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审计事项中的错弊,注册会计师是没有责任的,因为此时他们也是造假的受害者。这种语境下的真实,更确切的是指审计过程的真实性或者程序的真实。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众认为,审计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即为不实。这里更强调内容的真实、结果的真实。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问题并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么简单。“不实审计报告”只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除此还要考察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是否充分履行了职业谨慎义务。(二)损害事实即利害关系人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了损失,且损失数额能够在数量上确定、损害事实能够用相关合法合理的证据加以证明。(三)因果关系即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与不实审计报告之间存在着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失利从而利益受损,常因信赖审计报告而把矛头指向会计师事务所,归咎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不当。其实导致不实审计报告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有的是注册会计师自己的责任,有的很可能是双方共同的责任。所以有必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以利于解决会计师事务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与被鉴定单位等责任主体承担责任的顺序及大小问题。(四)主观过错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按照最高法解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第三人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仍然需要会计师事务所主观存在过错,只是对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务所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而已。笔者赞同此观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依此产生的利益关系法律应当保护。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技能的限制,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过错,受害人很难举证。而且,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判断注册会计师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既不能仅以会计师是否严格遵循程序为标准,也不能以财务报告是否虚假为标准,应以“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三、会计师事务所责任承担的具体内容(一)责任承担的类型最高法解释通过对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分别课以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责任类型。具体而言,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合谋,共同故意导致报告不实的场合,其与被审计单位构成共同侵权,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注册会计师因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过失出具不实报告的,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院解释第10条)。其理由是,因为会计师不实审计与原告的损失间往往是一种间接因果关系,会计师要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但承担的不是直接责任,而是一种间接责任。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一种补充责任。这样有利于分清主次责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责任人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只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认定与侵权,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故意和过失毕竟主观恶意程度不同,却承担相同的责任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过于苛刻。在过失的情形下,被审计单位明显责任更大,应该首先追究其责任。否则很容易造成纵容被审计单位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恃无恐,假账泛滥,因为反正有人为其买单。其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补充责任并不会对受害者的救济造成影响,因为只是责任顺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再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债务人自身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害,会计师事务所也无需承担民事责任。(二)责任承担的范围最高法解释规定,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其过失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应以其不实审计金额为限。其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贵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三)免责和减责情形在过错推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或者第三人过错是可以减轻甚至免除侵权行为人责任的。最高院解释第七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其中前三种属于因没有过错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后两种属于因没有因果关系而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这也正是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谨慎”来共同作为衡量会计师事务所有无过错的标准的具体体现。最高院解释第八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即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这与《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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