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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亲近的人
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是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执行的必要审计程序。接受委托后的沟通与接受委托前有所不同,它不是必要程序,而是由后任注册会计师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自行决定的。
后宫三千陛下你独爱谁
你所谓的投行和券商是一个概念,他们的工作分3部分:1、向证监会申报材料前工作(主要包括股改、尽职调查、制作申报材料、解决企业障碍);2、材料在会期间补充半年报及年报,证监会初审过后进行问题反馈;3、保荐人和企业一起上发审委,稽核通过后进行路演发行等等。注:中国企业上市实行保荐制,需有2名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对拟上市企业进行保荐,所以不是起什么作用,而是必须要有他们。
证券公司的业务包括经纪、保荐、自营、财务顾问等板块,证券公司由于经纪业务是证券的买卖性质,也称为券商;由于保荐业务是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也被称为投行。简而言之,投行与券商都指的是保荐机构。企业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负责协助公司制作招股说明书等一系列申报档案,完成股票上市的稽核申报流程,股票获得核准后承销发行,以及股票发行后的持续督导等工作。
不知道你了解的上市是指什么?正常的一般是企业有上市融资的想法时,券商(保荐机构)就应该先期沟通并安排会计师和律师摸底,其后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判断未来是否具有IPO的可能性(包括问题整改计划和时间表),因为企业的历史沿革和财务情况以及企业性质及所属行业等诸多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讨论,之后企业再根据上述中介机构对企业初步问题的判断进行讨论分析,进一步判断未来上市的可能性和上市成本;企业慎重考虑后,若确定以未来上市为目标一般1-3年,则需要聘请上述中介机构,对公司开展全面尽职调查并制定IPO实施方案及计划时间表,并切实付诸于实施。业内所说的券商进场就是指在企业确定IPO计划后,聘请券商投行开展企业投资人引进、改制、辅导、申报稽核、保荐承销、发行上市等工作行为的开始。从企业切身角度考虑,券商越早进场,企业IPO计划弯路走的越少。
项羽在钜鹿之战中率领楚军消灭了秦军章邯率领的主力部队,为秦王朝的灭亡敲响了丧钟。而刘邦一路西进,克函谷,占咸阳,消灭了秦最后的有生力量并占领秦王朝的首都,彻底宣告秦朝灭亡。所以可以说项羽给秦王朝决定性的一击,而刘邦给了秦王朝最后的一击。这两位可以说秦王朝灭亡的外部因素中的关键。
个人感觉直尺是为了画出直线三角尺则是保证第二条直线与第一条平行(保证两条线距离一定)希望对你有帮助
可以。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案例日益增多。更换审计师作为市场经济中上市公司一种特殊经济行为,毫无疑问具有一定的经济后果。
投资银行是企业兼并业务的重要中介,从事企业兼并的投资银行及相关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专门的财务顾问公司、商业银行的企业兼并收购部门、大型且提供全面服务的投资银行、综合证券公司的投资银行部门。投资银行在企业兼并中的主要业务有:1.作为买卖双方代理策划兼并大多数投资银行都设有并购部门,专门从事并购业务,这些部门平时致力于蒐集有关可能发生的兼并交易的资讯,包括查明有哪些持有超额现金的公司可能想收购其它公司、哪些公司愿意被收购兼并、哪些公司有可能成为引人注目的目标公司等。也就是说,这些公司掌握有大量潜在产权交易的资讯。由于资讯和投资银行常年积累起来的购并技巧及经验,购并中的双方一般都会聘请投资银行帮助策划、安排有关事项。2.参与兼并合同的谈判,确定交易条件投资银行一般在善意收购中为两公司确定兼并条件,包括兼并的价格、付款方式和兼并后目标公司的资产重组等。大多数情况下,购并交易的双方都会聘请投资银行作为各自的财务顾问和代理人就兼并条件进行谈判,以便最终确定一个公平合理、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兼并合同。3.协助买方筹集必要的资金投资银行在作为收购方公司的财务顾问的同时,往往还作为融资顾问,负责其资金的筹措,尤其在杠杆收购中,投资银行的这一作用最为突出。4.作为卖方代理实施反兼并措施在兼并交易中,目标公司为了防御和抵抗敌意收购公司的进攻,往往请求投资银行设计出反兼并的策略来对付收购方,增加收购的成本和困难度。常见的措施有寻求股东支援、股份回购、诉诸法律、白衣骑士、毒丸等。
还原剂和助燃剂等
洋务运动是中国工业近代化的开端,它推动了中国的近代化程序,也是推动了民族工业的发展辛亥革命是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的封建君主专制,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也推动了民族工业的发展。随着一战的爆发,民族工业进入黄金时期,为后来的革命奠定了基础,这其中都有辛亥革命的作用。虽然革命是失败的,但是
洋务运动和辛亥革命是中国近代史上从“器物”到“制度”的变革,洋务运动是封建朝代的大臣想要摆脱被侵犯奴役的命运而进行的一场改革,自上而下,没有涉及到封建制度的本体,而辛亥革命则是推翻了清王朝,使中国从封建社会过度到近代的民主体制社会,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洋务运动的作用:引进了西方的科学技术,从一定程度上唤醒了沉睡中的中国人。辛亥革命的作用: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使民主观念深入人心。
好姑娘永垂不朽好少年百毒不侵
埃及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执行条例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执行条例(摘录)公司法:1981年第159号股份公司、合股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法总局:货币市场管理总局部长:经济部部长总署:公司总署第一部分 公司成立第一章 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成立第一节 总则第1条 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不应少于3人。合股公司的合伙人不应少于2人,其中1人应为合作负责方。第2条 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初步合同和章程应与部长令颁布的合同和章程范本一致。第3条 公司初步合同和章程经批准后应进行公证。初步合同和章程的批准费用为发行资本的%,最高限额为1000埃镑。公司初步合同和章程以及公司注册后一年内的抵押和贷款合同免收印花税。第5条 股份公司应以公司成立目的命名,不应以股东姓名命名。合股公司应以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姓名命名。第6条 上市股份公司发行资本不应少于50万埃镑,公司发起人认购不应少于发行资本的一半或注册资本的10%(二者择其多)。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应少于全部股份的25%。不公开上市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的发行资本不应少于25万埃镑,公司成立时以现金支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从事以下经营业务的公司发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埃镑,成立时以现金支付不得少于25%:1. 参与建立股份公司或参与股份公司增资;2. 组织证券发行、销售和认购担保;3. 证券交易。第7条 公司章程中应规定每股面值,不应少于5埃镑或多于1000埃镑。第8条 公司合同和票据、信函、声明等应注明公司名称,包含“Shareholder Co. .”(埃及股份公司)或“Joint Stock”(合股公司)字样,以及公司总部地址和最近一份资产负债表中注明的公司发行资本额。第二节 公开发售第10条 未指定认购人或认购人在100以上,视为股本公开发售。第11条 合股公司成立或增资时,49%的股份需向埃及自然人或法人公开发售一个月,以下情况除外:1. 发起人在公开发售前已认购上述比例;2. 在一个月结束前已有埃及人认购上述比例;3. 根据投资法建立,允许外国人拥有的公司。第三节 实物入股和成立大会第26条 如以实物入股,发起人应对实物进行估价。发起人应在签订初步合同后,货币股份认购期结束前,向总局提交申请,以核查实物估价是否正确。第27条 上述申请由总局内成立的估价委员会进行审核。委员会由1名法律顾问主持,2至4名经济、会计、法律和技术专家组成。如实物属于国有资产,则委员会中需有财政部和国民投资银行的代表。第29条 实物入股需经成立大会进行表决,以货币入股的股份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方可。第30条 公司章程应经成立大会通过,但未经代表发行资本三分之二的发起人同意,成立大会不应对章程进行修改。成立大会还具有以下权限:1. 批准发起人关于建立公司及其费用的报告;2. 批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或合股公司负责管理的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成员名单;3. 批准指定审计师和第一个财政年度的审计费用,以及公司成立期间的审计工作。第31条 发起人应在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股本认购结束后,或在向估价委员会提交实物估价报告后一个月内(二者择其较近者),召集公司成立大会。第32条 有代表发行资本一半以上的股东参加,成立大会方为合法。第33条 无论认购股份多少,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成立大会。第34条 成立大会由持有最大股份的发起人主持。如股份相同,则抽签决定。成立大会指定秘书和计票人。第35条 成立大会批准担任第一届董事会或监管理事会的成员可从中选出一名担任董事长或理事会主席,可在征求负责管理的成员意见后,任命公司总经理。第四节 成立非公开发售公司第37条 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的资本可仅限于发起人认购或有限人数认购。第38条 以实物入股应按第26、27条进行估价。如各发起人均以实物入股,则发起人的估价即为最终估价。第39条 委员会的实物估价报告应在签署公司章程之日前七天存于公司临时办公地。如实物属国有资产,发起人应将报告递交中央审计署。各股东有权获得报告复印件。第40条 应制作公司成立及准备经营过程中的开支详细列表。各股东有权获得该表。第41条 股东支付的股金应存于部长指定的银行,在公司法人提交公司章程已完成商业注册的证明之前不得取出。但在以下情况下,银行可退还已存股金:1. 由于发起人的原因,公司未能在递交申请后六个月内成立,紧急事务法院裁决指定专人提取存款发还股东;2. 公司章程签署一年内未能向有关委员会提交建立公司的申请;3. 发起人撤销公司成立,并以签有发起人姓名的决议方式通知银行。第42条 公司章程应按第3、4条由全体股东签字。第44条 建立合股公司和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连同以下文件提交公司局:1. 公司合同和章程;2. 商业注册处签发的该公司名称未对其他公司名称构成混淆的证明;3. 发行资本的四分之一已存人银行的证明;4. 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如果合股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是公务员或在国有部门任职。第45条 公开发售股份公司或合股公司还需提交:1. 总局批准公开发售股本的文件;2. 发行股息未超过总局限制的证明;3. 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同意实物入股的决议,董事或监管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等。第47条 总署负责受理和审核成立公司的申请。如文件齐全,总署应在十天内将申请递交第48条所述委员会。第五节 审核委员会第48条 根据部长令成立专门委员会审核成立公司的申请,该委员会至少由一名国务秘书主持,成员包括:-国务院法律部门代表,级别在助理大法官以上-公司总署总裁-货币市场总局总裁指定的代表-投资总局总裁指定的代表-商业注册署总裁指定的代表-商会总会主席指定的代表第49条 除以下情况外,委员会不得反对公司成立:1. 公司或章程与范本强制性条款不一致,或与公司法相悖;2. 公司目标或经营活动有违社会公德;3. 发起人未能取得建立公司的资格;4. 董事或经理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第50条 委员会的其他权限:1. 批准公司修改或增加经营范围;2. 批准按本条例第299条改变公司法律形式;3. 决定是否同意对公司进行检查;4. 考虑修改公司章程,以使其符合公司法。第57条 如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作出决定,发起人可先将以下文件提交公证处,然后继续办理公司成立的其他手续:1. 已提交委员会的初步合同和章程复印件,注明委员会已收悉;2. 委员会秘书证明文件提交委员会的日期以及60天内委员会未作出决议的文件。以上文件具备,公证处可出具正式合同或证实签字属实。第58条 如委员会未能在60天内对公开发售股份公司的成立作出决议,发起人应书面报告部长,部长应征求总局的意见,在接到报告60天内批准公司成立。如部长未能在60天内作出决定,则公司自动获准成立。第二章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节 总则第59条 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人不得少于2名,多于50名,各人责任以其股份为限。第60条 合伙人数减少至2名以下,且未能在6个月年增补,则公司依法解散。如由于遗产继承、强制拍卖股权等原因,合伙人数增至50以上,则各合伙人应在一年内协调解决,或将公司改组为股份公司。如未能进行协调或改组,任何当事人均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第61条 公司有权以其成立目的或一个或几个合伙人的姓名命名,但应缀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不应采用和其他现有公司相同、相近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第62条 公司合同、文件、票据应注明公司名称和“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以及公司总部地址和资本金额。第63条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从事保险、银行储蓄、接受存款或他人投资资金存放。第二节 初步合同和章程第64条 发起人可根据范本达成初步合同。非经有关委员会的批准,不得违背范本的强制性条款。第66条 各合伙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司成立合同上签字。合同经委员会批准后应进行确认或公证。第三节 资本和股份第67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应少于5万埃镑,需平均分成每股不少于100埃镑。如资本因故减少,合伙人应采取措施在一年内增至标准资本额,或将公司改组为其他形式。否则,任何当事人均可通过法院要求解散公司。第68条 股本需被认购完毕并全额存入在部长指定银行开立的待成立公司帐户。款项提取或退还应遵循本条例第41条。第69条 合伙人可以现金或实物入股,但不得以为公司工作的形式入股。如以实物入股,应根据实物性质,由专家依法进行估价。专家报告应包括对实物的正确描述,对该实物的担保,涉及第三方的所有权限,估价基础及根据通常交易价格确定的价值。所有合伙人均需对该报告签字批准。第70条 以实物入股方应对公司合同中对实物的估价负责。如证实估价过高,该合伙人应向公司支付其差额,其他合伙人应共同分担以现金支付该差额,除非他们能证实对此确不知情。第71条 公司发起人和经理在增资时应对以下负责,即使与原有协议规定相悖:1. 非正当认购的股份应视为已被发起人和经理认购,一旦非正当认购被发现,他们应补交同等金额;2. 实物股份比公司成立合同或增资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升值,发起人应对升值部分进行认购。第73条 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连同以下文件提交公司局:1. 公司章程;2. 商业注册署签发的公司名称未与其他公司名称造成混淆的证明;3. 各合伙人股份已全额存入指定银行的证明。第四节 提交成立申请和申请审核委员会第74条 适用本条例第一章第五节的规定,有关公开发售股份公司的条款除外。第三章 公开发布第75条 公司合同和章程及其条款的修改应在商业注册处备案,公司应按照商业注册法进行注册。第76条 任何人在付费后均可从商业注册处获得公司合同和章程的正式复印件。第77条 公司完成商业注册之日起获得独立法人资格,此后不得以无能力作为不能履行公司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借口。第78条 商业注册处应在两星期内向总局和总署提交一份公司合同和章程,以及注明公司注册日期、编号和地点的证明文件。第79条 总署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在公司公告上发布以下文件及消息,由公司负担费用:1. 公司成立合同或章程;2. 委员会的批准日期,或对公开发售股份公司的部长令的编号和日期,或无上述两项批准的事实陈述;3. 公司商业注册的日期、编号和地点。第二部分 各种形式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一章 股份公司和合股公司第一节 资产构成一、 资本组成-增资-减资-股份分期偿付第80条 公司应有发行资本,公司章程可规定公司注册资本金额。公司资本应以埃镑计值。第81条 股份公司资本为公司发行各种股票的全部票面价值之和,合股公司还应加上合伙人认购的担保股份。第82条 认购人在认购股份时,除支付发行利率和费用外,应以现金或其他合法支付方式支付至少四分之一的货币股份票面值。董事会或合伙人有权要求在公司成立后10年内支付余额。不得以个人债券或动产支付,不得以发起人对认购人的债务支付。第84条 合股公司合伙人的担保股份由其交付的现金和实物股份组成。合伙人未经特别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放弃股份或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第86条 特别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会或合伙人的提议基础上,决定增加注册资本。第87条 董事会或合伙人应在增资建议中包括增资的原因,过去一年公司业绩报告以及资产负债表。第88条 董事会或合伙人可在注册资本限额内决定增加发行资本。第90条 增加发行资本可通过发行新股实现,也可采取以下方式:1. 现金2. 实物3. 公司欠认购人债务4. 认购人持有的债券第105条 特别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会或合伙人提议的基础上,决定减少发行资本,同时相应修改公司合同和章程。第106条 减少发行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 降低股份票面值2. 减少股份3. 公司购买部分股票后销毁二、 公司发行的股票三、 公司财政年度-红利和储备金第186条 公司章程应规定财政年度,不应超过12个月。第187条 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董事会或合伙人应准备以下文件:1. 资产负债表2. 盈亏帐目3. 过去一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报告第192条 在制作资产负债表和盈亏帐目时,董事会应将净利润的二十分之一划拨作为法定储备金。如储备金额达到发行资本的一半,股东大会可通过决议停止划拨,并可用法定储备金增资或弥补亏损。第193条 公司章程可规定划拨一定比例的净利润作为经常性储备金,用于章程规定的目的。第194条 可分配利润为利润减去累计亏损和上述两项储备金划拨。股东大会决定利润分配方法。第196条 股东大会在批准资产负债表和盈亏帐目后,决定可分配利润,以及公司雇员、股东、董事和合伙人应得的份额,但需遵循以下原则:1. 现金分配中公司雇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10%,但总数不应超过雇员年工资总额。2. 如章程规定雇员获得利润的10%以上,该金额超过雇员年工资总额,则超出部分应划入特别帐户进行投资。该款项可在未来公司亏损的年度内分配给雇员,或根据董事会或合伙人的决定用于雇员住房建设等项目。3. 股东分红不得少于可分配利润的5%。之后,董事酬金不得多于可分配利润的10%。4. 股东大会可在董事会或合伙人提议的基础上,决定建立其他储备金。第二节 公司管理一、股东大会第200条 股东大会应根据议程及公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举行一般会议和特别会议。第201条 股东大会应在章程规定的日期,或股东大会关于召开会议的决议中规定的日期召开。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大会应在公司总部所在地召开。第202条 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1. 公司名称和总部地址2. 公司法律地位3. 注册资本和发行资本4. 商业注册编号和地点5. 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6. 注明股东大会是一般会议或特别会议7. 议程,包括详细说明8. 如一般会议第一次大会未达到法定人数,第二次大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第203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在两份日报上刊登两次,其中至少一份为阿语报纸,第二次应在第一次后至少5天。邀请应以普通邮件送达股东。未公开上市公司无需刊登通知,应以挂号邮件将邀请送达股东。开会通知应于第一次会议前至少15天发布,如第一次会议未达到法定人数,应在第二次会议前至少7天发布。第204条 通知发布或邀请发出之日,应向总局、总署、审计师和债权人协会法人代表各提交一份开会通知及相关信息,连同资产负债表、盈亏帐目和董事会报告。第205条 通知发布之日至股东大会结束期间的股权转让需待股东大会结束方可生效并记录在案。第206条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机构确定大会议程。但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增加议题。申请应具体说明提请大会通过的决议及理由,以及其股份已存入公司总部或指定银行的证明和在大会审议该项申请结束前不将股份撤出的担保。申请应在大会召开前10天提交。如要求特别会议增加议题,则本条第一段所述比例需增至10%。第208条 股东可亲自参加大会,也可授权其他股东代表其参加。授权人需出具书面委托。非公司董事的股东不能委托董事代表其参加大会。但董事可互相委托参加大会,只要参加会议的董事达到法定人数。公司章程可规定每名股东可代表其本人及他人拥有的最多投票权。第210条 公司董事应按照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参加股东大会。合伙公司应有至少一名负责管理的合伙人以及达到法定人数的监管理事会成员参加。审计师或其指定的代表应参加大会。本条例第204条述及的各机构可派代表参加。债权人协会法人代表也可参加股东大会。第211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或合伙公司经理,或召集会议的机构代表,或公司总署总裁或其指定的代表主持。第212条 会议开始,经大会同意,主席可指定一名秘书和若干计票员。第214条 会议纪要应包括参加人详情及其意见,应由主席、秘书、计票员和审计师签字,应在一个月内提交总局、总署和债权人协会的法人代表。第215条 以下均有权召集一般股东大会:1. 董事长、合伙人或监管理事会应在财年结束6个月内或章程规定的其他时间召集股东大会。2. 合股公司董事会、合伙人、合伙经理或监管理事会可决定在任何必要的时候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合伙人应根据审计师或代表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要求召集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申请及理由应以挂号邮件方式送达公司总部。3. 如董事会未能在需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起1个月内召集大会,审计师有权要求召开大会。4. 在上述情况下,或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公司总署有权召集股东大会。5. 清算师在清盘期间应召集股东大会。6. 如证实董事会成员或审计师有违规行为,公司检查委员会应召集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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