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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不想哭只是不想输
审计员和审计助理有2点不同:
一、两者的职责不同:
1、审计员的职责:
(1)审计员必须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账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的;
(2)必须审核年度报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是否给予虚假的介绍;
(3)必须查看公司的账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出询问;
(4)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
(5)必须核实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内容。
2、审计助理的职责:
(1)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
(2)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
(3)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两者的职位要求不同:
1、审计员的职位要求:
(1)已是该公司的职员或服务人员;
(2)是该公司的合伙人;
(3)是一个经济团体;
(4)与公司有经济往来和联系的人员。
2、审计助理的职位要求:
(1)教育培训:企业管理、财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审计师或中级会计师以上资格。
(2)工作经验:2年以上公司财务工作或事务所工作经验。熟悉国家财务政策、会计准则;精通审计、税务法律法规;熟悉行业以及公司经营范围、业务流程以及会计核算方法;了解相关经济法律政策;良好的沟通及书面表达能力。
扩展资料:
审计助理能力要要求:
1、多方面才能:具有大局观,能够对整个组织的价值增长具有前瞻性考虑;
2、熟悉业务亲临现场:要参与和了解组织的各项业务,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3、精通技术:应用专业技术知识来预防和减少风险,改进组织治理结构,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
4、保障服务:能够根据需要即使提供后勤保障、培训和咨询等服务;
5、主导角色:在风险控制和改进组织的效果方面应积极并能够发挥领导作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助理
不喝雪碧因为我怕透心凉
审计员【岗位职能】由公司法做出规定,主要是证实、审核和纠正公司财务报表,保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一系列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下面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规定:①审计员必须审核和证明公司的财会账目是按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作的;②必须审核年度报告中是否包含法律所规定的情报以及对公司的事务是否给予虚假的介绍;③必须查看公司的账本和会计报表并就全部必要的资料和情报向董事提出询问;④对严重影响公司存在和发展的任何事项提出报告;⑤必须核实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审计助理【岗位职责】1、负责对所有涉及的审计事项,编写内部审计报告;2、协助政府审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独立审计活动;3、负责做好有关审计资料的原始调查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般都是按照助审—审计员—高审—项目经理—部门经理—趴分级,当然各所具体划分叫法不一。既然你是校园招聘,如果你没有经验(实习一般不算),那么不管岗位叫什么,都是从助理开始的。
心在何处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人事部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审计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审计员、助理审计师)资格、中级(审计师)资格、高级(高级审计师)资格。第三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后获得。第四条审计人员的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内容、报名条件等,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国家及地方各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通用)考务工作要求,组织好考务管理工作。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考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应当积极配合考试管理机构做好工作。第六条审计人员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通过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评审获得。高级审计师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按照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4号)办理。第七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和《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的要求,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承办国务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第八条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机关在组建或充实、调整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等项工作中,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并经人事部门批准。第九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由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群众公认的专家组成,中青年专家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得少于17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负责主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增补,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第十条推荐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根据年度或任期考核结果进行推荐,对推荐对象的学历、资历、外语水平、成果业绩、著作(译著)、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二)被推荐人应提交两名以上财经、审计专家的推荐意见,提交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业务报告,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三)所在单位对被推荐人提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被推荐人的学历、资历、成果业绩、实际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一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一)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合格者送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二)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和有效评审结果的产生,应按《关于重新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职发[19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办理;(三)评审委员会委员对所负责评议的被评审人写出评审意见,明确其是否具备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评审意见应当措辞严谨、评价适当、内容具体、文字简明;(四)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盖章)、评审委员会盖章(或按照人事〈职改〉部门有关规定完善评审手续)后,正式通知各推荐(委托)单位。第十二条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应当坚持平等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第十三条目前尚不具备组建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条件的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高级审计师委托评审,须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委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