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空欢喜
中国古代与现代官职对照表:由于过去只有六部,所以其职能往往等于现今多个部门职能的综合。1、其长官尚书相当于部长,副长官侍郎相当于副部长;各司主管称郎中,相当于司局长,副主管称员外郎,相当于副司局级;至于主事权力、地位上比处长要高一些。吏部:相当于组织部 人事部。兵部:相当于国防部、、公安部、交通部(驿传)、军委等部门。刑部、大理寺:相当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等部门。礼部:相当于教育部、文化部、宣传部等部门。户部:相当于财政部、民政部、商务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造币)、税务总局等各部门。工部:相当于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殿阁大学士:从人数和地位上看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局常委,因为这些大学士一般都是军机大臣或是兼任尚书、都统之类的职位,都是独当一面的人物。一般来说,三殿三阁(保和殿、武英殿、文华殿、体仁阁、文渊阁、东阁)共六名大学士,都是当到退休(休致)才空出,由协办大学士递补,除非该人被革职或是死亡。协办大学士就相当于政治局候补。领侍卫内大臣、内大臣等:就品级上来说现在似乎没有那么高的侍卫官;就职能来说,可以相当于中央警卫团。都察院:相当于监察部。理藩院:相当于外交部(清末以前的外交一般指对蒙古各部、西藏、新疆、俄罗斯、日本、朝鲜、越南等,主要还是管理蒙古)。翰林院:相当于中央党校 中科院、社科院。国子监:相当于清华、北大之类的学校的综合体兼有教育部高教司的职能。顺天府:相当于北京市。步军统领:相当于现在北京警备区兼公安厅的职能。内务府:为皇室服务的机构,可以理解为现在的国务院办公厅之类的部门。总督:军事职能相当于解放初期的大区书记。巡抚:相当于现今的省委书记、省长。驻防将军:相当于现在的警备区司令员。各省军事:总体来说,清代的武官品级上较历代有了较大的提高。提督: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相当于现在的省军区司令员。总兵:相当于现今的军分区司令员或军长,其统辖的镇相当于今天的军分区。副将:相当于副军长。参将:相当于师长。游击:相当于副师长或是旅长。都司、守备:相当于团级。千总:相当于营级。把总:相当于正连级。外委千总:相当于副连级。外委把总:相当于正排级。额外外委:相当于副排级。清朝督抚同为地方大员,又称封疆大吏。区别如下。总督各辖区或领域(比如河道总督、东河总督、粮场总督等),两广、湖广是辖区不同。2、总督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加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辖一至三省。清代总督例兼右都御史,加兵部尚书衔。全国共设总督八人,清末加设东三省总督,另有河道总督、漕运总督等。世称“制台”、“制军”。为正一品大员,统管一省或两三省的军事、行政大权。清代共设有直隶、两江、闽浙、湖广。陕甘、两广、云贵、四川八大总督。其中直隶总督直接负责京师安全,地位比其他总督更重要;两江总督掌江西、江苏、安徽三省军政大权;湖广总督掌湖北、湖南两省军政大权;闽浙总督掌福建、浙江两省军政大权;两广总督掌广东、广西两省军政大权;云贵总督掌云南。贵州两省军政大权;陕甘总督掌陕西、甘肃两省军政大权;四川总督掌四川一省军政大权。3、巡抚为从一品大员,主管一省的军政大权,一般受总督节制。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侍郎衔。掌考察全省地方官员。本省关税、漕政等也总归巡抚掌管。若有用兵,则督理粮饷。每年乡试,例由巡抚督试,武科则由巡抚主考。各省巡抚也如总督,都自有直属军营,名为“抚标”。巡抚又多兼提督衔,节制本省各镇总兵。其职权稍次于总督,无总督之省,则更是独当一面,所以巡抚与总督同是地方大员。4、清朝官职清朝的官制,省的最高军事行政长官称巡抚,又叫封疆大吏。按清朝官制,每省设巡抚一人,巡抚之上设总督,总督一般辖三省或两省,也有只辖一省的总督,如直隶总督、四川总督,该总督也就兼管巡抚事,一般不再另设巡抚。巡抚尊称“抚台”。总督侧重于管军事,因此称“制军”,也叫“制台”,又有“帅”的称号。巡抚不能称“帅”。总督所驻之处是总督衙门,又称“督院”,或简称院,或院上。巡抚所驻之地称抚院,或抚衙。巡抚和总督地位虽高,但刚开始只是一种临时设置的差使,从名义上讲一省的最高行政长官应算布政使,全称为“布政使司布政使”,其职责相当于如今的省长兼管民政和财务,好象古时候的一方之伯,因此称“方伯”,他也好象天子的屏藩,因此又称“藩台”。当巡抚和总督成为固定职务后,布政使的地位就降低了,成为巡抚和总督的僚属。一省之中还有专管司法的提法使或称按察使,全称为“按察使司按察使”,“按察”相当于古之“陈臬”,因此按察使又叫“臬台”。臬台的地位仅在藩台之下,藩台和臬台合称“二司”。说某省的“三大宪”就是指的抚台、藩台和臬台。总督、巡抚的僚属还有专管教育的提学使,又叫学政;专管盐政的盐运使等等。他们虽与布政使、按察使同属“各司”,但地位却比藩台和臬台要低。司之下设“道”,如粮道、盐茶道、兵备道、川东道等等。清朝的官员分九品,总督为一品,巡抚二品或从一品,司三品或从二品,道四品,道的地位恰是处在承上启下的一级上。道又称“道台”,因相当于宋时的观察使,所以也称“观察”。综上所述,清朝的省级官员只有三人:巡抚(总督)、布政使、按察使,这是可以称为“三大宪”的重要官员。提学使和盐运使等等,只能算“副省级”。一省之中有幸能够进入省级和副省级的官员应在10名以内,最多不会超过15名。至于司以下设的道,只能相当于现在的“正厅级”,不能归于省级之列。
沽酒
我国审计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大体上可分为六个阶段; 西周初期初步形成阶段;秦汉时期最终确立阶段;隋唐至末日臻健全阶段;元明清停滞不前阶段;中华民国不断演进阶段;新中国振兴阶段。我国西周国家财计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地官大司徒系统,掌管财政收入;二是天官家宰系统,掌管财政支出。天官所属中大夫司会,为主宦之长.主天下之大计,分掌王朝财政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周礼》记载:“凡上之用,必考于司会。”即凡帝王所用的开支,都要受司会的检查,可见司会的权力很大。而且还说:“以参互考日成,以月要考月成,以岁会考岁成。”即司会每旬、每月、每年都要对下级送上来的报告加以考核,以判断每一个地方官吏每月和每年所制的报告是否真实、可靠,再由周王据此决定赏罚。我国政府审计的起源,基于西周的宰夫。《周礼》云:“宰夫岁终,则令群吏正岁会。月终,则令正月要。旬终,则令正日成。而考其治.治以不时举者,以告而诛之。”即年终、月终、旬终的财计报告先由宰夫命令督促各部门官吏整理上报,宰夫就地稽核,发现违法乱纪者,可越级向天官家宰或周王报告,加以处罚。由此可见,宰夫是独立于财计部门之外的职官,标志着我国政府审计的产生。秦汉时期是我国审计的确立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初步形成了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汉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建立和成长时期,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丁秦汉时期逐渐形成全国审计机构勺监察机构用结合、经济法制与审计监督制度相统一的审计模式。秦朝,中央设“三公”、“九卿”辅佐政务。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执掌弹劾、纠察之权,专司监察全国的民政、财政以及财物审计事项,并协助丞相处理政事。汉承秦制,西汉初中央仍设“三公”、“九卿”,仍由御史大夫领掌监督审计大权。二是“上计”制度日趋完善。所谓“上计”,就是皇帝亲自参加听取和审核各级地方官吏的财政会计报告,以决定赏罚的制度。三是审计地位提高,职权扩大。御史制度是奏汉时代审计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秦汉时代的御史大夫不仅行使政治、军事的监察之权。还行使经济的监督之权,控制和监督财政收支活动,勾稽总考财政收入情况。隋唐时代是我同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时期。隋设置比部,隶属于部官或刑部,掌管国家财计监督,行使审计职权。唐改设三省六部,六部之中,刑部掌天下律令、刑法、徒隶等政令,比部仍隶属于刑部,凡国家财计,不论军政内外,无不加以勾稽,无不加以查核审理。唐代的比部审查范围极广、项目众多,而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较高的权威性。宋代设置“审计司”,隶属于太府寺,后改称为“审计院”。宋审计司(院)的建立,是我国“审计”的正式命名,从此,“审计”一词便成为财政监督的专用名词,对后世中外审计建制具有深远的影响。元代取消比部,户部兼管会计报告的审核,独立的审计机构即告消亡。明初设比部,不久即取消,洪武十五年设置都察院,以左右都御史为长官,审察中央财计。清承明制,设置都察院,职掌为“对君主进行规谏,对政务进行评价,对大小官吏进行纠弹”,成为最高的监察、监督、弹劾和建议机关。虽然明清时期的都察院制度有所加强,但其行使审计职能,却具有一揽子性质。由于取消了比部这样的独立审计组织,其财计监督和政府审计职能严重削弱,与唐代行使司法审计监督职能的比部相比,后退了一大步。中华民国1912年在国务院下设审计处,1914年北洋政府改为审计院,同年颁布了《审计法》。国民党政府也于1928年颁布过《审计法》和实施细则,次年还颁布了《审计组织法》,审计人员有审计、协审、稽察等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国家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的财税监督和货币管理,是通过不定期的会计检查进行的。我国198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建立政府审计机构,实行审计监督,并于1983年9月成立了我国政府审计的最高机关——审计署,在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各级审计机关。1985年8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1988年11月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实施,这从法律上进一步确立了政府审计的地位,为其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盯緊自由
审计机关名称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确定胡乔木同志在1982年1月12日写给王丙乾同志的信中,关于审计机关的名称,认为称“审计局”或“审计院”均可。财政部在《筹建报告》中,曾建议把国务院的审计机关命名为“审计院”,县、市的审计机关命名为“审计分院”。姚依林副总理对《筹建报告》的批示中,也使用了“审计分院”这一名称,即“县级拟以设审计分院为好”。后来,在筹建审计机关的过程中,“审计院”这一名称曾被国务院及地方有关部门采用过。1982年7月23日,劳动人事部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对财政部〈关于筹建审计机关的报告〉的几点意见》,其中就国务院审计机构在国务院组织机构中的地位和名称问题认为,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审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它具有与国家检察机关同样的行使其法律规定的职权的独立性,国务院审计机关虽属国务院的建制,但与国务院各部委不同,有其特定的地位,是一个相当于部委级的独立机构,其名称可定为国家审计院,以区别于其它部委,审计院内部的机构也可仿照高检院,设厅或局,而不称司。关于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的审计机关名称问题,根据宪法修改草案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人事部认为,财政部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院的意见是适宜的,但对县、市的审计机关称分院似不妥,以称院为好,因为宪法修改草案中规定其建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关于各级审计院的编制问题,劳动人事部核定国家审计院可暂定2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院50至100名,县、市审计院5至10名。1982年12月1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给中央财政部和机械部党组调令,内容为:“调原一机部副部长祁田(女)同志到国家审计院工作,请办理调动手续。”1983年1月4日,中组部发出了《关于为国家审计院选调干部的通知》,指定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北京市有关单位选调一批能做审计工作的财务会计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并严格要求在1983年4月底以前调齐。审计机关筹备组据此从国务院36个部委中抽调业务骨干70名(其中司局级干部12名),从北京市抽调业务骨干20名。1983年2月6日,国务委员王丙乾向审计机关筹备组传达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审计机关名称的意见:不外是部、委、院、署,请国务院秘书长研究后再定。2月10日,王丙乾同志致函国务院秘书长杜星垣同志,向他提出《关于审计机关名称的意见》,供作研究参考。《意见》认为,审计机关筹备组对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国行政机关设置情况进行过反复研究,从宪法规定看,我国审计机关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机关,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审计机关的特点,也表明审计机关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同其他行政机关不同。为了体现审计机关的这种特点,审计机关的名称还是称审计院为好。称审计部也未尝不可,但是太行政化了,从名称上不能体现出审计机关的特点。世界名国多数称审计院,也有称审计委员会或审计总局的,没有了解到哪个国家称审计部。但是称审计署总署不合适,国务院审计机关与海关总署不同,海关总署下边的机构叫海关。根据宪法规定,审计机关是一个全国性的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要设立审计机关,不便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区县的审计机关都称为审计署或审计分署。如果称审计总局,在人们的概念里,比国务院各部委低半格,与宪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地位、审计长的地位不相称。另外,从历史情况看,清朝在《光绪正要》里记载的也是审计院。综合上述分析,建议还是定名为审计院较好,即国务院设国家审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审计院,省辖市设审计中心分院,县、市、市属区设审计分院。审计中心分院和审计分院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院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审计院领导为主。这样既可以充分体现审计机关是一个独立的并有一定权威的财政经济监督机关,以区别于其它行政管理机关,有利于发挥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也便于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2月25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和机构设置,以及人员编制等问题专门进行研究。有的领导同志建议审计机关不叫审计院,叫审计署。人们总觉得叫局叫署地位就低了,其实并不低,同样也是可以超脱的。有的领导同志认为,叫审计署比较好。有的领导同志同意叫审计署,而不叫委员会,并建议地方审计机关定名为审计局。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建议,会议最后确定国务院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审计署”,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名称为“审计局”。国务院于同年3月8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明确指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审计局。”从此,审计署和审计局作为新中国审计机关的名称,开始正式载入中国审计发展史。5月16日,审计机关筹备组起草了代国务院草拟的给全国人大的《国务院关于设置国家审计机关的报告》。关于审计机关的名称,《报告》认为,经反复研究,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务院设立审计署,是部、委级机构,地方各级政府设立审计局,是同级政府的组成机构。1983年6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决定了审计长的人选。同日,国家主席李先念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以第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任命于明涛同志为审计署审计长。1983年8月和9月,国务院先后任命祁田、王宸生同志为副审计长;1985年1月,任命崔建民、罗进新同志为副审计长。关于地方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职务名称,1983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于机构发出了《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的通知》,指出:“关于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职务名称问题,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称为‘局长’。”至此,我国审计机关的名称和审计机关负责人职务名称都被正式确定下来了。
每一种相遇都妙不可言
(一)产生时期。这是国家审计的幼年时代,它经历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等朝代;
(二)确立与成熟时期。包括三国、两晋、南北门、隋 唐诸朝代,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制度逐渐确立和发展;
(三)革新与反复时期。宋代在审计体制上曾作了不少创新尝试,其中有成功之经验,也不乏失误之教训;
(四)进一步发展时期。元明清时期,服从于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国家审计制度在形式上得以进一步发展;
(五)引进改良时期。中华民国(1949年以前)时期,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组织形式的引入,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良。
我国社会审计组织,也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承办审计查账验证和咨询服务业务,其审计报告对外具有法律效力,这也充分体现它们同样具有法定地位和权威性。我国内部审计机构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在单位内部具有较高的地位和相对的独立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各国为了保障审计的权威性,分别通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商法》、《破产法》等,从法律上赋予审计超脱的地位及监督、评价、鉴证职能。
一些国际性的组织为了提高审计的权威性,也通过协调各国的审计制度、准则以及制定统一的标准,使审计成为一项世界性的权威的专业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
一般仙女
一、中国审计的起源----与世界上许多国家一样,中国的审计发展史,也可以分为两大系列,一是国家审计系列,二是民间审计系列。但从相继四千余年的中国审计发展的情形考察,国家审计不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内容上都占有主导地位。因此,我们先以介绍我国国家审计的发展情况为主要内容,同时也概略介绍清末与民国时期民间审计的概况。综观我国国家审计制度的沿革。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时期:----(一)产生时期。这是国家审计的幼年时代,它经历了西周、春秋战国、秦、汉等朝代;----(二)确立与成熟时期。包括三国、两晋、南北门、隋 唐诸朝代,这一时期,国家审计制度逐渐确立和发展;----(三)革新与反复时期。宋代在审计体制上曾作了不少创新尝试,其中有成功之经验,也不乏失误之教训;----(四)进一步发展时期。元明清时期,服从于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国家审计制度在形式上得以进一步发展;----(五)引进改良时期。中华民国(1949年以前)时期,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组织形式的引入,我国国家审计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良。二、我国国家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如果说会计的产生和发展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及经济管理需要决定的话,那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则是在财产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相分离以及多层次经营管理分权体制所形成的经济责任关系下,基于经济监督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两权分离,经济责任关系的确立,财产所有者委派或委托专职机构和人员,对受托管理者或受托经营者所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必须实行经济监督,从而产生了审计这一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国家审计的产生和发展则主要取决于国家财政经济监督的需要。国家审计属于上层建筑中经济监督的范畴。----(一)国家审计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国家机构日趋庞大,财政收支的“吞吐量”不断增加,从而作为整个国家财富的“所有者”的皇帝,不能亲自和经常地进行财政审查和监督的时候,国家审计便应运而生。在我国夏代,夏禹也曾“三载考功,五年政著,……乃大会计”于会稽山,但却没有指定专人代理行使审计职权。到了周代,情况发生了变化,疆域扩大,中央机构急剧膨胀,从而使财政收支迅速增长,周王没有能力同时也不可能亲自审理一切财政事务,于是便指派宰夫行使财计稽察之权,从此便产生了中国国家审计的雏形。归根到底,国家审计产生的内在原因还是财产的“所有者”——皇帝与财产的管理者——各级官吏之间所存在的经济责任关系。当皇帝不能亲自检查这种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时,审计人员和机构的出现便成为必然。中国的情形如此,西方情况也如此,如埃及。古罗马、古希腊。西班牙以及法国等国都先后出现过这种类似的情况,这是国家审计产生的共同特点。----(二)中国国家审计的发展与封建中央集权政治的变迁基本上是同步的从秦汉中央的三公九卿制度到隋唐的三省六部制,以及宋代的二府三司制,最后明清的内阁六部体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逐步发展强化,以至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与此相适应,国家审计从上计开始、到“刑部——比部”制度,户部审计制度以至都察院审计制度,审计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受到国家的重视。尽管宋代的审计成效不佳,但统治者借改革审计体制集中财权,加强财计审计监督的良好愿望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同步性说明,国家审计机构作为皇帝财务稽查的耳目,在封建国家机构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国家审计与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水平有关我国唐代的比部之所以能形成组织制度较为健全,工作成效较好的审计机构,这与唐代相对注重封建政治民主的环境是分不开的。法律健全,机构设置稳定,有法可依,有令必行,比部虽然地位低下,但也能依法开展正常的审计工作。相反,典章不立,法令废弛,或者法律制度随皇帝的喜好而随时置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有地位较高的审计机构,也不可能收到良好的成效,或者说不能持久稳定地存在。在这方面,宋、明。清的审计状况是很好的例证。中国国家审计后期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之所以落伍,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阻碍和制约了国家民主和法制的建设。中国古代审计的财计监察,是自上而下地由帝王赋予而不是自下而上地由民主赋予,这种状况必然最终导致国家审计的停滞和畸形发展。审计必须由法律制度作保障,没有制度不行;但是有了制度不认真加以贯彻实施,同样也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