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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得遥远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担任组长、副组长或主审项目的审计通知书、审计业务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须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论文要求。
江苏高级会计评审申报论文要求如下:
熟悉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会计及相关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至少1部不少于20万字,本人撰写或翻译不少于5万字)。
(二)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独立撰写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以及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1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四)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立项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经立项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通过。
(五)主持编写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评选的管理会计优秀案例1篇以上。
(六)长期(取得会计师职称10年以上)在乡镇(街道)非企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其岗位实践性强、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在论文上不做硬性要求。本人主持并实施的与会计专业相关的专题方案、分析报告等2份以上(每份不少于2000字)。
一、申报人员范围与条件
(一)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审计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
(二)本次评审申报人员应是参加2019至2021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且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并符合《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人员。
(三)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356号)规定,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四)继续教育条件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
(五)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的资历(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等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
(六)外省人员参加我省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的`,须提供外省省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苏单位或外省驻苏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才,须经具有高级职称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委托评审函,由江苏省职称办核准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转评高级审计师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职称满3年,目前在审计或审计管理岗位上工作满1年,有审计工作业绩和成果的人员,可以申请转评高级审计师。
江苏高级审计师评审流程
(一)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审计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计划,组建不少于5人的由管理人员与专家组成的专家推荐组,负责推荐审计系列职称参评人员。
专家推荐组中具有高级审计师或审计相关专业高级资格的专家不得少于12。专家推荐组同意推荐人数超过23,方可推荐申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计划在其他时间统一开展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请统筹考虑本年度和下一年度审计职称评审推荐人员。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人员学历学位、中级资格证明、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所述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的真实和准确性进行确认。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将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包括资格条件、工作经历、业务成果、研究成果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认为可以申报的,在申报材料中写明公示时间和公示结果。
(四)除审计署直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申报人员将申报材料提交主管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同)的组织人事部门,由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出具委托评审函。
(五)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整理好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至审计署人事教育司。申报材料经工作人员预审后,向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是否进入评审或补正材料。
我曾为你万事低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本人专业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等,自主申报考核认定相应系列(专业)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1.学历层次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2.无职称或职称层级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3.无论文,或者论文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4.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5.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但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在苏工作的留学回国人才、港澳台地区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6.符合贯通要求,在国家和省相关部门认可的技能大赛、技术比武中获得重大奖项的高技能人才。7.不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要求,从党政机关交流到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担任负责人,品德、能力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8.上年度申报考核认定未通过,但取得新的突出业绩成果,足以弥补其学历、资历、职称层级等方面缺项的。学历、资历等符合要求可以正常申报职称评审的不得申报,国家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经济师(含高级农业经济师、高级人力资源师、高级知识产权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我省尚未开展的翻译、船舶技术、民用航空技术、国家级体育教练员、正高级审计师、正高级统计师等职称系列(专业)不得申报,实行“评聘合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含党校教师)系列不得申报。高校教师确需申报考核认定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总要放弃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检查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四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一)管理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二)地方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型企业;(四)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明确内部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需要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其中应当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第七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职业资格,定期接受内部审计职业培训和后续教育。内部审计人员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影响独立审计的经营或者财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第十一条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准则,制定内部审计的具体办法;(二)将内部审计指导工作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三)督促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四)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和规范;(二)检查、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单位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结构配备合理;(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政府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下列事项实施审计:(一)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和决算;(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经济效益和绩效管理;(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五)本单位具有管辖权限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六)建设项目预算、决算;(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