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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路撒花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说明一、制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遵循的原则:(一)既要依据《执业医师法》加强对医师队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又要实事求是地充分考虑我国目前医师队伍的现状、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类和有关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诊疗科目的规定,做好衔接工作;(二)该范围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准入后的基本执业范围,设定执业范围的专业宜粗不宜细,有些更细的专业分类可以随着专科医师制度的完善予以解决二、临床类别相关专业划归:(一)内科专业含老年医学专业、传染病专业;(二)外科专业含运动医学专业、麻醉专业;(三)妇产科专业含妇女保健专业;(四)儿科专业含儿童保健专业;(五)精神卫生专业含精神病专业、心理卫生专业;(六)医学影像专业含核医学专业;(七)肿瘤专业可按所从事具体业务工作注册相关专业,如内科专业、外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八)职业病专业含放射病专业三、专业名称注释:(一)预防保健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社区保健、计划免疫、健康教育等;(二)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是指执业范围为航天医学、航空医学、航海医学、潜水医学、野战外科学、军队各类预防和防护学科等;(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具体执业范围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则
余温已散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临床助理医师可以注册以下范围1、内科专业2、外科专业3、妇产科专业4、儿科专业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7、精神卫生专业8、职业病专业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11、全科医学专业12、急救医学专业13、康复医学专业14、预防保健专业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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