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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知道爱你的是我不是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比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北京市的公办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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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允许在外兼职的,在外兼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五十九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政府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等你老了我就欺负你你还是小短腿啊哈哈
事业单位普通员工在外兼职一般不受影响,但领导干部能否兼职视情况而定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能否兼职,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并无太多涉及。但2017年3月,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在收入、管理、职称、创业等方面给出界定,从政策上确认了事业单位人员可以兼职的事实。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允许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并可与企业约定工资待遇。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事业单位专技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国家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特别是专技人员在外兼职,并取得相应的报酬。符合条件的,还允许停薪留职。此举从政策上释放了事业单位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把原本需要偷偷摸摸干的事情光明正大摆上了台面,对事业人来说,是一种触动。以上情况仅适用于普通事业干部。对于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成员(县里科级、市里处级)在外兼职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相应的管理规定,比如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上级及地方条例的约束,具体以当地的实际政策为准,小公在这里就不说了。归结起来,事业单位曾通干部在外兼职没问题,如果是领导干部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