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暧昧不清是苦
此次《医师法》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由第三句调整到第一句, 这一立法安排也与《教师法》《护士条例》相一致。 这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增加医师执业的
千千城猫九命千千屿狸九祸
概念编辑卫生法(Health law),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它具有法律的一般属性,又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并具有自己的特征而有别于其他法律。我国的卫生法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制定,主要涉及:国家卫生管理体制、卫生机构设置、任职资格、职权范围、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卫生活动中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责任与行政处罚等,是卫生监督的主要依据。[1] 卫生法包括以下基层含义:卫生法是国内法基于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传统上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的卫生事业与管理也有着极大的、甚至是本质的差异。因此,卫生法不是一般国际社会所公认的国际法,而是由主权国家的立法机关以宪法为依据所制定的适用于本国的法律规范。作为国内法,卫生法不具有国际效力,不需要国际公认。卫生法是调控国家卫生事业的发展,调整卫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从卫生法所调控的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过程来看,卫生法所涉及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有:⑴调整国家中央与地方卫生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和分工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⑵调整政府与医疗机构的关系。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⑶调整医疗机构与患者的关系即医患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⑷调整政府与从业人员的关系。例如,《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等等。⑸调整政府与药品药械经营企业的关系。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条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等等。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法调整的是一种纵向的,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本内、以隶属性为基本特征的卫生行政关系。在这一关系中,政府的存在及其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一个必要条件。一方面,政府是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者,是行政活动的主体;另一方面,行政机关一经成立,其行为就具有某种强制力,因此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当然,卫生行政法也给予卫生行政关系的其他主体一定的法律地位,规定其活动权利与活动的方式,使其符合国家意志和公益性的要求。卫生法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地位,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维护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地发展作为卫生法,国家立法的首要目的,是以法律这一武器来控制和杜绝传染性疾病和不利于公民健康的病源向我国的流入;其次,是依法维护国家卫生事业的社会公益性地位,防止其步入“市场化”歧途;再次,是通过立法,使有关部门能够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有法可依、组织协调、工作有序,以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最后,是通过立法,建立健全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参考资料:_HD-xSW0LCUGuL5Se9rXKs1B5QzsjLJ1YGYiV052sWqahGeu_t40kZvSDO4JU4Ko1uZldZhUWyq
和着交颈的软语
目前,在很多医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来判决的案例并不鲜见,而法律界对此也颇有争议。本期“专家讲座”,我们请来东南大学卫生法学研究所所长张赞宁谈医患关系与《合同法》。 去年福建省龙岩市审结的一起医患纠纷案件中,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的解释值得关注。原告的妻子因为胎儿先天畸形,去医院引产,却引出活体女婴。原告认为医院应对缺陷胎儿的出生负责,因此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性质有其特殊性,它只要求医疗机构提供就医者需求的医疗服务,一般情况下不能保证达到就医者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只能按照医学标准和规范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原告上诉,也被驳回。 对于这起案例,个人认为处理结果是恰当的,但是,法院阐明驳回起诉的理由时,强调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这个问题值得探讨,因为合同所应具备的共性与医疗服务合同特殊性有一定的矛盾。我认为,医患关系不应受《合同法》调整。 契约关系是次要的 医患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关系,它虽然包含有一定的“合同”关系在里面(如医患关系中的药品买卖关系,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最主要是一种求助者与救助者、委托与代理的关系。通常人们到医院看病,习惯上都叫“求医”或“求医问药”,就反映出这种关系与属性;而其他服务,如供电服务、邮政服务、铁路交通等服务,从没有人将它们称之为“求电”、“求邮”或“求铁”什么的。医患之间的契约关系�如药品买卖、支付床位或取暖费等 ,在整个医患关系中,就像借贷中的利息一样,只是一项很次要的衍生或附属的关系。 因此,医患关系从其本质上讲,是一种超越民事合同关系、属于道德范畴的行为。中国古代医家对医术�即医疗服务 的定义,就有“医术乃仁术”的解释,用今天的话讲就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世界各国也均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公益性的社会福利事业”范畴,而非“市场经济”范畴,是不受《合同法》调整的。除此之外,医患关系还包含有行政关系、指导与服务关系、师生关系、主导与配合关系等等,由此决定了医患关系必然是一种很融洽的、相互之间很信赖的关系,由此也决定了人们对医疗服务有着比合同关系更高的行为准则及道德要求。 适用合同法有违科学规律 医学科学和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生当然不能像商业服务那样实行“三包”�对医疗服务的效果也来个“包医”的承诺。正因为如此,对医患关系用“合同”法律关系的理论来解释,是难以令人们信服的。但人们会问:病人求医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解除病痛”吗? 医患关系之所以不受《合同法》调整,是由合同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合同是以有价值的东西作为交换保证的,所以,合同双方均必须给对方以相对应的保证与承诺。然而,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任何人都不能拿自己的生命和健康同他人做交易。生命科学是一门很复杂很深奥的科学,一个人的健康状况,受许多因素的影响,疾病的转变也不可能按医生的意志发展,因此,医护人员也不会对病人以合同的形式对某种疾病的疗效作出保证或承诺,即使真有这种承诺,由于这是违背医学科学规律和医疗行为之基本特征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医患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调整是世界惯例。 法律不是万能的,合同更不是万能的。用《合同法》调整医患关系的观念,是法律万能论在人们头脑中的反应。我们不能指望任何纠纷都用法律来调整,医学科学领域的问题更是如此。可以说现代医学科学领域的每一项发明与发现均是对现行法律的一种挑战,如器官移植问题、安乐死问题、人工授精问题、试管婴儿问题、代理母亲问题、基因工程问题、克隆人问题、抗衰老问题等等,均是现行法律所不能解决或难以解决的问题。 从另外一个角度说,随着医学的进步,人们享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医学利益,同时却由此引发了越来越多的医疗官司。从这个意义上讲,医学每前进一步,都给医生自己的颈上套上了一根绞索。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医学越发展,医生们的医术越高,对人类的贡献越大,医生们就越要吃官司,越饱受诉讼之累。这对医生来说公平吗?古希腊铭文:最好的是公正,最美的是健康。人们要问:医生们给了人类以最美的,人类给了医生以公正吗? 我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世界上尚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医患关系是适用《合同法》调整的。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均没有片言只语提到有关于“医疗行为”或“医患关系”适用本法调整的内容。相反,上述法律反而规定有例外情形。 《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规保护。”第3条又进一步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在《合同法》第2条中也有例外的规定。其实,我国现行《合同法》,从其内容上看,是仅指民事合同�主要为经济合同 而言的,并不包括行政合同和医疗合同。可见《合同法》并不包含所有的合同关系,《消法》也并不调整所有的消费行为。 如果说《合同法》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所规定的“主体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所有合同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原则的话,那么,就明显同《执业医师法》第24条、第28条所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急救处置”,“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调遣”等执业规则相冲突。 《执业医师法》的这种规则,既不“自愿”,也不“公平”,而《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则是:你给钱,我就为你服务;你给的钱多,我的服务就好。如果将医患关系定性到合同关系的基点上,人们就会将商业服务中的“诚实信用”的道德要求,套用到医患关系中。这样,很容易造成人们同时用双重标准来要求医生及处理医患关系的情形发生,使医生们受到极为不公正的待遇和处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用合同关系来要求医生,只能是一种倒退,是极不道德的,它降低了医疗服务的道德要求,违背了医疗事业的救死扶伤和预防为主的宗旨。
最美妙的音乐莫过于下课铃
医生法将实施,具体内容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同时,取消低学历医生的门槛,对一些特殊岗位的医生给予补贴。同时,要打击涉及医生的违法行为,对基层医生实行职称优惠。它提到中国的医生节,也是为了保障这些医生的权益,还规定个人不得侮辱这些医生。如果有侮辱或诽谤,他们可能会受到惩罚。未取得相关证书的医科学生和毕业生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参加活动。具体来说,首先要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任何人和组织威胁医生,诽谤医生,侮辱医生尊严。第二,如果我们没有医生资格,我们只能是实习生。我们必须在正规医生的监督下,经过专业培训,开展临床活动,达到一定水平,才能扩大执业范围。我们必须有一个特殊的执业证书,并去记录和注册。医疗机构既不能阻挠医生多执业,也不能进行不合理的内部考核,也不能对医生进行不公平待遇,可以说是极大地保护了医生的权益。向所有穿白色衣服的天使致敬!刚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投票通过了医生法,新的医生法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这一新内容发生了许多变化。逐步取消低学历医生,鼓励大家积极参加医生资格考试。会议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这个节日的决心不仅是对医生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这个职业的尊重。新通过的《医生法》也在许多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并对一些特殊职位给予补贴。《医生法》有很多内容,包括对特殊岗位医生的补贴。医生行业也有一些特殊职位,非常危险。因此,国家对这些特殊岗位也给予了相应的补贴。同时,要严厉打击涉及医生的违法行为,每年都会出现一些不和谐的行为。因此,对于这些违法行为,国家应加大打击力度,充分保障医生的权益和生命安全。诊断、治疗和护理规范和常规:诊断、治疗和护理规范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行业协会根据行业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和程序,如《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狭义的医院感染判定标准,医院消毒卫生标准,医院消毒供应验收标准,医疗机构和治疗器械使用规范,指医疗机构为医疗技术诊疗和医疗用品供应所遵循的医疗、护理、检查工作方法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他们会更倾向于基层医生,这也是基层医生的重要性所在。他们将享受一些优惠待遇和同等的职称评定待遇。新《医生法》的内容不仅将保护医生的合法权益,而且将加强医生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
我不是校花是笑话我不是校草是肖草
规定了每年的8月19号为中国的医师节。而且还规定了严厉打击这种诽谤,侮辱威胁,殴打侵犯医师人格尊严以及生命安全的这些人。也规定了一些学历方面的措施,还有就是也规定了医生不得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去进行其他一些不正当的牟利。还规定了一些跟医生有关系的一些各种法律法规,也是在保护医生的一个权益。而且也说了,医生真的是一种非常辛苦的职业。
趁我还喜欢你时爱我好吗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卫生行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在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调整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不同,也就形成了不同调整范围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一般来说,卫生法主要调整以下三方面的社会关系。(一)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组织体制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卫生组织活动中,重要的是用法律法规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职责以及权利和义务的范围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只有理顺了这些关系,国家才能对卫生工作进行有秩序的有效的组织和领导,医疗卫生组织才有活动的准则。卫生组织是各种卫生社会关系的主要参加者和责任承担者,依法管理、依法成立是保证各种医药卫生活动正常开展的前提和基础。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防疫站工作条例》等,明确这些医药卫生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范围和工作方法等,保障它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卫生活动。(二)卫生管理关系卫生管理活动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人们的生活卫生、生产卫生以及其他与人体健康、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关系的社会活动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评估,以控制有害于人体健康因素产生和发展的活动。从内容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大致包括公共卫生管理活动、医政管理活动,药政管理活动、妇幼保健与计划生育管理活动等。从管理关系的性质上看,卫生管理活动可以表现为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和医疗卫生组织之间的医政管理关系;也可以表现为卫生职能管辖关系,如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行政复议、卫生纠纷解决活动等。总之,在卫生管理活动中,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纵向的卫生行政法律关系。(三)卫生发展和服务关系卫生发展活动是指人们为改善和提高个人和社会现有卫生水平而实施的有利于社会卫生事业发展的各种建设性活动,如个人卫生习惯的改善、爱国卫生运动的开展、医药技术的科学研究等。卫生服务活动是各种卫生组织和公民向人们提供一定的卫生咨询和指导服务、医疗和技术服务等活动。卫生服务活动中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有偿性等特征,是一种横向的卫生活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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