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总经济师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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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016年: 《医事法学进展在广东》 ,主编,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16.2015年:《打开天窗说“亮”话》 ,专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15.2014年:《医事法律500问》,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1月版。14.2013年:《医道法途》,副主编, 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10月版。13.2013年:《医事法学在广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4月版。12.2012年:《医事纠纷律师实务:案列评析和诉讼指引》,主编,法律出版社出版2012年11月版。11.2011年:《临床医学导论》,参编,四川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版。10.2008年:《脑死亡与器官移植——关联、争议与立法》,专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7月版。9.2004年:《脑死亡-现代死亡学》(《脑死亡立法的必要性》之节),参编,科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8.2003年:《医法通》,专著(合作主编项目之一),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7.2003年:《民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6.2003年:《专利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5.2003年:《婚姻法通》,合作主编,新世纪出版社2003年1月版。4.2003年:《诉讼法教程》,参编,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版。3.2002年:《公民行为十万个怎么办》,参编,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年3月版。2.2000年:《国际私法教程》,参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8月版。1.2000年:《宪法教程》,参编,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7月版。 174.《“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基》(独著),载《羊城晚报》2014年10月10日173.《药事损害鉴定线现代化治理(上)》(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9月24日172.《面对并发症执业医师如何防范》(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9月23日171.《患方药品使用线现代化治理(下)》(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9月10日170.《患方药品使用线现代化治理(上)》(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9月3日169.《药事服务线现代化治理(下)》(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8月13日168.《药事服务线现代化治理(上)》(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8月6日167.《循证医学证据首次直接用于医疗及其侵权诉讼引发的问题与思考》(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14年8月166.《护理不当须承担医疗过错责任》(独著),载《医师在线》2014年7月21日165.《以民事诉讼规定为依据 依法审视病历记录、鉴定名称变更和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7月17日164.《产前脐带染色体检未见异常却产下先天愚型男婴 谁侵犯了她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7月17日163.《产前脐带染色体检未见异常却产下先天愚型男婴 谁侵犯了她的优生优育选择权(上)?》(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7月10日162.《药品生产经营线的现代化建设(下)》(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7月9日161.《不配合转院,也是医疗过失》(独著),载《医师在线》2017年7月7日160.《由生效判决回查医方、患方和法院方行为选择与后续风险》(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7月3日159.《修改、涂改还是篡改? 由病历问题谈医方责任认定(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7月3日158.《药品生产经营线的现代化建设》(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7月2日157.《医疗过错损害要赔偿》(独著),载《医师在线》2014年6月30日156.《药品生产经营线的现代化建设(上)》(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6月25日155.《修改、涂改还是篡改? 由病历问题谈医方责任认定》(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6月19日154.《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规范监督政府之手》 (独著),载《南方日报》2014年6月12日A04版153.《药品研发试验线的现代化建设》(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6月11日152.《法官内心确认是影响判决证据采纳的一项独立因素》(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5月29日151.《患者猝死引发诉讼 医方是否充分:告知“的疑云》(第一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5月29日150.《推行药事治理良法》(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5月28日149.《鉴定意见的恰当采纳与适用 更须提升法院的医事审判力》(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4月17日148.《患者因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 医疗过失还是难以预料风险所致?》(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4月17日147.《一把手要当好第一责任人》 (发言整理),载《法制日报》2014年4月10日146.《药事治理的“善治”思考》(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5月7日145.《药事治理开启药师美好时代》(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4月23日144.《由病历资料证据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谈“病”与“人”之医法的有机统一》(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3月27日143.《抢救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事后补签病历是否违法(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3月27日142.《抢救急性心肌梗死患者 事后补签病历是否违法(上)?》(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3月13日141.《医事改革恰逢其时》(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3月12日140.《医事改革革故鼎新》(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3月5日139.《医事改革契机已到》(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2月26日138.《处置医疗纠纷离不开顶层设计》(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1月22日137.《从住院患者“跌倒事件”处置回看医方救治、鉴定意见和法院判决之得失》(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1月9日136.《高龄患者半夜跌倒后死亡 意外还是护理过失(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1月16日135.《高龄患者半夜跌倒后死亡 意外还是护理过失(上)?》(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4年1月9日134.《完善医疗损害纠纷处理机制岂能一厢情愿》(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4年1月8日133.《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之“最” 》(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2月25日132.《医疗损害鉴定实证认识与再思考》(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2月11日131.《官方与民间医疗损害纠纷处理之不同》(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1月27日130.《医疗损害纠纷处理如何最优化》(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1月13日129.《医疗损害纠纷持续向上》(独著),载《医药经济报》2013年10月23日128.《医疗服务市场化视野下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面临的新风险和新对策》(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2月26日127.《先心病患儿:A院治疗,B院死亡 两家医院都有错(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2月26日126.《先心病患儿:A院治疗,B院死亡 两家医院都有错(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2月19日125.《鉴定不能再以所谓“医疗不足”等替代“违规违法”》 (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2月12日124.《颅内动脉瘤行介入栓塞术后继发脑出血及脑疝 保守治疗还是外科手术(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2月12日123.《颅内动脉瘤行介入栓塞术后继发脑出血及脑疝 保守治疗还是外科手术(上)?》(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1月21日122.《要注重科学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0月31日121.《复杂型先心病患儿术后肺动脉吻合口狭窄 并发症还是医疗损害(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0月31日120.《复杂型先心病患儿术后肺动脉吻合口狭窄 并发症还是医疗损害(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0月10日119.《说明清楚、平时留意和审理专业 是本案医方胜诉的三大原因》(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9月12日118.《置入心脏起搏器后患者反复感染但不配合治疗 不利后果由谁埋单?》(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9月12日117.《合理、谨慎、注意的法律义务应溶入医疗活动中》(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8月22日116.《头晕、胸闷急诊入院患者未确诊急性心肌梗死 依据不足还是误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8月22日115.《提高运用法律思维和方式化解药品缺陷 引发医疗损害赔偿的风险防范能力》(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8月1日114.《接受双肾ECT检查的患者突发急性心力衰竭进而死亡 患者原因还是操作不当(下)?》(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8月1日113.《接受双肾ECT检查的患者突发急性心力衰竭进而死亡 患者原因还是操作不当(上)?》(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7月25日112.《让“三分治疗、七分护理”价值回归》(独著),载《基层医院》周报2013年7月15日111.《合理治疗方案需循证医学和法律学的双结合和双肯定》(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6月27日110.《疑诊隐匿性冠心病患者接受心包穿刺术诱发急性心梗死亡 存疑患者的诊疗得失(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6月27日109.《疑诊隐匿性冠心病患者接受心包穿刺术诱发急性心梗死亡 存疑患者的诊疗得失(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6月6日108.《医患沟通项目变迁和增多—— 医方须履行哪些说明告知义务?》(独著),载《基层医院》周报2013年5月27日107.《防范药品医疗损害纠纷—— 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管理》(独著),载《基层医院》周报2013年5月13日106.《掌握防范检查预约风险三要素》(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4月18日105.《辅助检查预约及时还是延迟 既显管理水平 更属归责事由(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4月18日104.《辅助检查预约及时还是延迟 既显管理水平 更属归责事由(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4月11日103.《“三分治疗、七分护理”是有道理的》(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3月28日102.《病重患者院内独自去做检查返回途中猝死 护理对错的是非之争(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3月28日101.《病重患者院内独自去做检查返回途中猝死 护理对错的是非之争(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3月7日100.《临床医疗是医学与法学有机结合的活动》(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31日99《暴发性心肌炎致5岁患儿入院9个多小时死亡 病情太急还是救治太缓(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31日98.《暴发性心肌炎致5岁患儿入院9个多小时死亡 病情太急还是救治太缓(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3年1月10日97.《防范药品医疗损害纠纷 请认真对待药品说明书》(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6.《符合指征 操作失当 白蛋白使用有“致命伤”吗(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5.《目前中国的法律如何界定患者的知情权》(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4.《晚期癌症患者说病情我做主;医生无奈到处家属说了算 是残酷的真相还是善意的谎言》(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20日93.《符合指征 操作失当 白蛋白使用有“致命伤”吗(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2月13日92.《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1月29日91.《急性心衰死亡过失认定 四次鉴定,四种结论(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1月29日90.《急性心衰死亡过失认定 四次鉴定,四种结论(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2012年11月15日89.《由医患沟通项目变迁和增多,谈医方说明告知义务的履行》(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88.《“说明”义务履行不全致风险蓄积 弹簧圈数量多少:不只是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风险(下)》(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25日87.《“说明”义务履行不全致风险蓄积 弹簧圈数量多少:不只是医疗费用,也是医疗风险(上)》(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10月18日86.《与“谨慎”“注意”相对应医疗法定用语要牢记 读不懂,难读懂》(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7日85.《“注意”病情,是义务!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续)》(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7日84.《“注意”病情,是义务!患者病情恶化未入院,带药回家后死亡,医方被判承担30%损失赔偿》(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9月20日83.《用法监督网络健康》(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9月1日第17期82.《鉴定意见表述透露出医(事)法应用之进步与挑战》(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8月9日81.《转院:患者的权利 医生的义务》(第三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8月9日80.《医患纠纷,法律解读宜先行》(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7月15日第14期79.《患方拒绝尸检的医法思考 行使知情而不同意权的不利医法后果》(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7月12日78.《胃大部切除术后多次出血合并房颤抗 血小板与抗疑治疗之过失认定》(第二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7月12日77.《医疗事故鉴定用语应规范合法》(独著),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6月14日76.《一审患方败诉,二审调解医方部分赔偿 主动脉夹层介入治疗“是非”之争》(第一作者),载《中国医学论坛报》2012年6月14日75.《广东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环境正义问题》(第二作者),载《岭南学刊》2012年02期74.《尤其重视急危患者知情同意权》(独著),载《医师报》2012年5月73.《诊疗规范亟需规范》(独著),载《中国医院院长》2012年08期72.《“缝肛门”教训 减少医患纠纷亟须“诊疗规范”》(独著),载《东方早报》2012年2月15日71.《临床决策和处理缺陷致悲剧》(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11月70.《 口头说明陷医方于不利境地》(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11月69.《律师喜欢“挑刺” 》(第一作者),载《医师报》2011年9月68.《依法行医 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独著),载《医师报》2011年67.《参与器官买卖 医生也是犯罪》(第一作者),载《医师报》2011年5月4日66.《超说明书用药患者与医生的权益保护》(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2期)65.《我国超说明书用药的法定界限》(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1期)64.《对超说明书用药多种意义上的完善思考》(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第10期)63.《我国医学教育临床实习中存在的权利冲突及预防》(第二作者),载《中国医院》(2010年14卷04期)62.《医院与父母处置权之争——谁有权决定受精卵的“生”与“死”(下)》(第二作者),载《医师报》2010年3月26日61.《冷冻胚胎的权利与属性之争——谁有权决定受精卵的“生”与“死”(上)》(第二作者),载《医师报》2010年3月22日60.《电子病历中的侵权问题》(独著),载《医师报》2010年3月59.《国内外药品损害的法律规责、救济现状与防范建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10年3月58.《Brain death and organ transplant legislation:analysis of 969 respondent by classroom questionnaire》,载《Hepatobilary & Pancreatic Diseases International》(SCI收录)2009年10月57.《脑死亡与器官移植立法课堂调查问卷分析》(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12月总期第83期56.《中国大陆“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策略与思考》(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4月总第75期55.《中国“器官移植与脑死亡立法”的现状与挑战》(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9年2月总第73期54.《出台脑死亡判定标准对医院及医生的影响》(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5-6月总第86-87期合刊53《死亡标准取代的全方位解读》(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4月总第85期52.《药品说明书:安全用药的完善与思考》(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3月总第84期51.《药品说明书:验证用药行为合理、合法性的凭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2月总第83期50.《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法定依据与防范药害的凭据》(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9年1月总第82期49.《医患沟通系统评价证据的循证分析》(第5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8年第12期48.《院方滥用抗生素是否成立》(独著),载《医师报》2008年10月9日47.《医法结合:一个在医法评判中所必然呈现的判断》(第2作者),载《中国处方药》(2008.12总第81期)46.《医法结合:一种随医学实践同步并同时进展的状态》(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11总第80期)45.《医法结合:与医学理论同步生成》(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10总第79期)44.《案说实验性临床医疗》(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9总第78期)43.《三个概念的明晰及参照》(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8总第77期)42.《让实验性临床医疗公开透明》(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7总第76期)41.《实验性临床医疗:医法结合的创新之路》(独著),载《中国处方药》(2008.6总第75期)40.《关注活体器官移植的审查,防范医疗纠纷——从“交叉捐肾”引发的伦理争议谈起》(第一作者),载《新医学》(2008年第9期)39.《加强政府卫生财政投入机制研究》(第二作者),载《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年4期)38.《由一起孕妇失去生育能力案看医方存在的诊疗不当及其法律责任》(第四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2期)37.《双侧输卵管结扎术后又妊娠的责任认定与立法建议》(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0期)36.《医疗服务合同效力瑕疵与医疗费用的给付——由一起医疗诉讼与反诉案件所引发的法律思考》(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9期)35.《唐氏综合症引发之优生优育选择权诉讼及其鉴定选择》(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8期)34.《未足月未成熟新生儿童重度窒息死亡诉讼之医法解读》(独著),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7期)33.《高危患儿分娩骨折而引发的责任、教训与启示》(第三作者),载《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年第1期)32.《科学管理,依法维权,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年第7卷第12期31.《脑死亡和器官移植问题解决需要立法直接介入》(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7年第7卷第11期3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查中存的问题与对策》(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6年12月第6卷第12期29.《器官移植术开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与对策》(独著),载《西北法律评论》第1卷,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2006年7月第1版28.《论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者命令中的角色定位》(独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2006年第24卷第4期,先被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又被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研究所、中国监察协会主办的《研究参考》全文转载27.《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21卷第18期26.《如何看待鉴定留有“尾巴”的医疗侵权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第282期(21卷12期)25.《化解医患法律冲突的关键在于医与法的结合》(独著),载《中国社区医师》2005年第281期(21卷11期)24.《法理视野下的医患和谐》(独著),载《中国实用妇科产科杂志》2005年第12期23.《从法理的视角谈我国医疗改革》(独著),载《广东科技报》2005年10月28日2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性质及其在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作用》(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11月第5卷第11期21.《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医疗纠纷案中的应用》(独著),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6月第5卷第6期20.《现有法治框架与法律资源下中国医师维权路径的探索》(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5卷04期19.《执业医师法定权利的运行、问题与思考》(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6期(第5卷03期)18.《医疗法制大环境的改变更显医师维权工作的紧迫》(独著),载《中国现代神经疾病杂志》2005年第4期(第5卷02期)17.《剖析医疗行为中医方为主的法律关系》(第一作者),载《中国循证医学杂志》2005年1月第5卷第1期16.《影响外科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几个法律问题》(独著),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10期15.《找准医疗法律关系是依法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关键》(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年17卷第3期14.《与临床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解读》(独著),载《中华医学网络杂志》2004年第1期13.《入世与医疗市场、医疗机构的改革》(第二作者),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6期12.《音像资料证据与医患纠纷防范》(独著),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5期11.《论脑死亡的立法必要性及其主要内容》(独著),载《中华医药与健康》2003年第4期10.《我写<医法通>》(独著),载《健康报》2003年11月 24日9.《司法鉴定与医学鉴定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运用的比较分析》(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西安交通大学主办)》2002年15卷第4期8.《论法律责任的哲学基础》(独著),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主办)》2002年第7期7.《现行医疗体制下的医疗服务纠纷原因初析》(独著),载《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3月第4卷第1期6.《依法治国,为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打开更为广阔的通途》(独著),载《广东党史》2001年第5期5.《医疗纠纷的动因分析》(独著),载《中国医学伦理学(西安交通大学主办)》2001年第4期4.《城市绿化应走法治之路》(独著),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9期3.《由货仓式商场突然关闭所引发的法律问题》(独著),载《南方经济》2001年第3期2.《论法律责任在法学中的地位》(独著),载《跨世纪改革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1999年9月版1.《人生观理论教学实践的几点体会》(独著),载《思想教育》1997年10月25日 12.广东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委托项目:《全面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2015年;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地方法治蓝皮书项目:《广东医疗纠纷处理调研报告》(2014年)法治广东研究中心广东医疗法治发展状况研究课题组组长,课题组成员:官健、佘琼胜、潘盛鹏、赖永洪、葛志坚、庹明生、王辉、张兆金、刘晓绛、王文倩、赖嘉敏、栗艳杰。载《中国地方法治发展报告》(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社会政法分社,2015年1月第1版,皮书序列号:B-2015-412,2014年; 10.中国法学会委托项目:《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保障》论文名称:《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课题主持人:应松年;课题组成员包括:江必新、游劝荣、马怀德、薛刚凌、肖建国、张生、宋儒亮、王轶、曹鎏;执笔人:应松年、宋儒亮、张生、江必新、肖建国、曹鎏;载《中国法学》2014年6月; 9.广州血液中心委托项目:修订《广州市献血管理规定》课题研究,课题组组长,2013年11月;8.广东省红十字会委托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法研究,课题组组长,2013年10月;7.广东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项目:广东法治史编写,课题组组长,2012年9月;6.广东省卫生厅委托项目: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地方立法,课题组组长, 2012年;5.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研究的副省级政府法制课题研究:“《广州市献血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课题组组长, 2012年;4.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推荐)项目:“中国法治与社会发展国情调研”,合作主持,2011年;3.广州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副省级政府法制课题研究:“政府法律事务管理研究”,课题组组长,2011年;2.广东省委党校广东行政学院校(院)级重点课题研究:“广东法制建设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研究”,课题组组长, 2011年;1.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2003-2004年度项目:“脑死亡立法问题研究”,独自主持,2007年。 《中国医学论坛报》医事法学专栏主持人 ;《医药经济报》【医界真知】栏目专栏撰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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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你是谁毁了多少颗心

潘启敢为人先,三下吕宋经商。潘启给当地船老大当雇工后,为了挣更多的钱,他吃苦肯干,得到船老大的认可和欣赏,慢慢把他培养成为一名优秀的舵手,为其远航和经商奠定了基础。及长,他以自己的血汗钱迎娶当地女子黄淑敬为妻。闽南有句俗语:“行船走马三分命”。说明海上作业的危险性。但靠山吃山,靠海吃海,在父亲的鼓励下,他冒着风高浪大和被海盗抢劫的危险,三次凌飚破浪,驾船南下吕宋,贩卖茶叶、丝绸、瓷器等物品给西班牙、英国、葡萄牙等国商人,获利颇丰,积攒了他人生奋斗历程的第一桶金。潘启善于学习,深通多国语言。在帆船时代,由于气候、洋流的影响,商船每次售空货物后,不能及时返航,潘启只好留在吕宋一段时期,静待顺风顺流时返航。在逗留吕宋期间,潘启不断与所接触的西班牙人、葡萄牙人、英国人学习语言。长此下去,他慢慢能听并学会书写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和英语,但都夹杂闽南话音,如英语today(今天),念成闽南话“土地”。正是“夷语深通”,为潘启日后在广州行商奠定了良好的人脉关系,大展商业鸿运。潘启辗转广州,适时开设洋行。斗风险赢利后,潘启于乾隆三年(1738年)以后开始谋求稳定的生意,由闽入粤,离家只身寄居广州(广州是清朝最大的进出口贸易港),在闽籍一个姓陈的洋行里经理事务。由于诚实经营,每天所卖货物与财务完全相符,陈姓老板十分信任他,就委任他全权经营洋行一切商务。潘启由此积累了与外国商贸集团打交道的经验。几年后,陈姓老板获得巨大利润就回乡。这时,积攒足够资金的潘启适时抓住这一机遇,于乾隆七年(1742年)左右向清政府请旨开设同文行,开始独立成为行商老板,把原来陈姓老板的客户吸引过来,并先后娶两周氏为妾。等生意稳定后,潘启才派人回乡接妻子黄氏到广州帮助打理家务。家庭和睦相处,也为潘启专心致力于商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潘启一生娶妻妾十人,生有七个儿子,其中第三子潘有勋为元配妻子黄氏所生。潘有勋后来举家迁回故里,独自发展。如今,在龙海市角美镇白礁村潘厝社还有金碧辉煌的潘氏祖祠和潘家大院。潘启诚信经营,行商大器晚成。由于擅长外语,潘启与外国商人做生意可直接对话,比其他行商经翻译对话更有优势。许多外国商人喜欢跟潘启进行贸易往来,主要因为潘启笃守诚信的商业本质,对质量不好的商品给予退赔,维护了商号的信誉。因此,潘启被外国商人称为“最可信赖的商人”,是“行商中最有信用之惟一人物”。有了良好的信誉,外国商人经常预付定金给潘启,而且预付款都在10万两白银(1万两白银等于200万英镑)以上,最多一次预付款达到60.15万两白银。1753年,潘启与英国东印度公司做成一笔贸易数额相当大的生意:生丝1192担、丝织品1900匹、南京布1500匹;仅生丝一项贸易额就达20.86万两白银。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关闭闽、浙、沪海关,在广州实行“一口通商”制度,规定“茶叶、生丝、土布、绸缎”出口,只能由洋商经办,使同文行等洋行获得了跨国垄断贸易的特权。当年6月,一艘西班牙商船运来约20万两西班牙银元,全部从潘启手中购买大批南京布、丝织品和生丝等。有了雄厚的资金和源源不断的订单,潘启的生意越做越大,越来越红火。到18世纪60年代初,潘启更加富有,逐渐成为广州洋商首富。潘启几乎垄断了与英公司的生丝贸易。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英公司要求订购生丝2000担,因其价格优惠,数量较多,遂与之成交。此后,同文行每年都有1000~2000担生丝交售给公司。四十七年(1782年),粤海关监督重申限制生丝出口的禁令,规定每艘外船运出生丝不得超过100担。潘振承向监督行贿4000两,使他取消限制。次年,又将生丝价格每担提高5两,将提价所得货款向海关监督送礼,使生丝交易照常进行。为了维护行号的信用,潘振承对英公司每年从伦敦退回的废茶都如数赔偿。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同文行退赔的废茶达1402箱,价值超过10000元。从潘振承开始,在行商中退赔废茶成为惯例。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豪富的潘启被清政府选为广州十三行商总,是连续出任商总时间最长的洋商。潘家究竟有多少钱?根据当时一个与潘启做过生意的法国商人发回《法国杂志》报道,潘家每年消费多达300万法郎,财产比西欧一个国王的地产还要多。因此,潘启被《法国杂志》评为十八世纪“世界首富”。潘启务实开放,生意兼容并包。潘启为了同文行的生存,在商业竞争相当激烈的情况下,注重信息的收集,本着盈利的观念,秉持诚信、服务的理念和务实、开放的态度,参与国际性竞争,收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广州十三行中,潘启也是一个最有远见的行商,他率先使用汇票与外国商人进行贸易结账,减少白银交易所带来的不便,进一步提高了贸易的结算效率,促进了资金的快速流转。多年来,潘启一直是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大的客户,也是瑞典东印度公司最主要的贸易伙伴。“夷人到粤必见潘启官(官为外国商人对潘启的尊称,潘启以捐银的方式获得候选兵马司正指挥加三品花翎顶戴的官衔)”。闻名于世的瑞典哥德堡号商船曾到广州与潘启进行贸易,潘启把自己的玻璃画像送给关系友好的瑞典商人。至今,潘启的玻璃画像还保留在瑞典哥德堡市博物馆里,这是欧洲所有博物馆中唯一珍藏的一幅中国人画像。潘启乐善好施,遵循儒商之道。富裕起来的潘启自始至终遵守清王朝的禁律,拒售鸦片,照章纳税,每年向清政府缴纳5.5万两税银,还经常捐银助军,最多一次捐献了30万两白银充当军饷。在处理商务的同时,潘启也经常捐资助学,鼓励子弟认真读书,参加科举考试。次子潘有为就是子弟中最有成就的读书人。潘有为于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考中进士,官至内阁中书加盐运使司,参与编校《四库全书》,且工书善画、喜诗好藏,是中国近代有名的书画家、诗人、收藏家。自此,潘家官商结合,生意更加兴隆。潘氏后裔也由此人才辈出,其家族有24人被《广东历史人物辞典》录入,被史学界誉为广东省自清朝以来最显赫的家族。在倡导儒学的同时,潘启也注重培养商业人才。其第四子潘有度就是商业能手。1788年潘启死后,潘有度马上接手同文行的一切商务,后任广州十三行商总10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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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领导个人简介及分工黄方方,男,壮族,1958年10月生,198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2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高级工程师。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研究所副所长、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矿局副总工程师、外事外经处处长、局长助理、副局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矿资源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梧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贵港市委副书记、市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党组书记,南宁市委副书记、市长。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刘宏武,男,汉族,1966年12月出生,199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广西北海市、贺州市工作,在国家环保部规划司挂职一年。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巡视员,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分管交通处(自治区民航建设办公室)、人事处、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机关党委(绩效办)、离退休人员工作处、机关群团组织及相关专项工作。主持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全面工作,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培训中心。杨京凯,男,汉族,1963年10月生,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程硕士,研究员。曾在北京航空工艺研究所、广西玉林市委、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自治区信息产业局等单位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物价局局长(兼)。协助主任负责物价工作,主持自治区物价局全面工作。韩庆东,男,汉族,1957年9月生,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5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学士,高级工程师。曾在南宁地区水电局、南宁地区行署、自治区水利厅等单位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委办公室、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社会发展处、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及相关专项工作;负责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严伯贵,男,汉族,1964年8月出生,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本科学历。曾在广西藤县、岑溪市、苍梧县、梧州市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地区经济处、农村经济处,协调委基层联系点(都安县)相关工作。黄汝焜,男,汉族,1963年12月生,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长期从事经济综合、分析研究工作,2000年8月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曾在国民经济综合处、区域经济合作处等处室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国民经济综合处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广西)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区域经济合作处、统筹发展处及相关专项工作;联系广西经济信息中心。李向幸,男,汉族,1964年8月生,1992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广西冶金设计院、广西冶金厅工作,2000年8月到自治区计委工作,曾在工业经济发展处、稀土办、办公室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自治区能源局局长(兼)。协助主任分管工业经济处、高技术产业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及相关工作;主持自治区能源局工作。林家燕,女,汉族,1963年2月出生,1992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年7月参加工作,公共管理硕士。曾在广西玉林地区企业、职改办、人事局、妇联、统战部、市台办、市纪委、监察局等部门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自治区纪委派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组长(试用期一年)。全面负责驻委纪检组工作。谢彬,男,汉族,1965年6月生,2000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8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理学、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自治区国土整治和资源调查办公室工作,1997年3月到自治区计委工作,曾在农村经济处、固定资产投资处、法规处、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工业经济处、办公室等处室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协助主任分管固定资产投资处、重大项目建设处(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气候变化处(自治区应对气候变化办公室)。联系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庞湟,男,1962年11月生,壮族,199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7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曾在自治区审计局、自治区审计署、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发改委办公室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自治区西部办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西部开发处、政策法制处,负责自治区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建设相关工作。唐爱斌,男,汉族,1964年7月出生,1998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农学学士。曾在自治区农调队、自治区统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总经济师(试用期一年)。协助主任分管发展规划处、就业和服务业处、经济贸易处、新型城镇化处及相关专项工作;联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韦仕军,男,侗族,1958年8月生,1979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协助刘宏武同志分管铁路行业规划、筹融资、建设、协调及铁路运营管理等方面工作,分管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项目开发处、建设管理处、运营协调处。程华兴,男,汉族,1957年8月生,198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经济师。长期在自治区物价部门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兼)。协助杨京凯同志分管自治区物价局工作。 龙力,男,汉族,1961年4月生,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7月参加工作,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1993年8月到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工作,曾在交通处、西部办综合规划组、重大项目建设处、经济贸易处等多个处室工作,现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协助刘宏武同志分管交通处(自治区民航建设办公室),负责综合交通及相关专项工作,联系自治区铁路建设办公室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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