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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酿酒
第一条 为了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澳门)的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便捷有序提供服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取得香港、澳门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港澳企业)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下简称港澳专业人士),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合法备案,可以在横琴新区范围内为市场主体直接提供服务。第三条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工程业务及其咨询服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企业,主要包括建筑师事务所、测量师事务所、园境师事务所、工程建设顾问公司、施工企业等; (二)已在香港进行商业登记并在合法学(协)会登记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已在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咨询或设计类企业,或者已在香港、澳门进行商业登记并合法注册的施工类企业; (三)在香港、澳门连续开展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业务不少于2年,其中施工类企业不少于5年; (四)咨询或者设计类企业已购买职业责任专业保险的理赔覆盖地域范围包含横琴新区。第四条 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业务(内地法律、法规暂不允许的除外)的专业人士,主要包括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领域的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测量师、注册园境师以及香港认可人士等; (二)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 (三)在香港相关注册管理局或澳门政府机构合法注册的,或者在香港认可人士注册事务委员会注册列入认可人士名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 前款所称的香港认可人士是指香港注册建筑师、土木或结构工程界别的注册工程师、注册测量师,通过香港政府考试,有资格代表业主统筹建筑事务的专业人士。第五条 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横琴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第六条 备案有效期与港澳执业注册有效期一致。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备案时提交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通知横琴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通知的,原备案自动失效。第七条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八条 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应当加入已在横琴新区备案的港澳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内地企业。 已备案的港澳专业人士应当在备注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服务。港澳专业人士提供需要加盖内地执业印章的专业服务时,有关图纸及文件,应当由港澳专业人士签字并加盖其所加入企业的公司印章。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第九条 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直接为建设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应当符合内地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除行业准入、资质管理以外的内地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 没有明确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港澳建筑及相关工程咨询企业根据香港和澳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工艺或者最优工程实践提出技术方案,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后,可以在建设项目中采用。第十条 横琴新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内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标准规范要求,对已备案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雾岛小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建设,促进社会和谐,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社会建设活动。第三条 社会建设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体制,完善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第四条 社会建设遵循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统筹兼顾、循序渐进、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社会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建设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社会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年度目标责任,保证规划的实施。第六条 促进社会建设是全社会的责任,应当发挥政府、社会、公众等多方作用,形成共建共享的社会局面。 对在社会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七条 政府应当逐步提高财政对社会建设的投入比例。 拓宽社会建设资源投入渠道,鼓励社会资源参与社会建设,构建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保障机制。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一节 公共教育第八条 促进教育公平,合理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构建面向全民的多层次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建立多渠道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重点帮助其完成本科及以下阶段的学校教育。第十条 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促进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探索学前教育入园补贴制度。第十一条 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行义务教育学校设备设施的标准化配置和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拨款制度,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第十二条 增加高中阶段的学位供给,扩大高中阶段免费教育范围。第十三条 促进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在校生占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在校生的比例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培育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人才,构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教育体系。第十四条 引导本市高校合理定位,严格教学管理,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水平。第十五条 促进特殊教育发展,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提高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义务教育学校随班就读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强特殊学校建设,完善对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提高社会力量办学水平,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就业促进第十七条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完善促进各类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扶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创造充分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环境,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构建合理的就业结构。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多方合作的促进创业机制。 完善支持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制度,完善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营造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第十九条 加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第二十条 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普惠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支持各类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第二十一条 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扩大集体劳动合同覆盖面,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第三节 社会保障第二十二条 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第二十三条 建立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 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等提供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产品和服务。
白首相知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加快,建筑行业用工量越来越大,近些年建筑业“用工荒”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此次,随着各地超龄农民工清退政策实施,不仅“用工荒”问题将更加严峻,超龄农民工群体去留问题亦难解决。一方面,年轻人就业选择多,不愿意去工地。尤其考虑到农民工群体待遇、社会权益保障、工作强度与工作环境等综合因素之下,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数量相对较少。另一方面,大量超龄农民工群体形成的主要原因即是为增加家庭必要的生计收入,且这部分人群普遍存在低学历、低职业技能等特点,一旦失去施工劳务机会,将不可避免的面临生计困扰。因此,如何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重塑农民工群体职业发展道路,以及合理安排超龄农民工群体去留问题,已成为目前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的重要课题。农民工清退令&用工荒一、各地区相继发布“建筑业清退令”众所周知,建筑行业是风险频发领域,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具有高强度,风险系数较高的特点,据数据显示,仅2021年6月,湖北荆州、江苏泰州都有事故发生,伤亡农民工均超过60周岁,类似的问题在上海出现得更早,2018年上海建筑业曾发生两起较大事故,分别造成6人死亡,其中有3人超过60岁。由此可见建筑工地正是超龄农民工安全事故高发易发的区域。为减少此类安全事故发生,从用工源头排除安全隐患。自2019年起,上海、天津、广东深圳、江苏泰州、江西南昌、湖北荆州等地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清退超龄农民工,对农民工的性别年龄等严格管理。除了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地方也陆续发布新规,要求以下这三类农民工禁止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即18周岁以下人员、60周岁以上男性工人、50周岁以上女性工人。建筑行业清退令文件一出,超龄农民工的去向问题成了社会热议话题,虽相关文件中明确规定,超龄员工不能从事建筑施工作业,可从事工地其他辅助性岗位,但毕竟相关岗位有限。面对超龄农民工去处问题,从近期看,要解决超龄农民工再就业的生计问题,长远看,还要解除超龄农民工的养老远虑。二、建筑行业“用工荒”问题随着我国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行业的用工量越来越大,导致建筑市场一直存在“用工荒”的问题,尤其近些年,随着第一批农民工渐渐退出行业市场,目前的农民工面临着老龄化趋势,以及近期各地区“建筑行业清退令”的推行实施,更加剧了建筑行业“用工荒”的问题。建筑行业仍在高速发展,用工量的需求有增无减,但是真正待补充的年轻工人却很少,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不愿意选择工地就业。具体而言,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就业机会增多,年轻人就业面临着更多选择。同时,由于建筑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的施工用工特点,建筑农民工群体流动性大,一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很难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包括基础劳动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合法劳务合同签订等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也导致新生代农民工群体数量相对较少。三、农民工欠薪维权风险高难度大拖欠农民工薪资的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话题,也是建筑行业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在建筑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人,几乎都有过被欠薪的经历。农民工欠薪事件频发,一方面,因为农民工作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关维权意识,权益受损时不知如何维护自己利益,成为利益损失方。另一方面,建筑工程大部分都是都是实行工资年结或者根据工程进度结算薪资,而建筑行业的现状是工程款一层压一层,这笔钱流到工人手里,更是要经过多重“关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农民工的利益直接受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事关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需多方共同携手加强建筑领域加强行业管理规范的同时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如何强化农民工权益保障?超龄农民工群体何去何从?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近年来,农民工问题一直是国家重点关注解决的问题,为解决农民工拖欠薪资的问题,国家陆续发布了多条专项治理文件: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2017年,人社厅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明确提出: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督促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欠薪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处置欠薪隐患。2019年,国务院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明确提出: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二、市场化保险保障力量农民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或人社)主管部门提供的保证工程项目所在地施工承包人按规定支付建筑务工人员工资的保险。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具有代偿工资发放、强化支付风险管理、助力欠薪维权三大重要保障作用,能够有效防范和应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问题。1、代偿工资发放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的保险责任,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一旦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对被保险人造成工资收入损失,经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裁定或法院文书要求先行代为支付,保险人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代偿责任,保证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2、强化支付风险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不仅通过保险理赔服务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还创新引入三方专业风险管理服务,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风险管理,通过建立保前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投保企业项目开展非定量的风险评估,提出相应投保意见,有效规避承保风险;在投保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会定期对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追踪和管控,进行风险预警,提前预控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在农民工欠薪事故发生后,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会及时跟进事故处理,确保快速理赔,实现风险转移,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3、助力欠薪维权在农民工欠薪问题中,维权主体为农民工自身,因其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在维权形式、维权成本以及维权结果上都很难收获满意答案,甚至还曾出现过“自杀性讨薪”的社会案件,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投保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保险人可以通过保险“追偿”的方式来代替农民工实现维权主体的转换。由拥有强大综合实力的保险公司作为维权主体,通过正规合理的法律途径,进行“追偿”,不仅避免了农民工维权的弱势主题局面,也避免了此前不合理讨薪方式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此外,针对“超龄农民工群体”何去何从问题,老一辈农民工群体普遍年龄较大、专业职业技能较差、社会择业机会较少,且没有存款或退休金,一旦“清退令”实施,将难以解决其面临的生计压力问题。此处,建议相关主管部门能够全面考虑各项影响因素,妥善处理“超龄农民工群体”去留问题。
一如不见如隔三秋
某种意义上,推行建筑业清退令,也是为这一领域的农民工引入“退休”制度,保持到龄退休政策的覆盖面和完整性。毕竟,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或者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建筑业清退令”,可以倒逼全社会关注农民工“退休”问题。当然,我们必须正视的现状就是,“上有老、下有小”,强度大、收入低,风险高、保障少,是这些“高龄农民工”共同的境遇。无论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目标,还是从“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的现实需要看,社会都有充分的理由改变他们的境遇、保障他们的权益,让超龄农民工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因此,在严格落实建筑业清退令的同时,对于超龄农民工需要有更多的温情关怀,清退并非“驱逐”。比如文件中明确规定,超龄员工不能从事建筑施工作业,而工地其他辅助性岗位,比如保洁、保安、仓管等是不受影响的,施工方仍然可以为超龄农民工提供更为周全的安排。再比如,上海市对于仍有工作意愿的超龄农民工,各方面积极协调,提供了保安、保洁和物业等相对较轻松的工作,同时将在劳动权益保障方面及时跟进,确保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夕阳无限好,人间重晚晴。超龄农民工的境遇,的确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但别因此而误读了“建筑业清退令”确保超龄农民工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善意初衷。面对建筑业清退令,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如何尽快建立相应保障制度,为退休的农民工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比如从政策上打破城里打工的职工险与家乡养老的居民险的界限,降低异地对接的门槛,增进企业与农民工缴费养老的信心,同时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对应缴不缴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让他们能够较为安稳地“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