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的理解和认识

吃记忆的小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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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在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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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的法规。中域教育很高兴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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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秒你会消失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我国医师的权利包括:(1)执业自主权。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医师有权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必要的医学诊断检查,自主地选择恰当的医疗方案、预防措施、保健方法帮助病人恢复健康;医师有权依据病情、疫情的需要进行疾病调查或流行病学调查,采取预防措施和必要的医学处置措施;同时,医师有权根据病情的需要和医疗结果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2)执业条件保障权。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有关标准,医师在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有权获得与其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基本条件(法律义务)并逐步改善提高(道德义务),保证医师执业技能和水平的充分发挥。(3)专业研习权。医师有权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4)获得尊重权。医师工作是防病治病、救死扶伤的神圣劳动,医师的执业活动和工作秩序受法律保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维护医师的荣誉和尊严。(5)获取报酬权。医师依法、依约和依据相关政策享有的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并享有国家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福利待遇。(6)参与民主管理权。医师有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医师的义务医师的义务是指医师执业依法履行的职务性义务,即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在医患关系中,医师的义务对应于病人的权利。鉴于医师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病人对医师服务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医师决定,处于弱者和不利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各国医师法一般着重规定甚至专门规定医师的义务,而关于医师的权利则少有规定或者不规定。例如:日本《医师法》关于医师的权利仅规定了业务垄断权(第17条)和名称垄断权(第18条)两条,而关于医师的义务却规定了六条,包括应诊、出诊和交付诊断书的义务(第19条),亲自诊察的义务(第20条),报告异常死亡的义务(第21条),交付处方笺的义务(第22条),进行保健指导的义务和病志记载及保存的义务(第24条)。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有如下法定义务:(1)依法执业的义务。医师作为公民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以外,还必须遵守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有关卫生标准和医疗卫生技术操作规范。卫生部1982年4月7日颁发的《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规定各级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均应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亲自操作或指导护士进行各种重要的检查和治疗。(2)恪守医德的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坚持和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卫生部1994年8月29日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医师应在重视人的生命和尊重人格的情况下,维护病人的健康,减轻病人的痛苦。(3)依诚信原则所生附随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新生病人的义务和保护病人隐私的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病人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病人家属。该法还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病人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同时,由于医疗活动的特点,病人主动或被动地向医生介绍自己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这些个人的隐私和秘密应当受到保护。而且越来越多的人认为病人的病情、治疗方案也属于当事人的隐私,也应当受到保护。因此,在医疗实践中,病人的权利就是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4)勤勉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保证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水平,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熟练的技能。这就要求医师在实践中不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医师参加专业培训,接受医学继续教育,既是医师的权利,又是医师的义务。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县级以上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和提供继续教育的条件,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对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考核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和创造培训和接受医学继续教育的条件。(5)卫生宣传义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向病人宣传卫生保健知识、进行健康教育的义务。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卫生事业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对这些因素的控制和改善,单靠卫生部门的工作是不够的。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动员全社会、各部门、各方面都关心卫生与健康问题,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教育和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这是医师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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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钱时侯吃炫迈

《医师法》时代,中国医生多点执业迎来什么样的新规定?多点执业写进医师法医生集团中最根本的是医师,《医师法》对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的规定,直接影响着医疗城和医生集团的发展,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执业医师进入《医师法》时代。新出台的《医师法》不仅包含取消中专学历考取医师资格规定、医师多点执业、终身禁业、诊疗自主权、医师合法权益保障、紧急救助行为,住院医师规培和专科医师培训等十大亮点,而且还提到,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边远或条件艰苦的县级医院执业,而过去只允许在乡镇卫生院里独立执业,总体上新东西比较多。而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过去都是政策规定,这次是真正入法,在法律上被允许,这也是一个突破。关于医师多点执业的规定,《医师法》继续沿用了《执业医师法》有关内容,如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必须经注册后,才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如何理解这些规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延续了十多年来有关多点执业的政策。医师多点执业,指在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内执业,新医改文件就提及过这一规定,而且也是新医改的任务。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原因: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等。在新医改推进的过程中,也在不断推进多点执业,从2009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2009年9月,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7月,原卫生部再次发文,提出扩大医师多点执业范围。2014年,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备案管理、实行区域注册。此后,包括2017年在内的相关文件,对此也有提及。2017年2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公布以后,做出了三点规定,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师变更执业注册信息进行网上办理,这都为多点执业提供了很多方便。在放开医师多点执业方面,深圳走在了前列,早在2015年7月就全面放开了医师多点执业。虽然国家政策层面在逐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但落地实施却并非想象中那般容易。医师多点执业为什么推进难?一方面是公立医疗机构院长不太愿意,另一方面跟医师自身有关,医师不愿意多点执业或自身能力不够等都是影响因素。医师多点执业入法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起码它在法律上是允许的,长远来看,还有很多值得探索的地方。医师如何做好多点执业?《医师法》对多点执业带来利好,包括会诊和医联体在内。办理相关变更注册手续需要注意三种情形。其一,《医师法》第18条规定:医师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其他公益医疗、义诊,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要在医疗联合体内的医疗机构中执业。这一规定实际上为优质医疗资源的有序流动以及多点执业从法律上打开了另一条通道。如医联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可以纳入当地公立医疗机构组建的医联体内,这种情况下,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相关医疗机构内多点执业就可以不办理手续,这是一个机会。医师到基层多点执业,受法律允许、政策鼓励,但实际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并不会那么顺利。其二,医师定期考核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定期考核不合格,医生的执业注册就容易出现问题。其三,医师区域注册与多机构执业。这个在政策里有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和本次《医师法》规定里面仍然是一个障碍。什么叫区域注册?区域注册按照政策规定,就是医师可以以一个省为单位来注册,但与多机构的执业还不一样,所要办的手续不同,政策规定也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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