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时代
执业医师注册查询请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戎马生涯刀光剑影也罢
楼上的真是误人子弟啊,不要以为所有的考试都归教育局管。去卫生局问。原来管注册的科室是医政科,现在我们这边的改成执法科管这一块了。不知道你们那边是不是也改了。总之去卫生局的这两个科室问问吧。顺便说一下,你们同事的是怎么注册的?你没问啊?
他说梦中她吻了他
根据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统一安排,2015年医师资格证书发放时间如下,请有关单位、考生及时领取。 一、领取时间 2016年5月30日至6月1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00至16:30 注:请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无法提前发放。 三、领取要求 (一)个人办理:请先查询本通知最下方链接处,查询个人证书编号并记录。考生本人领取应出示身份证及查询的证书编号;由他人代领的须携带双方身份证及查询的考生证书编号。 (二)集体办理:单位介绍信、领取人名单(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链接处查询的证书编号)及经办人身份证。 注:如须他人代领,请务必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原件! 四、其他 (一)现役军人考生请与部队有关部门联系办理医师资格证书。 (二)领取医师资格证书后请尽快到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逾期不办理(超过两年)需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号码为15位数字的编号。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查询方法:第一步:进入国家卫计委网站,国家卫计委网站在首页右侧下角“数据查询"中找到执业医师按钮点击进入即可来到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查询入口页面,请看示意图。第二步:在医师资格证书编号及执业医师证书编号查询页面,选择身份、填写医师姓名、所在医疗机构及验证码。其中图形验证码为系统自动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