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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等却走说忘是谎
需要到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申请补办。依据《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经批准注册的造价工程师,由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核发建设部印制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并在执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注册专用印章。各注册管理机构应将注册汇总名单报建设部备案。建设部对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有关情况向人事部通报。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到原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重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