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造价师

毕业季分手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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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成海相思成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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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第三章 资质许可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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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骗我的时候用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四条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割、封锁、垄断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  特殊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负责本行业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第七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十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8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或者8个中型以上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第八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标准:  (一)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八年以上,并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二)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人;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近三年已完成5个以上中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  (六)有较好的社会信誉。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第九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特殊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批。第十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四)主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和委托方证明材料;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单位章程。第十一条 新开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只能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的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第十四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应当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原资质管理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取得乙级资质证书三年后,达到甲级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晋级。第四章 资质管理第十六条 资质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行资质年检。  资质年检的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条件、工作业绩、服务质量、社会资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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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末梦微凉冬初情微暖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考试与审批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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