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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毒不侵是因为看透了人心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其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具体审判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接受劳务者有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即接受劳务者未提供相应资质和安全的工作场所、未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以及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时,该不作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接受劳务者才承担过错责任;二、提供劳务者要接受劳务者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必须承担接受劳务者主观上具有过错的初步举证责任。即证明接受劳务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证明按照行业标准或者交易习惯即可认定接受劳务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即可,不得要求提供劳务者承担超过其能力的举证责任;三、接受劳务者对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合理安全注意义务的,则不担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