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若是皇你便是妃
你好呀~高级经济师是副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高级经济师考试题型不仅有选择题,还有简答题;考试通过之后并不能直接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还需要评审,评审通过之后才可以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注意:需要取得中级经济师证之后,并满足相应的学历及工作年限才可以报考高级经济师考试)。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加油!
你骗我到现在
高级经济师是副高级职称。高级经济师考试通过之后,要参加各省份的申报评审工作,通过评审之后才能获得副高级经济师职称,也叫高级经济师。点击了解更多经济师职称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高级经济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达到全国统一合格标准者,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自考试通过之日起,在全国范围5年内有效。参加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者,可获得高级经济师职称。点击了解更多想了解更多关于高级经济师的相关详情,推荐咨询领航网校。领航网校的分校区已遍布全中国一二线各大城市。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武汉、厦门、西安等13个大中城市。服务项目报括:高级经济师、人力资源、心理咨询师、企业文化师、MBA、学历、会计等,人力资源作为主打教育产品,为百万学员实现了奋斗梦想,成为职业培训领域内的行业翘楚。点击了解更多
不理不睬算什么死缠烂打算什么
高级经济师无论在职场和生活都有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领域公司在聘用的时候,把是否持有经济师职称作为其参考指标,如果有高级经济师,无论是在薪资和晋升上都占有巨大优势。
说够百毒不侵其实千疮百孔
最新官方消息:高级经济师是副高,正高级经济师是正高(有的省称为教授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查阅原文可搜“高级经济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必搜最关键的“郑密路航海路”。一、高级经济师(副高)考评程序。取得高级经济师(副高)要经过报考、考试、评审三个程序。(一)报考:高级经济师2021年报名工作计划时间各省各地有所不同,预计3月-5月将陆续完成高级经济师2021年报名工作。高级经济师的报考条件:1.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下同)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经济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二)考试。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2020年起全国统一考试,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其一。考试科目为《高级经济实务》,考试题型是主、客观题结合,包括单选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三种题型。单选题20题*1分=20分,案例分析题55分,各科目题量不同,论述题1题25分。考试合格率60%-80%,考试加评审合格率40-60%,2021考试时间则定为6月19日,2021年高级经济师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高级经济师考试安排:高级考试在1天内分上、下午2个批次实施,各专业类别具体考试时间和批次划分视报名情况另行确定。2021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表如下:批次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19:00-12:00(3个小时) 《高级经济实务》(试题因专业而异)2 14:30-17:30(3个小时) 《高级经济实务》(试题因专业而异)。(三)评审。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评审由各地执行,每个地区的政策略有不同。各省都发布了《评审条件》,本质是论文和业绩两项。1.论文。多省文件规定:中级以后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以上。论文查重率10-30%,中级以后发表的在高级经济师(副高)评审合格之前永远有效。未指定刊物名称。2.业绩。各省不同。领导说详情搜:中国职称大学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必搜最关键的“郑密路航海路”)、高级职称论文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教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学院郑密路航海路全国办等。二、正高级经济师考评程序。目前正高级经济师是各省独立组织考评的。正高级经济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方可参与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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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第四条 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第五条 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第六条 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第七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执行有关施工监理业务服务守则,搞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二章 监理组织第八条 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业务。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服务合同。根据工作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第十条 现场监理人员的构成,应根据被监理工程的类别、规模和能对施工监理进行有效控制的原则,按下列规定进行配备。(一)现场监理人员包括:监理总负责人(称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测量、试验操作人员和现场旁站人员(以上统称监理员);以及必要的文书、行政人员。(二)项目监理总负责人(总监)、总监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一般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高级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或经济师技术职称并应取得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分别有路基、路面、结构、机械、材料、试验、测量、计划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四)测量、试验及现场旁站等监理员必须具有初级技术职称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第十一条 监理人员的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投资、工期、复杂程度、自然条件、设计深度、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按年计划完成投资配备时,暂按每百万元为:路线0.4—1.0人、独立大桥和隧道0.3—0.6人;按公路里程配备时,施工路段每公里0.5—1.2人。第十二条 承担施工监理的单位应配备有测量、通讯、交通等工具及现场办公、住宿等设施,并有一个独立的中心试验室及主要检验设备,其规模和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上述设备和设施,可以根据监理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提供或监理单位自备。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十三条 监理服务费,应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工期以及建设单位为监理人员提供设备、生活设施等因素,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所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确定。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以及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审批施工单位在开工之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现金流动计划和总说明以及在施工阶段提交的各种详细计划和变更计划。(二)审批施工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计划编制的年度计划。(三)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计划的实施。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的要求。(四)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建设单位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职责是:(一)向施工单位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二)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材料、设备,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权拒绝使用。(三)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份工程的施工。(四)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有权利用施工单位或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五)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份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六)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七)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建设单位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职责是:(一)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价值。(二)按合同规定和建设单位授权,审查、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达到要求。(三)除非施工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对合同执行期间,由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令、法规等致使工程费用发生的增减和人工、材料或影响工程费用的任何其它事项的价格涨落,而引起的工程费用的变化,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经计算合理确定新的合同价格或调整幅度予以支付。第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职责是:(一)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会议和施工阶段的常规工地会议,并签发会议纪要;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二)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份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的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并下达变更令。对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较大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核批。(三)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期的延长或费用索赔,有责任就其申述的理由,查清全部情况,并根据合同条款审定延长的工期或索赔的款额,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发出通知。(四)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建议报建设单位核准。(五)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六)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或停止支付费用。(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第四章 政府监督及纠纷处理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及监理服务合同,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中发生合同争端,应按照施工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如协调不成,可由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经济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机关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或人员营私舞弊,损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利益或因监理人员失职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按法律规定承担其法律责任外,其行政、资质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监理服务费、责令停业整顿、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监理资格证书的处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五年发布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暂行办法》和交通部工程管理司印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