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的法律依据

封刀令
  • 回答数

    2

  • 浏览数

    1961

首页> 职业资格> 造价师的法律依据

2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扰梦

已采纳

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造价工程师以拟建、在建工程项目为对象,在工程量清单这个工作平台上,计算出每个项目的单价,列出合价。我整理了造价工程师的法律责任,欢迎欣赏与借鉴。   条文内容   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要旨   本条规定了造价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文释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投融资体质不断改革和建设工程推行招投标制度,工程造价管理逐步由政府定价转变为市场形成造价的机制,这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条文是对造价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和对其进行处罚的规定,本条为部分修订条款,与107号部令第十九条相比,增加了记入工程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的处罚内容,以便能够更加有效的约束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  本条主要对造价工程师在发承包计价中的关键环节,即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查处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出发要求:一是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二是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三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要求造价工程师的禁止行为和处罚内容如下:  1、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hui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职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5、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6、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7、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8、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9、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制订地方实施细则的建议:在制订地方实施细则时,可依据本《本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对造价工程师各类违法情形的处罚措施。   工作职责   1 .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  2 .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  4 .审核承建商工程进度用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  5 .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  6 .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  7.负责审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结算;  8 .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造价工程师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26评论

尽野

法律分析:不可以。造价师必备的条件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当事人被刑事处罚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造价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26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