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了久了就旧了晚了晚了就完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建国以来,我国广大的专业技术干部,包括从旧社会过来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经过党的长期培养教育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正在努力自觉地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他们是党的依靠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现在,这支专业技术干部队伍担负着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赶超世界科学技术先进水平的重大使用。必须加强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专业技术水平,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专业技术干部队伍迅速地壮大成长。第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继续肃清林彪、“四人帮”在知识分子问题和科学技术工作中的流毒和影响。 对专业技术干部要精心培养,知人善任,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要不拘一格,把有真才实学的人选拔上来,尽快地大量地培养新生力量,提高广大专业技术干部的水平,造就一大批适应四化建设需要的优秀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专家。第三条 要求专业技术干部做到: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刻苦钻研业务,掌握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技能,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第四条 在学术问题上,必须贯彻执行“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原则。提倡破除迷信,解放思想,发扬民主。鼓励不同学派和持有不同学术观点的人自由探讨,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学术上的是非问题和不同见解,只能通过自由讨论和科学实践去解决,不能用行政手段作结论。保障任何人都有批评,申辩和保留意见的权力,对学术观点即使被科学实践证明是错误了的,也不允许扣政治帽子。第五条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按照科学技术的发展规律和特点来管理科学技术事业,是合理使用科学技术力量,发挥新技术和新设备的作用,发展科学技术,提高生产力的重要保证。科学技术管理干部,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了解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掌握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从科学技术干部中认真挑选并大力培养一批管理干部,造就一批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六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应当同国民经济管理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相适应,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下,按照专业技术干部的特点,依据科学技术水平,技术职称和级别,实行由国务院、冶金工业部和冶金企、事业单位分级管理的制度。第七条 国务院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二级以上的教授、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主任医师。 (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国内第一流水平的专业技术专家。第八条 冶金工业部管理下列专业技术干部: (一)相当于国家技术三级以下的教授、付教授、高级工程师、研究员、付研究员、主任医师、付主任医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统计师、译审、付译审、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等; (二)成绩突出的拔尖人才。 除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外,其他由各冶金企、事业单位管理。第九条 专业技术干部的培养、调动、考核、晋升、奖惩等,由主管机关办理。对属于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主管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干部所在单位协助管理,提出建议。第十条 凡属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晋升技术业务职称或工资级别时,需填写技术干部晋升呈报表(二份),科技干部业务考绩档案(专业干部填写专业干部业务技术职称呈报表二份),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以及综合材料等,报部评定审批。 教学人员和卫生人员考核晋升技术职称,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由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卫生部门办理评定审批手续,凡晋升为国务院及冶金工业部管理的专业技术干部,应将业务考绩档案及晋升材料报部。第三章 分配使用第十一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的分配使用,必须根据国家需要,统筹安排,重点配备,加强集中统一,克服本位主义和分散主义。 专业技术干部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接受外单位的临时聘请。第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干部必须贯彻学用一致,用其所长的原则。对研究生应当按照专业,参考研究方向分配工作;对大学毕业生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也应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分配工作。对于某些缺门或薄弱专业,可以选择与专业接近的人才充任。对于暂时多余的专业毕业生,可分配从事专业接近的工作。 对有真才实学而用非所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坚决调到专业技术岗位上来。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但专业不对口的,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对用非所学和其他使用不当的专业技术干部,根据本人条件,由所在单位负责加以调整,在本单位调整不了的可报部调整。
斗死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建设监理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本行业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下称《细则》)。第二条 凡在冶金行业内,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冶金行业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由冶金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归口管理,下设监理管理机构(以下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监理单位资质是指从事与所监理业务相适应的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的组成及其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经营业务范围,资金数量及监理业绩。第二章 监理单位的设立第五条 设立监理单位或者申请兼承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向建设协调司申请资质审查,对于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一)、(二)、(三)项中的1-3标准的,由建设协调司核定其临时的监理业务范围(资质等级),并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的单位,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活动。 监理单位应当在建设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 由冶金部建设协调司负责冶金行业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 申请跨部门的甲级监理单位,经建设协调司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表中人员如系外聘的须出具原单位证明,只能同时被一个单位聘用。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第三章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监理业务范围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 各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如下: (一)甲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一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一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二)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2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二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二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 (三)丙级: 1、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作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2、取得监理工程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与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高级工程师或者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一般应当监理过5个三等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项目或者2个三等工业、交通建设项目。第九条 监理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二年后,再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定级申请书; (二)《监理申请批准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根据申请材料,对其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以及实际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审,经审核符合等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第十条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标准的单位,由原资质管理部门予以降级。第十一条 核定资质等级时可以申请升级。申请升级的监理单位必须向资质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资质升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件; (四)《监理业务手册》; (五)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经审查核实符合升级标准的,发给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同时收回原《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类别及等级表见(《办法》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