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执业医师继续教育

亡城便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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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一座城丢下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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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的继续教育,以及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继续教育,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补充、更新、拓展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为目的的教育。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改善继续教育条件,推动继续教育信息化建设,扶持重点领域、行业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支持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边远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编制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制定继续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健全继续教育服务体系和远程继续教育网络,收集、发布继续教育信息,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从事继续教育方面的研究、咨询和评估工作。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继续教育教材规划和科目指南确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在实施继续教育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三)审核、登记、认定、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习情况,上报有关统计资料;  (四)接受人事行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脱产学习的时间,每人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国家对专业培训规定学分制的行业,从其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经用人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其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不变。  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要求脱产、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时间的,应当与所在单位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一)进修班、培训班、研修班;  (二)本单位以外的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三)现代远程教育;  (四)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出国(出境)进修、培训;  (六)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组织的培训和有考核的自学;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第十一条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  (四)有必需的经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面向社会开展继续教育的机构,应当向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二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如实向社会公示其教育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证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有权自主选择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机构。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后,凭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或者代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机构申请登记。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对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情况进行考核确认,作为其考核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之一。对学习优秀者予以奖励。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省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定期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考核评估。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费用主要由本单位承担,另有约定的除外。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继续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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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ra天秤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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