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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南书
法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2.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3.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5.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6.求教获知权: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衍生问题:消费者有哪些义务消费者的义务包括:1.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的劳动和合法权益;2.按商品使用说明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商品、遵守规定或约定的服务制度;3.投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
三月无风雪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调整对象——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第三条【本法调整对象——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立法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参与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九条【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一条【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二条【成立维权组织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第十三条【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第十四条【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十五条【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十六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十七条【听取意见、接受监督的义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第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对存在缺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采取措施的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二十条【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二十一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第二十二条【出具发票、凭证和单据的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第二十三条【瑕疵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第二十四条【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义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十六条【正确使用格式条款的义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二十七条【不得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二十八条【特定领域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第二十九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十条【消费者及消费者组织立法参与权】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三十一条【各级政府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法定执法部门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其他行政部门的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权】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职责】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九条【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条【消费者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一条【企业变更后的求偿对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第四十二条【营业执照出借人和借用人的连带责任】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三条【销售者、服务者和展销会、租赁柜台的连带责任】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拂袖饮酒
【导读】参加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财税、农业、金融、保险、人力、旅游、运输、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经济基础,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考试目的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法律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基础知识和能力。考试内容与要求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1. 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理解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和均衡价格,运用市场基本理论分析市场需求、市场供给和市场价格之间关系。2. 消费者行为分析。理解经济人假设、预算约束和消费者均衡,掌握消费者偏好、预算约束、消费者均衡条件和需求曲线的推导、价格变动的效应,理解消费者行为理论,解释生活中的消费现象。3. 生产和成本理论。理解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掌握生产者的组织形式、企业形成的理论,辨别成本函数的基本形式和短期成本函数各种曲线的基本形状和特征。4. 市场结构理论。理解市场结构和价格歧视,掌握市场结构和生产者决策理论,辨别不同类型市场结构及其生产者行为。5. 生产要素市场理论。理解生产者使用生产要素的原则,掌握生产要素市场理论基本内容,理解劳动供给曲线和均衡工资决定方法。6. 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理解资源配置原理、最优配置和帕累托最优状态,掌握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的基本理论,解释市场垄断、公共产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辨别政府干预市场的方式和措施。7. 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理解国内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辨别国民收入核算方法,掌握消费、储蓄、投资、总需求和总供给等宏观经济基本理论,理解消费、储蓄、投资与国民收入之间关系。8. 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理解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理解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因素,掌握经济发展新常态的特征。9. 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理解价格总水平、就业和失业、就业弹性系数。10. 国际贸易理论。掌握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辨别影响国际贸易规模和特征的因素,辨别政府对进出口贸易的调控和干预方式。第二部分 财 政11. 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理解公共物品、财政职能、现代财政制度,掌握公共选择理论和政府失灵的原因,理解政府经济活动范围、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形式,理解我国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方向与主要任务。12. 财政支出。理解我国财政收支趋势,理解财政支出数据、财政支出结构优化,掌握财政支出的类型和衡量财政支出规模的指标,掌握财政支出规模增长的理论解释,辨别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方法。13. 财政收入。理解财政收入、税收、财政集中度和宏观税负,掌握财政收入的形式及特征和税负转嫁的原理,理解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内容,辨别一国宏观税负水平的影响因素。14. 税收制度。掌握税制各要素,理解税收分类的基本方法,辨别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基本特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15. 政府预算。理解政府预算,辨别我国不同机关的政府预算管理职权,掌握我国政府预算编制制度和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的主要内容。16. 财政管理体制。理解财政管理体制和财政转移支付,掌握财政管理体制的内容、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内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的内容,理解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内容。17. 财政政策。理解和掌握财政政策的功能与目标、财政政策的工具与类型、财政政策的乘数与时滞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财政政策实践的基本经验。第三部分 货币与金融18. 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理解货币需求、货币需求量、社会融资规模、通货膨胀,掌握货币供求理论和货币均衡原理、西方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机制、货币均衡的基本原理。19. 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理解中央银行体制下的金融服务、货币政策、货币政策目标、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掌握中央银行业务经营的特点、主要业务和中央银行独立性,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货币政策工具搭配使用的效果,理解我国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的作用。20. 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理解金融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掌握商业银行的运营与管理特点,分析金融市场主体的行为、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相互影响。21. 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理解金融风险、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掌握金融监管的理论和金融监管体制和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22. 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理解汇率制度、国际储备,辨别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掌握汇率决定与变动、国际储备及其管理、国际货币体系、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特点。第四部分 统 计23. 统计与统计数据。理解统计学、描述统计、推断统计、变量和数据,辨别数据和变量的类型,掌握统计学、描述统计、推断统计的基本原理,辨别统计数据的来源和各种统计调查方法,理解数据科学与大数据。24. 描述统计。理解数据特征测度,掌握集中趋势的测度指标、离散趋势的测度指标、分布形态的测度指标以及变量间关系的测度指标的计算方法,辨别常用测度数据。25. 抽样调查。理解概率抽样和非概率抽样,辨别抽样调查的一般步骤,掌握常用基本概率抽样方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场合,理解估计量的性质,掌握不放回简单随机抽样下均值估计量方差的估计方法和样本量的计算方法,辨别概率抽样中样本量的影响因素。26. 回归分析。理解回归模型、回归方程、回归系数,掌握最小二乘法的原理和估计方法,根据估计的回归方程进行回归系数分析,掌握决定系数以及回归模型的检验。27. 时间序列分析。辨别时间序列的分类,掌握时间序列的水平分析、速度分析、平滑预测方法。第五部分 会 计28. 会计概论。理解会计的目标,掌握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原则、会计的基本前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内容,理解会计法规的构成内容。29. 会计循环。理解会计确认的主要内容和确认标准,掌握会计记录的方法、复式记账法的原理、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辨别主要的账务处理程序类型和会计计量属性类型,掌握会计循环的主要环节,区分会计循环各环节主要会计工作。30. 会计报表。理解会计报表的编制要求,掌握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内容和编制方法,辨别将不同会计项目按照会计报表编制要求进行填列的方法。31. 会计报表分析。理解会计报表分析的内容,掌握会计报表分析的基本方法,辨别会计报表分析中反映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主要指标的计算方法。32. 政府会计。理解政府会计的概念,掌握政府财务会计要素和政府预算会计要素,辨别政府决算报告的概念与政府财务报告的概念。第六部分 法 律33. 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理解法律调整机制的基本原理,掌握我国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式,辨别调整经济的主要法律的种类。34. 物权法律制度。理解物权法的基本内容,掌握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适用规则。35. 合同法律制度。理解合同、要约、承诺,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担保和保全、转让和变更的适用条件。36. 公司法律制度。理解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掌握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辨别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和公司设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相关规定。37. 其他法律制度。理解专利、劳动合同,掌握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以上就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经济基础,总共分为六个部分,大家可以逐部分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尤其是中级经济师初次报考常见问题,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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