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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世界太小
1、2020年在天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宁夏考区进行试点。2、报名参加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医师或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点考区考生。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含2019年临床类别实践技能成绩两年有效考生),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含缺考与未缴纳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费用考生)可参加“一年两试”试点。考生无须再进行现场审核。3、网上报名及缴费时间从10月11日起至10月18日24时止。吉林、上海、湖北、广东、四川和贵州考区考生,请按考区、考点通知要求进行缴纳。4、考试于2020年11月14日至15日期间进行,采用计算机化考试模式,11月6日至13日期间进行本人准考证打印。
少年还是忘记了年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规定,2021年将在全国举行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口腔类别、公共卫生类别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大纲中卫生法规部分内容已调整,详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大纲(医学综合考试)〉中卫生法规部分内容的通知》(国卫医考委发﹝2020﹞7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考试报名考试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两个部分。网上报名时间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21日24时。请考生按有关规定如实准确填报个人信息。2020年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当年医学综合考试的考生,2021年须网上报名,可直接参加医学综合考试。现场审核时间为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8日,具体事宜可咨询报名所在地考点办公室。请考生注意安排好网上报名和现场审核时间。二、实践技能考试全国考试时间如下:(一)临床类别:2021年6月10日-23日。(二)中医类别:2021年6月19日-27日。(三)口腔类别:2021年6月19日-27日。(四)公共卫生类别:2021年6月19日-20日。(五)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2021年6月23日-29日实践技能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原则上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进行。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分数线为60分。在国家实践技能考试基地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者,成绩两年有效。全国统一考试时间如下:(一)计算机化考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下午16:30-18:30和22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16:30-18:30。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0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和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中医类别(中医、中西医结合、傣医、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口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和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00,下午13:30-15:30。军事医学(执业医师)加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11:05-12:05。军事医学(执业助理医师)、院前急救岗位和儿科专业加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11:05-11:35。(二)纸笔考试。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和2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中医类别(蒙医、藏医、维医、哈萨克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8月21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除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中医(壮医)专业、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哈萨克医)外,执业医师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执业助理医师合格分数线为180分。四、其他事项(一)2021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已报考当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和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缺考及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可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考试。试点考区名单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医学综合考试“一年两试”试点第二次考试时间如下: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和14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021年11月13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二)2021年组织中医类别中医(朝医)专业、中医类别傣医考试。(三)2021年继续开展中医类别哈萨克医考试试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考。(四)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有关规定及考试相关信息,各考区、考点和考生可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网站查询,或者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和中国中医药考试认证网查询。
天再冷比不过心冷
2019年在天津、吉林、上海、江苏、福建、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开展一年两试试点!2020年继续开展医师资格考试临床执业医师、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中医类别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医师和具有规定学历中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师医学综合笔试“一年两试”试点。在试点考区通过当年实践技能考试,但未通过第一次医学综合笔试且无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可以报名参加第二次医学综合笔试(含缺考与未缴纳第一次医学综合考试费用考生)。试点考区及其他安排另行通知。目前国家正式文件还没有发布,但是在各地区的现场审核中提到:天津、吉林、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宁夏继续开展一年两试;内蒙考区今年新增为一年两试试点;2020年内蒙古省成为医师综合考试一年两试的省份湖北省将申请开展一年两试;湖南省根据考生反馈今年不再开展一年两试;具体情况还需要等待官 方通知。
你是我的左翼我是你的左翼
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 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 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 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 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 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 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 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 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 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 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 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 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 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 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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