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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人以北城微凉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效益性: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结算和创造信用的特殊企业,在业务活动的过程中,其最基本的、首要的动机和目标是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商业银行的一切经营活动,包括如何设立分支机构,开发何种新的金融产品,提高何种金融服务,建立什么样的债券组合等均要服从这一目标。 安全性:由于银行经营是在一个不确定的、变化多端的环境中进行的,所以需要尽可能的规避风险,排除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对其资产、负债、利润、信誉及一切经营发展条件的影响,保证收益的安全与稳定,使其健康安全的发展。这不仅是银行本身发展的要求,而且还是社会对在经济领域中重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客观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社会责任干、优良的社会形象的体现。 流动性: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客户提存或贷款、投资、内部管理等对现金的要求。保持流动性对商业银行来说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商业银行在经营中面临着负债和资产的不稳定性,一旦商业银行的本金与利息利息收回额与其准备金额之和还不能应付客户提存与贷款需求及银行本身需求时,便出现了流动性危机。流动性危机将严重损害商业银行的信誉,影响其业务量并增加经营成本,妨碍其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在经营中必须十分注意保持良好的流动性。
深海透人心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原则: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既要追求自身盈利,又要注重社会效益,这是我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经营原则。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5.严格贷款人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6.依法营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7.公平竞争8.依法接受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