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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堪言
健康管理师现在是一个炙手可热的职业,很多朋友对此非常关注,今天医学教育网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文章:健康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一起来看看吧!20世纪90年代末,健康管理开始在我国出现;2003年后,随着政府和广大民众的健康意识、健康素养的进一步提高,以健康服务需求为牵引,以健康体检为主要形式的健康管理服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2005年,国家宣布建立健康管理师的职业;2006年,卫生部出版培训教材;2007年,中华医学会健康管理学分会的成立与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的创刊为标志,我国健康管理学术理论研究与行业开始步入科学规范有序发展的轨道;2008—2012年,随着国家第一个健康管理课题实施,健康管理正式纳入国家现代医学创新体系和“十二五”国家医学科技规划2016年8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7年,国家重新审核确定了140项职业目录清单,健康管理师在职业目录清单之列,是健康领域内的唯一认证职业证书。同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增设了“健康服务管理”学科代码:C040605。2018年,批准了相关的60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慎宽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挂证合法的,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国家颁发的相关资质证书,均应由本人持有和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将证书“租”给他人使用,除这一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外,一旦产生纠纷,权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而涉及建筑、医疗等专业性很强的证书出租风险则更大,一旦出现工程事故或医疗事故,持证人也要跟着受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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