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造价师土地补偿标准

秋夜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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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0-11-14 【大 中 小】 发文单位:惠州市政府 文  号:惠府[1990]83号发布日期:1990-11-14执行日期:1990-11-1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向市房产管理局反映。惠州市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城市建设和城市改造征用土地的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拆除市区公、私产房屋,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惠州市市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国家建设、城市改造、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市政设施等需要征用土地拆除公、私产房屋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局负责市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征地拆迁房屋产权鉴证和安置、补偿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标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经市规划局出具同意征用拆迁改造的有关批文后,办理如下征地拆迁房屋手续:  (一)持本条上述批准文件,向市国土局、房产管理局提交征地拆迁房屋申请书;  (二)与房屋所有权单位或个人签订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五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需要征地拆迁公有或私人房屋,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按照谁拆迁谁负责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被征地拆迁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  凡是违章建筑的房屋以及临时建筑物在国家建设需要使用该地块时,应无条件地自行拆除。  第六条 凡需要征地拆除居民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把安置房屋准备好,方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  第七条 安置拆迁户住房的数量,根据原住房情况和家庭人口状况确定。  家庭人口以房屋拆迁时所居住的有市区正式户口的人数为准,但不包括已另处分居的人口。  第八条 安置住房面积的依据:按住户原房屋建筑面积分配,人口较多,住房确实困难的,可根据我市平均居住水平给予适当照顾;原居住面积超过我市平均居住水平较多的拆迁户,则应适当减少。  第九条 征地拆除单位的公有房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其产权处理和产价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产价补偿  征地拆除有合法产权的单位和私人房屋,必须按市政府统一规定的产价标准合理计算产价,由建设单位补偿给业主。  (二)征地拆除房屋补偿  业主要回房屋的,建设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征地拆迁房屋一律按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拆除的房屋其主体质量比较完好的平房、楼房,在市规划区内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的按1∶1(即拆一平方米补回一平方米)补偿。  2.征地拆除质量比较残旧破烂的房屋,在市规划区内补回质量相当的房屋的按1∶0.8(即拆一平方米补回零点八平方米)补偿。  3.征地拆除繁华商业区(环城西一路、环城西二路、中山东路、中山西路、中山南路、中山北路、国庆路、五四路、水门路、南门路、水东东路、水东西路)的房屋,就近补偿的,按本条二款1、2项规定办理;在新区开发区补偿的,按本条二款1、2项规定增加20%办理。  4.房屋内的阁楼(指坡形屋面利用室内空间所搭的阁楼)应按如下标准折价补偿:檐口高度在一点四米以下的按每平方米一百元补偿;檐口高度在一点四米至一点七米的按每平方米一百二十元至一百五十元补偿;檐口高度在一点七米以上的、不足二点二米的按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补偿;檐口高度在二点二米(含二点二米)以上的的以平房计,按本条一款和二款1.2项规定补偿。  5.房屋内的宅基地不作补偿,有墙扉的可以补回残值。地上种植的果树、蔬菜可由建设单位和被拆迁者协商进行合理补偿。  6.被征地拆迁的房主因居住困难要求增加房屋面积或其他原因所补回房屋比规定赔偿增加面积时,增加面积部分,业主应以成本造价补回房款给建设单位。  第十条 被征地拆迁房屋的房主能自行解决住房,不需建设单位安置的,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补偿标准和当时重置造价折价补偿。重置造价必须由市房产交易所核定。  第十一条 征地拆除单位所有的面积较大的非住宅用房,原则上按原拆除面积原地建回给产权单位,底层面积不足以补偿的,应在二、三层补足。  第十二条 征地拆迁房屋内各种设施的补偿,由建设单位与房主协商解决。双方如有异议的,可由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征地拆迁私人房屋的补偿,必须凭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合同进行办理;如无房产所有权证或产权不清者,需经房产管理部门确认产权归属后,才能给予办理征地拆迁补偿手续。  私有房屋经补偿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手续;由建设单位补偿补回的房屋,业主要在三个月内到市房产管理局、国土局领取新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被拆迁房屋的业权人都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一方要求赔偿的,由房产部门仲裁,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建委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凡按本规定作了合理补偿和安置后,被拆迁的房主和住户应规定期限内搬出。对于逾期不搬或提出无理要求的,应由其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教育,并限期搬迁;对教育无效,拒绝搬迁,妨碍建设的,由建设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凡建设单位和被征地拆迁房屋者弄虚作假,有意抬高补偿标准的,一经查实,由房管部门没收其非法补偿部分,并给予双方以规定补偿总额5%的罚款处理,并可建议其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凡是利用征地拆迁房屋之机进行敲诈勒索,转让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等不法行为者,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坚持调查研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协助做好征地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工作。  第十九条 征地、拆迁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的私人房屋,必须同时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除城镇华侨房屋的规定〉的通知》(粤府〔1987〕221号)办理。  第二十条 其它基本建设征地拆迁房屋的安置、补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若与国家、省颁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省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惠州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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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了一块捐了五毛

重庆市永川区乡镇自留地征用多少一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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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日与至

惠州市最新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第四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五条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确定的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和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补偿。各县、区征地保护标准地区类别及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一)惠城区。1.地区类别三类的有:河南岸、龙丰、江南、小金口、惠环、桥西、桥东、水口、陈江、江北。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42900元(643500元公顷),园地每亩33000元(49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3200元(198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4553.3元(668300元公顷)。2.地区类别四类的有:汝湖、三栋、沥林、马安、潼湖、潼侨、芦洲、横沥。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9000元(585000元公顷),园地每亩30000元(45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12000元(18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00元(607500元公顷)。(二)惠阳区。1.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淡水、秋长。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2.地区类别六类的有:镇隆、平潭、沙田、良井、永湖、新圩、三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三)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区类别五类的有:澳头、西区、霞涌。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31200元(468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4000元(36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9600元(14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32400元(486000元公顷)。(四)惠东县。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平山、吉隆、大岭。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白花、梁化、稔山、平海、铁涌、巽寮。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多祝、安墩、高潭、宝口、白盆珠。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五)博罗县。1.地区类别六类的有:罗阳。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8600元(429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2000元(33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800元(13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9700元(445500元公顷)。2.地区类别七类的有:石湾。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3.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杨村、园洲、长宁、龙溪、龙华、福田、湖镇、石坝、公庄、麻陂、观音阁、杨侨、柏塘、泰美、横河、鸡笼山林场、白芒林场、汤泉林场、梅花林场、水东陂林场、罗浮山林场、下村林农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六)龙门县。1.地区类别七类的有:龙城。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6000元(390000元公顷),园地每亩20000元(30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8000元(120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7000元(405000元公顷)。2.地区类别八类的有:永汉、平陵。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22100元(331500元公顷),园地每亩17000元(255000元公顷),林地每亩6800元(102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22953.3元(344300元公顷)。3.地区类别九类的有:麻榨、沙迳、龙华、龙江、左潭、路溪、地派、龙田、蓝田瑶族乡、油田林场、密溪林场。其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每亩18200元(273000元公顷),园地每亩14000元(210000元公顷),林地每亩5600元(84000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18900元(283500元公顷)。第十七条征收未利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的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含宅基地)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第十九条青苗补偿按经科学测算的合理种植密度确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超出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部分不予补偿,达不到每亩最高补偿棵数的以实际棵数予以补偿。经济作物的青苗补偿没有明确补偿标准或参照补偿标准的,由征地双方根据经济作物生长周期、生长状况等情况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参照当时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补偿。第二十条地上附着物中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按有宅基地安置和没有宅基地安置两种情况给予补偿。已在留用地中安排宅基地的,房屋拆迁按重置价进行补偿;没有安排宅基地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价值),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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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笑摆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土地补偿、补助费标准、计算方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结合我市征用土地中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第三条 年产量核定:每亩地的年产量以被征地单位的统计年报中该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量为准(以下称年均亩产量)。上一年度的年均亩产量,由市统计部门核定,通知县(区)执行。年均亩产量无统计年报的,由县(区)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按本规定第四条核定年均亩产量。第四条 土地等级划分:土地等级依水利设施条件、海拨高度、种植年限、坡向、经营状况等条件确定,具体划分标准由土地、农业部门商定。  旱地、弃耕地不宜划分等级。旱地的年均亩产量以低于附表一中四等粮食水浇地产量核定。  各类不同等级耕地与年均亩产量关系参照附表一、二执行。第五条 征地中主要农作物单价核定;粮食(以小麦计)价格按国家规定的定购价和市场价等因素核定,蔬菜以农民自销批发的各种菜价的全年综合平均价核定,果品亦同。  具体单价在每年6月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统计、土地部门分类别核定征地前三年综合平均单价,由市物价部门通知执行。第六条 年产值计算:种类耕地的年产值计算,应包括该耕地上各种作物有价值的主副产品的产值。  (一)粮食作物的年产值中,每公斤小麦另计二公斤麦桔杆的价值,桔杆的单价由物价部门核定。  (二)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等间作耕地的年产值可分别按农产品类别计算后相加,亦可以一种价值起主导作用的单一农产品计算。不管以哪种方式计算,均应与同等类土地上单一农产品年总产值基本相当,最高不得超过单一农产品年产值的10%。  (三)复种耕地年产值的计算,以粮食年产值加单一农产品年产值为准。  复种的单一农产品产量和单价均按市物价、统计、土地、农业部门核定的产量和单价执行。  (四)粮食旱地的年产值可略低于四等粮食水浇地的年产值。二阴地区旱地,其年产值可按实际产量计算。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蔬菜地、果园地、粮食水浇地、果菜间作地、果粮间作地、粮菜复种地、粮烟叶复种地均按年均亩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旱地时,按年均亩产值的五倍补偿。  (三)征用压有砂面的耕地时,旱砂地和水砂地的砂面均按压砂的新老程度另加补偿。新砂地按年均亩产值的三倍补偿,一般砂地按一至二倍补偿。  (四)征用弃耕地时,可按附近同等地作物年产值的三倍补偿。但征用从未耕种过的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予补偿。  (五)征用村民的宅基地时,按其周围土地类别、等级和所种作物年均亩产值的五-六倍补偿。  (六)征用集体林地、苗圃土地及林木的补偿,按《甘肃省实施森林法若干规定》执行。  (七)征用牧场草原、渔塘等土地,由当地县(区)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对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提出补偿方案,报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  (一)以亩为单位,每征用一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人均耕地面积按附表三计算。  (二)征用人均在0.3亩以下的耕地时,其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总和不足以安置因征地而多余的劳动力,使农民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县(区)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三)对确定招工的村、社集体,应在征地费用中扣减相应的安置补助费。  (四)征用村民宅基地或村集体所有的空闲地、弃耕地、荒山荒地等无收益的土地时,不付安置补助费。  (五)林地、牧场、草原一般不付安置补助费。但遇有特殊情况者,由当地县(区)政府专题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被征用的耕地,在建设单位使用时,有青苗的,按当季作物一个收获期的产值补偿;无青苗而已有投入者,可按当季实际投入给予补偿。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一)树木补偿:  1、零星树木的补偿,按附表四标准执行。  2、果园树木,应增加植株补偿,其补偿标准可参照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执行,但不得以木材价格补偿。  3、在选址定点、协商征地后,当年抢插的苗木一律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1、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无论其产权所有者是城市户还是农村户,均按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温室、简易房屋,大型果菜窖也可参照上述标准补偿。  3、高效节能温室、塑料大棚等按实际造价依新旧程度折减后补偿。  (三)坟墓迁葬补助费:  1、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坟墓,由用地单位绘制坟墓位置图,编上坟墓号,取得当地县(区)政府同意后登报公告,限一月内迁葬。用地单位付给坟主迁葬补助费,每座坟补助300元。  2、无主坟由用地单位在地形图上编号并注明无主坟,无主坟迁至新墓地后应在相应的地形图上按编号标明无主坟位置,墓地图由用地单位和县(区)土地部门妥善保存备查。  (四)其他附着物补偿  其他附着物按附表五规定的标准付给附着物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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