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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落心安
根据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十七条造价工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有独立依法执行造价工程师岗位业务并参与工程项目经济管理的权利。(二)有在所经办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的权利;凡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文件需要修改时应经本人同意。(三)有使用造价工程师名称的权利。(四)有依法申请开办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权利。(五)造价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决定有权提出劝告,拒绝执行并有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的权利。第十八条造价工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二)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三)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制订、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四)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五)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事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六)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留恋过往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明确规定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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