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悲为花泪花泪为花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本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三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执行国务院行业工程造价依据的有关部门,负责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统一的计价办法;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三)投资估算指标及地区基价; (四)概算指标、定额及地区基价; (五)消耗量定额及地区基价; (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标准、工期定额、劳动定额; (七)人工、材料和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 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由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及时调整。第五条 工程造价应当依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分阶段合理确定,按建设程序有效控制。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第七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第八条 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九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第十条 鼓励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计价中开发、使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并使用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第十一条 工程合同价款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以国家和本省发布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项目预算、结算,不得违反现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第十二条 当年未竣工工程应当编制年度工程结算,竣工工程应当编制竣工结算。工程结算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编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得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有关手续。第十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投标双方通过市场竞争依法确定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设立招标最高限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提倡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劳动保险基金;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回想涌泪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 (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 (四)企业定额;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第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第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不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签订补充协议或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