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注册造价师借

你瞎啊撞我心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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喑哑的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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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造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4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计价》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分2个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其中,《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为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个专业类别。其中,土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专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交通运输工程专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水利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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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怪我

报考条件(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1、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4 年。2、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3 年。3、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 年。4、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 2 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5、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1 年。(二)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于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 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 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 20年。(三)从 2007 年度考试开始,已取得一级建造师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一级建造师相应专业考试”,报考人员须提供资格证书等有关材料方能报考。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四)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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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有孤独

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十条第一项。 第十条第二项改为第一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4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3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项改为第六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第十三条修改为:“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五)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一)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三)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第(九)项”修改为“第(四)项”。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由资质许可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5000万元”修改为“2亿元”。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删去第四十四条。二、将《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土木建筑工程或者安装工程专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后,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全国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并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实施本行政区域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执业资格”修改为“职业资格”。 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第八条修改为:“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申请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通过全国统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十四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准予注册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核发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按照规定自行制作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样式以及编码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延续注册程序申请补发,并由注册机关在官网发布信息。” 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当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五)外国人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申请初始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删去第二款第四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申请延续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对其前一个注册的工作业绩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变更注册时,造价工程师本人和单位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注册机关调查核实:  “(一)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修改为:“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依法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第十八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十四条中的“注册机关”修改为“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对相关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2部部门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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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溧

为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统一管理,提高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能力,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制定本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是注册造价工程师持续执业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应贯穿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整个执业过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义务接受并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所在单位有责任督促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剥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其他规定:  1、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内容主要是: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工程造价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等。2、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3、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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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事修心

有关部门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报考造价工程师推荐选择优路教育,优路教育建设完善的人才培养基地,值得信赖。【点击在线咨询问题】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的形式有:(一)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组织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和集中面授培训;(二)参加中价协或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举办的各种类型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培训班、研讨会;(三)中价协认可的其他形式。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造价工程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较为完善的人才培训体系的建立,为优路教育提供了前行的驱动力,据优路教育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优路教育通过培养创新型管理人才和教研人才,对各层级员工根据岗位特点进行系统性培训,从而提升优路教育输出职业教育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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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瓜脸西瓜胸

回答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3年;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工作满1年;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工作满2年;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工作年限增加1年。一建符合一定要求的可以免考一科,申请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在报名时应提供相应材料。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只参加《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的考试。1、已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2、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乙级);3、具有经专业教育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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