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传染病疫情上报

蔫了的黄瓜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6128

首页> 医学> 执业医师法传染病疫情上报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你说少年明媚如昨

已采纳

[编辑本段]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编辑本段]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编辑本段]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编辑本段]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业医师资格准入管理办法发表日期:2008-09-08 阅读:241次1、为加强我院医师执业管理,规范执业医师准入,特制订本办法。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我院试用期满一年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我院工作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可申请执业医师考试。3、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医务处发布考试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处报名,并在报名时提交下列材料:(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3)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4) 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4、医务人员参加并通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后,应当在医务处发布资格认定公告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处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4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5、医务人员在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后,由医院根据需要集中讨论安排其注册科目,并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在医务处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医务处领取和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3)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6、医师因工作需要需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征得医院同意,到医务处办理变更注册手续。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8、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应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9、医院应对执业医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采取重新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注销注册等处罚。10、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7评论

圉湢就橡扯淡越扯越淡

乡村卫生员出不出诊,看来各地的规定不一样,在我们这里,乡村卫生员是出诊的。这就给农村老人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乡村卫生员,大都是本地人,东庄西村的,大家都认识。在农村这个熟人 社会 里,没法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还是得照顾关系。其实,农村的医疗市场竞争也是很激烈的,谁的地盘,不容外人插足。但是如果患者对某个外村的医生印象好,觉得他水平高,非要找他看病打针,那也只能听患者的。特别是一些有慢性病的老年患者,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一般情况下都是村医上门服务。 现在交通条件好了,很多家庭有车,看病大多是到医院,只有头痛脑热的在村里拿点药,虽然报销不多,但是也比去医院方便实惠。面对这种形势,村医也是用尽办法拉住病人,不让财源外流。而出诊就是办法之一,只要他们先接手了,患者就不好意思再找别人了。如果需要去医院,村医会介绍你去哪个医院找哪个医生,有时候亲自陪同,态度是非常的好。 听说有些地方是规定村医不出诊的,而是在医疗室里等患者上门,在农村来说,这个有点脱离实际了。还是应该以方便患者为原则,规章制度不能脱离农村实际。 我们村卫生员就出诊,宁肯出诊,也不愿在卫生室帮人治疗。 2OO6年的时候,我们村里卫生室有3个卫生员,也叫医生,都是本村人,2个主治,一个实习,有一早上,我突然在床上,头晕眼花,天旋地转,呕吐不止,我老婆立马就去找其中一个医生来给我看,因为都不远,不到10分钟医生就到了,医生到这就说是脑供血不足引起的,从家里带来那种深红色的药水,咱当时也不懂,说是最好的专门治脑供血不足的,叫刺伍加,一瓶水里兑2支,总共3瓶,一瓶水80块,3瓶水240块,连续挂了7天,结账的时候又说,再给你开盒最好的药吧,叫西匹林,65块一盒,1盒12粒,吃完再到我家拿,药吃完以后我到他家拿,刚好他不在家,家里没人,我就到另一个医生家买了,因为他们两家都卖药,我到了以后,说出药名,因为我知道先前的那个医生卖给我的价钱,就给了他100块钱,他找给75块,我当时就说找错了吧,他说没有啊,25块一盒,不是找75吗?我当时就看了看药盒,一样的厂家,一样的规格,也是12粒,价钱却不一样,我立刻吞吞吐吐的把心中的疑虑说了出来,这个医生说,私人治病哪有这么贵的,我这25块钱难道不挣你的钱啊,我这才知道,同样的药有不同的价格。 因为种头晕病是慢性病,断断续续好几年才有好转,其中有一年我在南京江宁打工,又晕的厉害,就去当地的小区卫生社区服务站去看,当时是位女大夫,她跟我说,这种病是没有大不了的,平常多注意下就行,早上在床上不要猛坐猛起,不要猛翻身,不要仰脸朝天望,多喝点银杏叶子泡水喝,给我开了两瓶脉络宁药水,她说这比刺伍加药好,刺伍加是最差的一种,两瓶水才3O块钱,也没开药,过后我就照这女大夫的话做了,一直至今也没犯过。 所以说无利不起早,我们村卫生员最喜欢出诊了,小小的感冒就能给你挂一星期的水,直到不行了,就把你往大医院推,如果不发烧,病情不加重,挂一年他也乐意天天往你家跑,这样他才能捞到钱,因为我们这里是平原,每个生产队又都紧挨着村卫生室,几分钟的路程,一毛钱的成本药,挂到你身上就是几十块,甚至上百块,何乐而不为呢?所以我们村的卫生员最喜欢出诊了,一直到现在,还是这么,从未改变过。。。 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医生只能在注册的医疗机构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 出诊方便了群众,但是真要出个什么事情,非法行医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再说,医生就算上门看看,也就只能是看看,没有多大意义。 方便了对方而把自己置于违法的边缘,现在医患关系这么差的环境下还是算了吧。 这个问题很实际,在我国乡村时常发生类似的情况,有时引起很大的纠纷和矛盾。 为了做到合理合法,首先看这位不愿出诊的乡村卫生员是否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如果没有执业资格,那么,他不出诊就是遵纪守法,没有错;如果这位乡村卫生员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那么,他不出诊至少涉嫌违法。 下面我来谈第二种情况,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出诊怎么办? 出诊是乡村卫生员的法定义务 根据我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4条第5项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义务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 健康 教育。 这一条说明乡村卫生员,不仅要出诊,而且还有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和 健康 教育的义务。 走访是乡村卫生员的履行职责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乡村卫生员有职责经常走访村民,一方面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对于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要如实填写,及时上报。 转诊是乡村卫生员的工作范围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乡村医生要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拒绝出诊将受到何种行政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38条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村民遭遇拒绝出诊,到哪里去投诉?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 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乡村卫生院可以的官官相护,建议去县卫生局(现在的县卫健委)进行投诉。 总结:只要乡村卫生员有执业证,那么,出诊就是他的法定义务,拒绝出诊将受到行政处罚,村民可以向县卫生局投诉。 你同意我的观点吗? 难道乡村卫生员就不出诊吗?如果不出诊怎么办? 我以前也在乡村当过医生,农村什么样的人都有,那时农村没有电话,一出诊就是几个小时,全靠一双腿行走,一天下来很累,有时一走就有人在家等起看病,有时人多出不了诊很正常,有的多年轻病又不重,非要等到医生到家去,现在交通方便,没有人走路,那么出诊产生的燃油费用谁认,就算你出燃油费用,管你那遍的医生难道只为你一个人服务吗? 我举一个例子,成都中医附院有个中医推拿医师技术很好。有很多有钱人对他说:多做一点时间,钱不是问题。医师说:你问问后面排队的患者,他们同不同意,他们都同意可以,有谁会同意,老师到时间下班了,又得等到明天,难道只有你不舒服,别人该痛吗?为什么别人要等那么久。我觉得老师是公平的,每人十分钟,就算每人十分钟,到下班时间都得加班才做得完当天挂的号,医生也是人,不是机器。也需要休息。 乡村的医生有时为了救急症病人熬通宵。那时年轻还吃得消,年岁大了,是我也不会出诊。 现在交通方便,如果乡村医生不出诊,你可以送去乡村医务室或送医院。肯定是以救人为主。 乡村医生不出诊肯定是有原因的,其中有男的,女的,有老的,年轻的,有路程远近。有山路和平路。 特别是现在有农村医疗保险,每个人要做很多的记录,比以前复杂得多。如果你所在的地缺少医生而且履盖面积宽,医生忙不过来很正常。可以理解,只有在农村干过的医生才知道其中的苦处。 农村医生不出诊应该不违法吧!虽然救死扶伤是医务工作者的责任,但也要看医生有不有那能力去服务好每一个人,满足得了每一个人的心。 不知思宇中医是否回答正确,如有不当之处请谅解,没必要去纠结这些事。 这个问题要从各地域医疗条件来说话! 如果医疗条件好的地区,病人一般都尽量选择好的医疗机构看病。好多病人都不找乡村卫生员看病了,这种情况还需要乡村卫生员出诊吗? 如果是医疗条件差的地区,乡村卫生员出不出诊也要分两种情况。 其一病人病情轻,这种情况不可能叫医生到家里来看病吧。病人也不好意思麻烦医生,还是自己去看医生最好! 其二,突发病情严重,没有自行能力的病人,一般家属找到乡村卫生员,医生是要出诊的。 如果乡村卫生员有某些特殊原因而不出诊。此时病重家属就要抬,背等一些方式把病人送到医疗机构进行医治! 看看县城社区诊所都在做什莫就明白了:开会,宣传,填表,动员,电话访问。。。。未来的乡村卫生员的工作流程也无外乎这个样子。。。出诊与否?既然政府统一管理了,肯定会有监督电话的。 以前喊医生到家看病叫“请先生”,现在叫“呼医生”。一个电话,不管是白天黑夜,不论是严寒酷暑,背起药箱、随时出诊成了乡村医生的习惯。出诊时,乡村医生从不会为没有一分钱的出诊费而有半句怨言,只是期望患者能够平安。 新密市 付文娜 乡村医生身在基层,服务的对象不但有本村的群众,还有邻村,甚至十里村的群众。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遇到一些老弱病残的患者,我想每一位同行都有过出诊的经历。然而,《执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个体医疗机构不允许出诊,行医地点必须在机构内,反之就是违法的,属于超范围经营,可将其停业整顿或处以罚款……”那么,面对群众的需要,我们乡村医生该不该出诊?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村里的张奶奶偏瘫在床5年多了。5年来,但凡张奶奶有个头疼脑热,只要张爷爷一个电话,我就会骑着自行车迅速到他们家为张奶奶看病。日前,我正在村卫生所里给一个患者看病,张爷爷打电话说:“文娜,赶快过来看看吧!你奶奶既头晕,又恶心……”如果我不马上去,张奶奶肯定很难受。可是,眼下还有好几个患者等着看病呢!还好,几个通情达理的患者好像看透了我的心思,他们一致赞同我先去给张奶奶看病。 到了张奶奶家,我认真为她做完4项生命体征检查后,初步诊断她是眩晕症。考虑到张奶奶的体质比较虚弱,我建议她到医院做检查,以便进行正规治疗。一听说要去医院,张爷爷一脸愁容地说:“这几年,你张奶奶的病把我的钱差不多花完了。俺相信你,你就在家给她输 液吧!”听着张爷爷近乎哀求的话、看着床上忍着病痛的张奶奶,我心一软,就答应了,让弟弟把输液的药品送到张奶奶家。给张奶奶扎上针、调整好滴速后,我观察了十几分钟,确定没有不良反应,才飞快地骑自行车赶回村卫生所。 大约一个半小时后,张爷爷来电话:“文娜,你张奶奶心慌、胸闷,快来看看吧!”带上听诊器、血压计、急救针,登上自行车,我飞快地向张奶奶家冲去。原来,在我走后,张爷爷的儿子认为输液速度太慢,调快了滴速。我赶紧调整好滴速,一直等到输液完毕后,看张奶奶头晕、恶心减轻了,这才如释重负。 回到家,我的丈夫对我愤怒地喊道:“给你说过多少遍了,领导说在村卫生所里输液是正规医疗,出诊输液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让你出诊,你非要出诊,就你心软!可是万一出了医疗事故,患者及其家属是不会心软的!”我知道丈夫的这番话是对的,但是也觉得自己很委屈。 提起出诊,在周口行医的好朋友告诉我:“文娜,邻村的一位患者被镰刀砍伤了,打电话让我去包扎。说实话,我的手前几天也被划伤了,当时还没有愈合好,就不想去。可是,我刚说自己有一点儿忙,人家就说咱架子大!去了后,尽管我特别注意,手还是被患者的血污染了。后来,我听说他是一个慢性肝炎患者,我要是被传染上了,谁为我负责任啊?” 乡村医生到底该不该出诊,提到这个问题,开封市2010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何传义在电话里对我讲:“可以出诊看一看他们的症状,如果遇到症状轻微的患者,只给他们用一点儿口服药。但是,我坚决不会在他们家里给他们输液,因为有的患者在我们面前输液,还会出现过敏反应或者不良反应,更何况是在他们家?在出诊的时候,我一般不给4种患者诊治,即年龄太小的,年龄太大的,有严重慢性疾病的,说话盛气凌人、带有敌意的。遇到这几类患者,我都建议他们去医院治疗,不是咱不愿意看,一切都是为了咱乡村医生自身的‘安全’啊!”我和丈夫对何传义的观点很是赞同。 新郑的老同学和我谈及此问题时,笑着说:“这年头,乡村医生出诊怕出差错,不出诊怕得罪人啊!我们这儿也明确规定,乡村医生不能超出自己的诊疗范围给患者看病,如果私自出诊,一旦出事,后果自负。俺是一个听话的乡村医生,可是在患者眼里却成了一个死板的人。亲戚们也劝我灵活一点儿,不要钻牛角尖,免得得罪人,又没有挣到钱。我呀,以后看情况吧!反正遇到重病患者,说到天边我也不敢看啊!” 浙江的一位同学说:“我们那里一位乡村医生到患者家里输液,前几天都没有发生异常情况,可在第三次输液时,患者突然昏迷。虽然这位乡村医生快速为患者打了强心剂、叫了120,但是仍然没有挽回患者的生命,这位乡村医生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我说啥也不出诊了。” 听了以上几位同行的心声,您有什么感想呢?乡村医生该不该出诊?我们万一在出诊时遇到一些意外情况,谁又会当我们乡村医生的“保护神”呢?

158评论

大萌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获取报酬;(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同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同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第四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24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