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工程监理资质

繁华落尽却失尽了幸福
  • 回答数

    3

  • 浏览数

    10200

首页> 工程师报名> 新疆工程监理资质

3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望穿秋水心如死灰

已采纳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办,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自治区大中型企业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2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14号)、《关于2022年度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8号)精神,现将自治区2022年度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工作

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报考条件的解答和证书注册等工作。

二、报名时间及流程

(一)报名时间。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报名。

1.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10:00--3月31日19:00,3月31日19:00时报名截止,23:00 时缴费截止。

2.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22年3月24日10:00--3月31日19:00,3月31日19:00时报名截止,23:00时缴费截止。

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予补报。

(二)注册用户。报考人员登录报名平台(),须客观准确完整的填报相关信息。如忘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可通过此页面“找回用户名或密码”功能找回用户名,重新设置密码。

1.首次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完成用户注册,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提交注册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建议报考人员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

2.己注册的报考人员无需重新注册,报考前应提前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网上报名系统将对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提交补充信息24小时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如有未完成核验的项目,选择考试报名时会有相应的提示信息,须待核验完成后方可报名。

(三)上传照片。初次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前,应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点击工具下载,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并保存的报名照片才能被报名系统识别,应采用近期1寸白底免冠正面证件照,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在此平台注册并上传过照片的报考人员无需再上传。

(四)填写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系统生成《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告知书》电子文本,报考人员本人签署(提交)报考书,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报考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报考人员应认真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

报考人员作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报考人员撤回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制。

(五)特别情况审核。以下情况的报考人员须按规定办理报考事项: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报考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六)资格审查。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1〕1号)精神,考前不进行资格审查。

(七)缴纳考试费。采取网上支付方式进行缴费,在报名平台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支付。缴费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易宝支付24小时咨询热线(4001500800)。

(八)开具发票。乌鲁木齐市需要开具发票的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在2022年12月1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报名表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缴费记录开具发票。其他各地州市需要开具发票的报考人员,缴费成功后在2022年11月20日前,携带身份证或报名表到所在地州市人社局考试中心登记申办。

三、考试时间

具体考试时间见附件1。

四、考场设置

根据国家关于职(执)业资格类考试考点设置的有关规定,报考人员报名时可根据考试选择考试地点。

五、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于考前一周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具体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六、收费标准

(一)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和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考试考务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20〕37号)、《关于印发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四项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0〕36号)规定,考试费及考务费详见附件1。

七、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坚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组织实施安全、平稳、顺利。减少报考人员跨地域流动,疆外报考人员只能在本人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

(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见附件2。

(三)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见附件3。

(四)在考试期间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

(五)考生可关注“新疆人事考试中心”微信公众号,新疆人事考试中心会及时推送考试动态。

八、查询成绩

考试结束,三个月后,考生可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查询考试成绩。

附件: 1. 考试时间表及收费标准

附件: 2.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报名事项

(一)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

1.专业、学历或职称及工作时间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建筑学硕士以上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或者相近专业工学硕士学位,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学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或者取得工程师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项规定的条件,但设计成绩突出,经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认定达到前四项规定的专业水平的。

第(3)项至第(5)项规定的人员应当取得学士学位。

2.职业实践要求

按照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标准,申请报考人员应完成不少于700个单元的职业实践训练。报考人员应准备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或个人下载打印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以供审查。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首次报考人员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建筑学或者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设计技术专业4年制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设计技术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学历,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

二、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7号)、《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2012年版、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2004年版)、《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版)等相关规定,关于全国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考专业说明如下:

(一)报考专业

1.一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2.二级注册建筑师

“建筑学”:包括建筑学、建筑设计技术(原建筑设计)

“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包括城乡规划(原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原建筑工程、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原环境艺术、原环境艺术设计)、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专科包括建筑装饰工程技术(原建筑装饰技术)、中国古建筑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原环境艺术)、园林工程技术(原风景园林)、城镇规划(原城乡规划)、建筑工程技术(原房屋建筑工程);中专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原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装饰、古建筑修缮与仿建(原古建筑营造与修缮)、城镇建设

(二)由于教育部专业名称调整及高校自设专业的影响,难以列举所有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不在本列举范围内的,可由报考人员提供学校专业课程设置、培养计划等材料,按下列情况审核处理:

1.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建筑学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2.多数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建筑学专业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3.主干课程设置及学时与相近专业基本一致,可参照相近专业相关规定报考

三、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注意事项

(一)报考

本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应试人员应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并对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填报信息真实客观等作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二)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

禁止携带通讯工具、有照相或摄像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应试人员不得摄录试题、试卷及作答情况,更不得对外发布。一旦发现应试人员有此行为,将依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三)职业实践要求

根据《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秘〔2015〕4号),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不再统一印制《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报考人员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下载《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标准格式的电子文档,打印后按照职业实践内容填写,已经持有的《一级注册建筑师职业实践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

(四)考试使用规范、标准

根据《关于调整注册建筑师考试书目内容的通知》(注建〔2004〕6号)规定,注册建筑师考试使用的规范、标准以本考试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实施的规范、标准为准。

(五)参加知识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应携带2B铅笔、橡皮、无声及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

2.答题前,应试人员必须认真阅读印于本试卷封二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必须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规定的栏目内,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并填涂在答题卡相应的栏目内。在其他位置书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3.按题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如有改动,必须用橡皮擦净痕迹,以防电脑阅卷时误读。

(六)参加作图题科目考试

1.应试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进入考场做准备。

2.应试人员应携带以下工具和文具参加考试:无声及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三角板一套、圆规、丁字尺、比例尺、建筑模板、绘图笔一套、铅笔、橡皮、订书机、刮图刀片、胶带纸、空白草图纸、空白坐标纸等,其中草图纸及坐标纸考试后须交监考人员收回,不得带离考场。不得携带有内容的草图纸、涂改液、涂改带等。参加一级注册建筑师作图题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均应携带2B铅笔。

3.应试人员答题前必须认真阅读本作图题科目的“应试人员注意事项”,将姓名、准考证号如实填写在试卷指定的栏目内,应用正体书写,清晰并易于辨识,并在封面规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填涂准考证号。参加《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考试的应试人员,还须按要求将选择题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填涂在试卷封面的作答区域内。

4.作图题必须按规定比例用黑色绘图笔绘制在试卷上。所有线条应光洁、清晰,不易擦去,主要线条不得徒手绘制。

5.应试人员可将试卷拆开以便作答,作答完毕后由应试人员本人将全部试卷按页码顺序用订书机重新装订成册,订书钉应订在封面指定位置。

6.《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两个作图题考试科目试卷上有选择题,应试人员按下列三个步骤完成作答:(1)作图;(2)根据作图情况完成选择题作答;(3)根据选择题作答结果,按题号在试卷封面指定区域的相应栏目内,将与所选选项对应的信息点用2B铅笔涂黑。未作图或未填涂任何信息的均视为无效卷,不予评分。

7.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评分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1)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的;

(2)未按规定在指定区域作答或填涂准考证号的;

(3)试卷缺页的;

(4)《建筑技术设计》《场地设计》科目的试卷封面指定区域未填涂作答选项信息的。

8.特别提请注意,作图题试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认定按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1)用彩色笔、铅笔、非制图用圆珠笔及泛蓝色钢笔等非黑色绘图笔制图的;

(2)将草图纸夹带或粘贴在试卷上的;

(3)在试卷指定位置以外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在试卷上做与答题无关标记的;

(4)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改图纸的。

附件: 3.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考试设置

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客观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客观题)、《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客观题)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主观题)4个科目。其中,《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为专业科目。专业类别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和水利工程,报考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报其一。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符合免试基础科目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级别为增报专业),可免考基础科目,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相应应试科目,可获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报名要求

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规〔2020〕3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一)具有各工程大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或高等职业教育),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4年。

(二)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3年。

(三)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或专业学位,从事工程施工、监理、设计等业务工作满2年。

(四)具有工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学位。

三、考试大纲

考试大纲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组织编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的2021年版《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可在相关网站免费下载。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网站()、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网站()及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网站()。

四、考试用具

应试人员应考时携带的文具限于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橡皮及无声无文本我功能的计算器。

96评论

繁华落尽却失尽了幸福

工程监理是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随着我国监理行业日趋专业化、规范化、现代化的发展,推动着我国工程质量总体水平不断提高及项目管理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促进着建设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我监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工程质量的保障、安全生产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在工程监理行业不断发展及委托方和建设方对服务质量要求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因其齐全的资质、完善的风险控制能力、强大的实力和完备的人员储备,在业内建立了良好的公信力。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0月,位于新疆昌吉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住建部批准认证的工程监理单位。自成立以来,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不断创新努力,建立了规范有效的规章制度、考核机制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创建了深入人心的品牌,形成了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业务服务链条,构建了科学的工作方法及服务体系,培养了一支高素质的综合性的人才队伍,司内多人获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证书》,拥有专业的试验检测人员、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测量仪器,具有较强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能力。截止到目前为止,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年平均监理公路工程国省道及县乡道路约1000公里,先后在新疆南北疆多个地州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多个单位等地区监理公路项目共计300余个,大中型桥梁2600m55座。其中被评价为优良工程的项目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道315线K3003-K3025段养护大中修工程、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湾环城南路至Z917连接路工程项目、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灾后重建”G314线K1782+420岔至X614线39+800岔(塔什库尔干乡-吾格亚特达板-瓦恰乡)工程建设项目、第五师(博乐市)至89团(拟建市)城市快速路(第二标段,K16+000-K28+000)工程项目、塔城地区沙湾县农村公路第一批融资贷款沙湾县-红土庄子工程项目、尼勒克县2020年厂部硬化路建设项目和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监理(乌赞乡大桥)桥梁工程项目、吉木萨尔县危桥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克州农村公路溜索改桥及危桥改造工程项目、叶城县第一批脱贫攻坚交通项目西合休钢架桥建设桥梁工程项目等。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交通系统中对公司业绩(2010年至今一级路、二级路、三级路、四级路)及人员均进行了备案,能满足全疆内多类工程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质量为企业之本,视信誉为立业之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始终坚持“以项目为基础,以合同为准绳,以质量为根本,以服务为先导”的服务宗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把“严格监理、优质服务、公正科学、廉洁自律”的执业准则落实到每项工程上,秉承诚实、守信原则,履行监理职责,为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懈奋斗。“不让工作任务在我这里延误,不让工作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服务对象在我这里受气,不让规章制度在我这里荒废,不让单位形象在我这里受损”,这是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近年来极力倡导的工作作风,也是全体员工自觉践行的服务承诺,新疆华通工程监理人以实际行动诠释新时期的“工匠精神”。未来,新疆华通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将继续加强对监理项目的管控力度,加大对各监理项目的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疫情防控等专项检查,提升监理人员主动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力求严谨细致、精益求精,同时向建设监理行业优秀企业学习,为成为专业领域内优秀企业的一份子而作不懈的努力!

26评论

失败了任何理由都是借口

根据《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环境监理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环境监理资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质量,推动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行业规范化建设,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5号)、《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暂行规定》及《兵团环保局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 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环境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申请并取得《兵团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  第三条 凡在兵团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省外环境监理单位,应持有当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监理资质,并经过兵团环保局审定和备案后,方可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四条 兵团环保局负责统一核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资质证书在兵团管理范围内使用,有效期为3年。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的从业资格均受本规定约束。  第二章 环境监理机构的资质条件、申请与审查  第六条 环境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单位,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200万,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二)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理,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环境监理合同等,对建设项目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协调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环保措施。  (三)具备10名以上取得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专职技术人员。  (四)配备能够满足环境监理需要的仪器和设备(附件1),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五)具备完善的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制度。  第七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质证书 申请书 (附件2);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学历证书原件或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四)环境监理工作规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工作场所、场地证明、固定资产证明;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兵团环保局,兵团环保局受理资质证书申请,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证书的决定。其中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决定准予资质证书的,须在兵团环保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申请机构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准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环境监理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60 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现有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环境监理单位的经济类别、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和环境监理技术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的一个月内报兵团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十一条 环境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兵团环保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环境监理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的;  (二)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环境监理业务,在环境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  (四)在环境监理工作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弄虚作假,或未按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致使环境监理工作失误的;  (五)出借、转让环境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环境监理业务;  (六)不按规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环境监理单位需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单位提交资质证书延期申请书(见附件3)及其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手续。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资质证书;  (一)申请资质证书延期必须满足本规定第七条要求;  (二)持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从业人员需具有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三年内应开展至少3项环境监理工程。  兵团环保局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予延续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环境监理岗位证书的管理。  (一)在兵团管理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环保部或兵团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理技术培训,取得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二)从事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或建设监理工作满3年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参加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取得岗位证书。  (三)环境监理岗位证书持有人员须自发证之日起至3年内参加24个学时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可继续从事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所持岗位证书继续有效。  第三章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规章制度 ,坚持公开、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讲求专业信誉,依法客观公正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文本约定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编制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指导现场工作,派驻现场环境监理项目部及其工作人员,并定期提交环境监理报告。  第十六条 资质证书持证单位对其从事的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负责;现场环境监理和环境监理报告须由持有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编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环境监理的日志、月报(季报)、年报,现场监理中各种记录表格、文件等,属于环境监理的基础材料,必须保留备查。  第十八条 环境监理机构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兵团环保局。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发。

84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