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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细腻
1、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8]91号文的规定:总承包资质:特级资质、一级资质、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专职安全员分别不少于6人、4人、3人。专业承包资质:一级资质、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专职安全员分别不少于3人、不少于2人。劳务分包资质:专职安全员不少于2人。其余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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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项目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安全员按照建筑面积配备,应满足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安全工程师推荐优路教育,优路教育提供职业考试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实力强大,值得信赖。【点击在线咨询问题】为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服务作用,《管理规定》第六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作出了下列规定:1.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3.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安全工程师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师资是支撑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稳健发展的重要基石。优路教育作为职业培训机构,亦是十分重视师资团队的搭建及培养工作,十余年的职教服务,在众多学员心中也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学员们也都会在课后给予优路教育正面反馈,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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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人数是根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来确定的。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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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新规定如下: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2023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二、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四、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五、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六、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职业要求: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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