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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假
每年4月份司法考试办公室会公布当年的司法考试大纲,稍等几天就有“法律出版社”出的当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书用书》。三厚本,蓝色封面,每本大概900页左右,讲的很详细,严格与当年的考试大纲知识点一一对应,如果时间充裕,把这三本书仔细看两遍会使自己的法律水平有非常显著的提高。 或是到上学吧资料分享中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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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注册安全工程师心得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有四门:《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及《安全生产案例分析》,各门都要以安全生产的全过程为主线,综合掌握才可能系统地掌握知识点。 《安全生产法律及相关法律知识》,平时在工作当中要注意掌握接触到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安全法律法规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广,有些在工作当中并不接触到,所以在考试前要熟读教材,并区分重点和难点,根据大纲中要求分别对掌握、熟悉、了解的部分进行背诵、精读、通读,并且要注意近两年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并对比与前有法律法规的变化:虽然考前复习对法律法规这一门有比较好的效果,但是做为一名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法律法规既是平时工作的最低要求,也是做各种安全决策时的重要参考,所以,在平时工作中尽量掌握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这科目是考试中最为困难的一门。内容多,知识点比较笼统抽象,有些时候必须查阅相关书籍才能获取完整的资料。安全管理也是一门管理学,管理学中通用的原则要掌握,比如PDCA循环。同时,安全管理知识中的一些特殊专业知识也要熟悉,比如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事故树、事件数分析等。对于这门考试,个人认为,安全管理有一条主线,有策划、标准、职责、方法、检查考核等要素,同时穿插着相关的安全管理特殊知识,比如,PDCA循环中的策划阶段就要考虑危险源辨识及风险评价方法等。安全管理只是提供安全工作上的指导性的思路,真正要理解掌握、灵活运用,还必须在复习过程中与个人安全工作实践相结合,才能在这门课的考试中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 《安全生产技术》,主要是常识性和基础性的内容,要注意发挥个人优势,有针对性的进行复习。这一门的考试由必答题和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这是安全工作最最基本的技术知识,必须熟读,选答题为矿山安全技术(第七章)、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第八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第九章)和综合安全技术(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考生应选择自己比较熟悉的章节进行复习。因为内容很多,涉及面广,这一门的复习不能完全靠死记硬背教材.要理解并运用多种方法结合记忆,如图示法、联想法等。此外,要做习题,但不能迷信习题,应注意细节,并及时归纳与总结相关知识点考前模拟几套历年的真题也是很重要的。安全生产案例分析》,看起来比较容易但需要掌握的内容比较多。复习这门课程,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案例分析中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事故原因、事故责任的分析认定、事故调查的程序、责任的划分、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基本预防措施必须熟记。而且,这一门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要比较好地完成安全生产案例分析,不仅要融汇贯通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而且要系统地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因为每一个事故都是系统上的一个或者几个管理环节出错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找出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这也是这一门的得分点。考试,不仅仅是一个证书的问题。不论是通过或通不过,经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复习这个系统的学习过程,将取得本质的提高从安全理念到安全管理水平都会有个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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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篇三】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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