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协会章程

该愁该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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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爱枯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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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化建设方面,一个直接相关的问题就是职业注册制度问题。1907年,为了抑制频繁发生的银矿事故,怀俄明州通过了美国历史上首部规定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或注册)所必须满足的标准的法案。此后,每个州都陆续颁布了类似的法律,要求工师程申请职业工程师执照(professional engineer,简称.执照)。各州注册委员会负责管理工程师注册法案的实施。由各州注册委员会所组成的国家工程与测量考试委员会(NCEES)成为职业工程师规范化考试的管理机构。执照考试由两个独立的考试所构成:基础部分和职业实践。在基础部分中,工程伦理方面的试题占到了一定的分值。当前,围绕职业工程师执照制度却是存在着相当大的争议的。一种观点主张“普发执照”,他们认为,应当将.执照推广到所有的工程职业中,要求所有的从业工程师都必须申请执照。但是,将.执照作为从事工程职业的前提,这在工程界中存在着相当大的抵触情绪。所以,另一种观点则主张“产业豁免”,它认为,仅要求那些从事与公众的安全、幸福和福祉密切相关的产业的工程师申领执照,而豁免其他产业的工程师。这种争议远远地超出了学术界和教育界的范围,政界和产业界成为争论的两大阵营。目前,无论普发执照或产业豁免的主张均不能说服美国国会通过相应的立法。在美国,目前没有执照也能从事许多工程项目,但是,当某项工程涉及到公众的安全时,那么只有执照工程师才能从事该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大多数美国工程师是没有.执照的。这意味着大多数工程师无法以可能会被吊销.执照的方式来抵制参与不道德的行为。那么,是否应修改工程师的注册要求而使得大多数工程师更容易地获得执照呢?除了.执照外,是否有其他的方式来保证工程质量和保护工程师避免因过度的压力而变得不道德呢?制度化建设的第二个方面便是工程社团和社团伦理章程的制定。与州注册委员不同,工程社团属于非政府组织,因此,它的章程不具有法律效力。与其他职业相比,例如,医学和律师,工程职业缺乏一个统一的社团来代表整个工程界。可以大致地将美国的工程社团分成两类:以学术研究为导向的社团,以及以职业发展(实践)为导向的社团。前者如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美国土木工程师协会(ASCE)、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美国化学工程师学会(AIChE)等,后者如美国环境工程师学会(AAEE)、美国供热、制冷与空调业工程师协会有限责任公司(ASHRAE)、汽车工程师协会(SAE)等。在促进工程伦理的建设中,工程社团应扮演怎样的作用?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比较一致的观点有:1)社团是探讨技术争论和伦理纷争的最好的场所,例如,全国职业工程师协会(NSPE)下设伦理评价委员会(BER),该委员会定期地出版刊物《伦理评价委员会评论》(Opinions of the Board of Ethical Review),在该刊物上,经常刊登一些从现实生活中收集到的典型案例,而对这些案例的道德评价是有争议的;2)职业社团应当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州注册委员会是执法机构,它所颁布的规章制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它的维纪行为也是一种执法行为,与此形成对比,职业社团是不能实施这种维纪行为的。尽管如此,但哈里斯等人认为,职业社团仍然可以在7个方面促进(而不是实施)工程伦理建设。工程社团通常会制定两类规则:一是职业的技术标准,二是(伦理)章程。工程社团的伦理章程试图来确立工程师应关注的主要的伦理领域。然而,对于章程的性质和功能却存在着争议。约翰·拉德(John Ladd)等人认为章程是强制性的,因此应被看作是行为的规范而非伦理的规范。而其他学者如戴维斯和昂格尔(Stephen H. Unger)将伦理章程看作是一种对承诺的指导和表达,这种承诺能够使得工程师、客户和公众知道可以向工程师期待着什么,而不止是一种强制性的工具。这方面争论的文献主要地收录在黛博拉·约翰逊(Deborah Johnson)主编的文选《工程中的伦理问题》一书中。[7]即便如此,对章程的应用范围的问题还是存在争议的。多数工程师并不隶属于任何一家职业工程社团,那么章程所包含的这些标准、规则、原则和理念是否同样适用于他们呢?制度化建设的第三个方面便是企业伦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一些企业制定了企业的伦理政策,并设有称作“伦理专员”的专职人员来负责解释和实施企业的伦理章程和政策。1992年伦理官员协会(Ethics Officers Association,EOA)成立,它拥有约900家企业会员。人们普遍地认为,EOA的成立表明了企业高层管理层对伦理实践重要性的认识。制度化建设的第四个方面是工程伦理教育问题,即工程伦理在工程学学科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应该说,对工程伦理学的发展起到较大推动作用的是美国工程与技术鉴定委员会(2000年后更名为ABET公司)在1985年公布的鉴定程序,在对申请鉴定的工程学学科的要求中,就包括了努力培养学生的“对工程职业和实践的伦理性质的理解”的要求①。ABET在2000年公布的要求更具体,它要求工程学学科应当展现出她们的毕业生能够在全球的和社会的背景下来理解工程的影响,并且具有与当代工程相关的知识。它还指出,除了经济的、环境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因素外,学生还必须拥有额外的伦理的“设计经历”②。在美国工程教育界,工程伦理教育是工程教育的一部分。但在如何实施工程伦理教育的问题上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其中一个主要的分歧在于,如何将工程伦理的内容融入到工程学教育体系中?一些院校将1-3个学分的工程伦理课程作为工科学生的必修课,另一些学校则通过开设诸如工程与社会之类的其他必修课的方式来实施工程伦理教育,还有一些学校并不单独开设工程伦理或类似的课程,而要求在工程学课程的授课内容中包含工程伦理的内容。 首要条款(paramount clause)或首要义务的确立。早在19世纪中叶的英格兰和20世纪早期的美国就出现了伦理章程。早期的章程关注于诸如限制职业广告,保护小型企业,为企业投标提供咨询,以及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首要义务这样的问题。在19世纪70年代之前,大多数的工程伦理章程认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是对客户或雇主的忠诚,而很少提到对公众所承担的义务。1974年,美国职业发展工程理事会(Engineering Council on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ECPD)采用了一项新的伦理章程,该章程认为,工程师的最高义务是公众的健康、福祉与安全。现在,几乎所有的章程都把这一观点视为工程师的首要义务,而不是工程师对客户和雇主所承担的义务。然而,首要条款要求工程师做些什么,对此几乎没有什么讨论。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当工程师发现首要条款被违反时,举报在道德上是否是必需的,或至少是允许的[8]。举报问题最早是从一些经典案例中引伸出来的。虽然这些案例很重要,但它们只涉及到工程师对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所负有的责任的一个方面。举报仅仅出现在某些灾难或不道德行为将要或已经发生了的时候。当前,工程社团的章程很少提到工程师在问题失控之前预测和解决问题的努力。这种缺失也同样地也反映在当前的工程伦理学的文献之中,它们趋向于关注过错和防范过错,而不是为了促进公众安全、健康和福祉而应该采取的措施。利益冲突是近年来颇受关注的话题。职业中的利益冲突指的是下述这种情况:某些职业利益会威胁到一个人的职业判断,使其判断因此变得不可靠(与人们所期待的相比)。有关这个话题讨论参见戴维斯主编的文选《职业中的利益冲突》一书[9]。保密性通常是与公共政策例外原则结合在一起讨论的。虽然工程章程都有工程师通常应为客户担承保密的义务,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支持这些例外情景的原则便是公共政策例外原则。以上四个话题更多地是从个体工程师实践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的。如果从职业的角度出发,那么还有二个话题是值得一提的,即职业自治和职业责任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仅略述职业责任问题。当讨论到职业责任时,有两个趋势,一是作为职业的工程师对社会所承担的责任,我们将由此所引发的问题归入下一个话题中讨论;另一个趋势是讨论工程师的社会责任问题。在后者中,有两点是值得关注的:1)对责任概念的扩展与细化,2)对个体责任与集体责任之间相关关系的分析。 与其他职业相比,工程师对环境有着更大的影响,然而,也仅在近十年中人们才逐渐地认识到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与环境责任相关的条款才出现在三家美国工程社团(IEEE、ASCE和ASME)的章程中。工程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已得到了普遍的公认,但对于工程师对环境是否应承担责任,以及这种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是什么,仍然是存在着争议的。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是否只有当人类的健康和福祉受到明显威胁的时候接受对环境的责任才是充分的,或者说,是否应该出自于环境自身的原因而关注环境。工程活动直接影响公众的另一个领域是工程风险。马丁和欣津格认为工程是一种“社会实验”,这种实验给“实验”的对象(公众)带来了一定的风险。但是,什么是可接受的风险?谁来确定这种风险?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科学家和工程师们乐于采用功利主义的方法。通过可能性的产物和伤害的大小来定义风险,他们认为,如果潜在的收益超过了潜在的危害,那么这种风险就是可接受的。因为他们认为公众通常是非理性的,对风险缺乏认识,所以科学家和工程师倾向于由他们来确定风险是否是可接受的。但是,公众却试图将可接受风险、自由和知情同意以及风险和收益的合理分配联系起来。这种考虑是与尊重个体权力的方法更为一致的。越来越多的工程师去其他国家工作,而东道国又有着与本土国不同的实践、传统和价值观,由此便引发了工程与文化之间关系的问题。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工程是否有相同的伦理规范?或者说,是否应当制定超越不同文化的国际工程伦理规范?例如,在决定工程师何时应该采用东道国的价值观和实践,何时不应该的时候,依据什么样标准才是合适的?可以用一个英文单词来概括工程伦理学未来的努力方向,这就是Professionalism。这个词的中文含义是职业水准、职业标准、专业主义或职业地位,其实译成“职业化”是最恰当不过的。职业化包括两个方面:专业上的卓越和伦理上的完整,也就是过硬的职业技术与完善的人格。伦理上的完整不仅在于遵守法律与职业规范,而且也在于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工程活动是一种职业行为,什么样的职业行为是社会所期待的?我们为什么会向医生毫无隐埋地坦陈病情?因为我们对医生持有一种职业信任。同样地,我们为什么会心安理得地住在高楼大厦中?因为我们对建造工程师持有一种职业信任。那么,怎样的职业行为才能满足(或符合)这种社会所给予的信任呢?对社会而言的职业信任,对工程职业者而言的职业诚信,这些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是必不可少的。遗憾的是,这些问题至今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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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只言

Ⅰ 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有什么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JTGG10-2006)条规定: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版师和若干名专权业 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 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 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粪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 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 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 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 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应当注意的是,在监理规范中,总 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 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 而不是‘‘交通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 师资格"。

Ⅱ 考总监理工程师需要什么手续

报考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任职满三年。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以前含(1970年)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

2、具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的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一年以上(含一年)。

(2)总监理工程师条件扩展阅读

工作职责

1、安全监理员是项目安全生产日常监理工作的主要实施者,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工程监理过程中行使项目安全生产监理的职责。

2、安全监理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监理工作。

3、安全监理员有权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审查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安全监理员应做好日常安全巡视检查工作,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5、安全监理员应参加监理安全巡检活动,做好安全活动记录。

6、安全监理员有权检查施工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有权制止。

7、安全监理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应及时总监理工程师汇报;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立即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Ⅲ 总监理工程师确认临时延期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专业抄监理工程师将审查情况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如同意临时延期,延期时间按核 实时间填写,并同意工期延长。工程临时延期基本条件: 1、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对建设单位的延期(工期索赔)意向通知书。 2、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延期有关的资料。3、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 4、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工程临时延期申请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延期核查,并在初步确定延期时间后,与承包单位及建设单位进行协商。 6、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签署 《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 或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 发出要求承包单位提交有关延期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详细资料后, 按上述 4、5、6条程序进行。 总监理工程师在做出临时延期批准时,不应认为其有临时性而放松控制。 临时批准延期时间不能长于最后的书面批准的延期时间。

Ⅳ 什么条件可以任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质是一样的,必须有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执业)。不同的是:有的地区要求总监理工程师的必须是国家注册,省里的不行; 专业监理工程师只管某单一的专业,总监理工程师管理监理项目部全面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在‘四管、两控、一协调’方面的经验和能力较强而被监理企业委以重 任和权利。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是一个企业内的职务岗位。

Ⅳ 什么才具备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对监理人员实施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制度。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第五条监理员、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专业分为水利工程施工、水土保持工程施工、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4类。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类设水工建筑、机电设备安装、金属结构设备安装、地质勘察、工程测量5个专业,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类设水土保持1个专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类设机电设备制造、金属结构设备制造2个专业,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类设环境保护1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分类别、专业。第六条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负责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负责水利部直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第二章监理人员资格取得 第七条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须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或者由具有审批管辖权的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审批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第八条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中专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大专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且工作1年以上);(二)经培训合格;(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第九条申请监理员资格,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具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报,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第十条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后,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由审批单位加盖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格的资格管理专用章。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第十二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工程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学习和工作经历(大专毕业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毕业且工作5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工作3年以上);(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第十三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应当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身份证、学历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第十四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第十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生公布考试结果,公示合格者名单,向考试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监理工程师考试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可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第十六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四)年龄不超过65周岁;(五)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第十七条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应由其注册的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由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出具近两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第十八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评审总监理工程师申请材料,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期满后向合格者颁发《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第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监理人员有关培训管理工作,统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监理人员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有审批管辖权的单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监理员允许从业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业期限确定资格证书有效期。监理员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取得《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未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注册的,在3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教育培训,以保持其资格的有效性。第二十二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总监理工程师允许从事本岗位工作时间不足3年的,应当按其实际可从事本岗位工作的期限确定岗位证书有效期。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五条资格管理人员在进行监理人员资格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违反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规定;(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撤销已批准的监理人员资格:(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四)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五)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六)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注销其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四)超过资格(岗位)证书有效期而未延续的;(五)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岗位)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六)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员遗失资格(岗位)证书,应当在资格审批单位指定的媒体声明后,向资格审批单位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二十九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行业自律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人员资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以欺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十一条监理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伪造资格(岗位)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岗位)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第三十二条监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一)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的;(二)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三)将质量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四)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五)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因违规被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吊销注册证书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三十三条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从)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得申请。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且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第三十四条资格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理人员的资格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行业自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监理人员被吊销相应的资格(岗位)证书,除已明确规定外,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复议或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的吊销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作出。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岗位)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Ⅵ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一样吗任职条件有什么区别啊

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一样,总监理工程师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而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两年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

总监理工程师是由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岗位的监理工作,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 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的监理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条件扩展阅读:

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职责:

一、 参与编写监理规划,负责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二、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报审文件,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三、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四、指导、检查监理员工作,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五、检查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

六、验收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参与验收分部工程

七、处置发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

八、进行工程计量。

九、参与工程变更的审查和处理。

十、组织编写监理日志,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十一、收集、汇总、参与整理监理文件资料。

十二、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Ⅶ 总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参加全科(四科)考试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属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称,并任职满3年。

(7)总监理工程师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最重要的身份证、手机一定要记得带。基本上每个省份都要求出示健康码,不带手机,就有可能进不去考场。

注意手机在出示完健康码之后,关机或调成飞行模式,一定不能够带进考场,到时候应该会有统一放置的地点。

应试人员只允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尽量不要带进考场。

Ⅷ 考总监理工程师需哪些要求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参加全科(4科)考试的条件: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二)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4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毕业;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符合免试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规定的两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Ⅸ 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条件有什么要求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条规定:总监办应配备1名总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五年以上的现场工程监理经历、担任过两项以上同粪工程的驻地或总监职务。驻地办应根据工程复杂程度配备1~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和若干名专业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同类工程三年以上监理经历。应当注意的是,在监理规范中,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都必须具有“交通部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而不是‘‘交通部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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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给自己鼓掌微笑撑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者(以下简称安全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详见目录一。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二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活动;(二)参与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协助政府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三)开展安全生产专业培训: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举办安全科技继续工程教育等;(四)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注册,为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五)宣传、传播、普及安全科学技术,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安全生产书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广东省制定安全生产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安全评价、科技成果鉴定、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项目;(八)举办安全科技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组织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九)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十)评选与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推荐人才;(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十三)承担安全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改造,范围包括:1、职业安全技术2、 防火防爆技术3、通风防尘工程技术4、防毒工程5、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6、安全设备工程7、安全电气工程8、热安全工程9、安全管理工程10、辐射防护技术11、个体防护技术与装备12、安全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技术13、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14、工业灾害控制与工伤事故分析15、矿山安全技术16、其它安全工程技术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2、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并从事安全工作一年以上;3、已获得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资格证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和企业家。(五)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安全生产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事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三)发给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情报、会刊、信息资料;(七)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行规、会约和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或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者例外)。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十一条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一) 对我省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工作有重大贡献者;(二) 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三) 对安全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四) 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二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三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原名“广东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1989年12月成立),于2002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9月6日)审议通过。第一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2010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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