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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夭不落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人才库可查,有每个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号码,可以被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印章一般只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所以没有执业印章。
扩展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英文全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简称CSE。
申请参加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7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
带走寂寞
注安师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人才库可查,有每个注安师的注册号码,可以被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印章一般只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所以没有执业印章。
第十二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该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国范围有效。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是时间疏远了我们
都不是的,具体如下:
1、主管部门就是公司的上级部门,盖公司上级部门的章就可以了。
2、现在通常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就在单位栏盖本单位人事章,主管部门栏就盖公司行政章。
3、人事局的章不是自己盖的,空着,是批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机关盖的。
扩展资料: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2)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3)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4)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5)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6)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免试部分科目报名条件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且在2002年底前已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两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相关说明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一般为考试当年年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我逞强
没有执业印章,是因为使用的机会不多,而且使用的时候都需要本人在场,如果人已经在当场,那就更不需要印章了。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人才库可查,有每个注安师的注册号码,可以被企事业单位聘用或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业。印章一般只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1号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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