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5
浏览数
3825
你是我曾经吸到肺里的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1]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物业装修管理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
物业公司应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日常巡视和监督,当有业主和使用人入住的,应当督促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施工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间,晚间18:00时至次日上午08:00和节假日,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严重噪声的施工行为。
参考资料
上海交通网.上海交通网[引用时间2018-1-25]
你受死吧
1、有人值守的变配电所应每日巡检一次(或夜间再巡视一次),35kv以上变配电所则要求每班巡视1~2次。2、无人值守的变配电室(通常容量较小),应在每周的高峰负荷时间巡视一次(或隔夜巡视)。3、在雷雨、暴风雨、雨夹雪及浓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对室外装置进行白天或夜间的特殊巡视。4、对处在多尘或含腐蚀性气体等不良环境中的变配电设备,巡视次数要适当增加,无人值班的,每周巡视不少于两次,并应做夜间巡视。5、变配电设备或装置出现异常或发生事故后,要及时进行特殊巡视检查,增加检查的频次,以密切监视其变化。
心还会痛
城市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规定如下:1、实行夜间施工申请制度。施工单位须提前向监理单位申请夜间施工,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安排夜间施工;2、监理单位严格控制夜间施工项目审批。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夜间施工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实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进行夜间施工作业且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批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夜间施工专项方案和应急预案,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同时,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减少夜间施工作业对周围居民的影响。1、国家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夜间时段为22时至次日6时。2、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3、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4、夜间施工中,施工单位要严格实行主要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质量安全主管人员与值班电工应加大夜间巡查力度,夜间当班的质量员、安全员、监理员必须自始至终在岗。5、对隐蔽工程进行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须加强自检,并按规定提前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否则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6、夜间施工时,应保证施工场地照明充足,施工用电设备有专人看护,必要时应配备发电机,以备急用。7、临空、临边和临水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防护栏杆和防护网,涉及夜间施工的,各工序或作业区的结合部位要有明显的发光标志,并安排专人值守,夜间施工人员需穿戴反光工作服;施工便道转弯处、基坑、沟槽四周须设置施工围挡,悬挂红色警示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丛林偶遇
道路施工晚上22点之后就不能做了。
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其他的工地不能施工,如果需要施工,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整洁和美观。
(二)管线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米,其他建设工程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挡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