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19958
小妞抓住我的手骚年此生别放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管理,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外医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第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有在华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邀请或聘用单位可以是一个或多人。第五条 外国医师申请来华短期行医,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有多个聘用单位的,要分别签订协议。 外国医师应邀、应聘来华短期行医,可以根据情况由双方决定是否签订协议。未签订协议的,所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由邀请或聘用单位承担。第六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协议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一)目的; (二)具体项目; (三)地点; (四)时间; (五)责任的承担。第七条 外国医师可以委托在华的邀请或聘用单位代其办理注册手续。第八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第九条 邀请或聘用单位分别在不同地区的,应当分别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申请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 (四)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五)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前款(二)、(三)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公证。第十一条 注册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申请的单位。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关文字材料的真实性; (二)申请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申请项目的先进性和必要性。第十二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第十三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应当事先依法获得入境签证,入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或停留手续。第十四条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邀请、聘用或提供场所的单位,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 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由邀请或合作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医师或医疗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具有香港或澳门合法行医权的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注册手续。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哥无趣姐无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台湾地区医师(以下简称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湾医师是指具有台湾地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是指台湾医师应聘在大陆医疗机构从事不超过3年的临床诊疗活动。第三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执业注册,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制作。第四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符合大陆有关台湾地区人员的就业规定,由大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邀请并作为聘用单位。第五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台湾医师申请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执业类别可以为临床、中医、口腔三个类别之一。执业范围应当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有关执业范围的规定。第六条 台湾医师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 (二)台湾永久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三)近6个月内的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与申请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医学专业最高学历证明; (五)台湾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者行医资格证明; (六)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七)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八)大陆聘用医疗机构与台湾医师签订的协议书; (九)大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四)、(五)、(六)、(七)项的内容必须经过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 以上材料应当为中文文本。第七条 台湾医师可以自行办理或者书面委托大陆的聘用医疗机构代其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八条 负责受理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的执业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给《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第九条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有效期应与台湾医师在大陆医疗机构应聘的时间相同,最长为3年。有效期满后,如拟继续执业的,应当重新办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手续。第十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第十一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必须在执业有效期内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诊疗活动。第十二条 台湾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应当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接受定期考核。第十三条 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台湾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十四条 台湾医师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情形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大陆短期行医。第十五条 卫生部指定的机构设立台湾医师短期行医信息查询系统。执业注册机关在审核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申请时应当进行有关信息查询。 执业注册机关核发或者注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后10日内将有关信息向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备案。聘用台湾医师短期行医的医疗机构应当将台湾医师考核和执业情况向注册机关和卫生部指定的查询机构报告。
有种贵族单身
经国务院批准的3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扩大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自今年5月1日起,对台湾水果检验检疫准入品种由18种扩大到22种,新增柳橙、柠檬、火龙果和哈密瓜4种水果准入。 二、为帮助解决台湾产蔬菜丰产季节出现的销售困难,开放甘蓝、花椰菜、丝瓜、青江菜、小白菜、苦瓜、洋葱、胡萝卜、莴苣、芋头、山葵等11种台湾主要蔬菜品种检验检疫准入,并实行零关税。 三、为扩大台湾捕捞和养殖的水产品在大陆销售,对台湾部分鲜、冷、冻水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措施和检验检疫便利。对台湾籍渔船打捞的部分远洋、近海水产品和在台湾地区养殖的部分水产品进口,实行零关税措施;具体品种为鲳鱼、鲭鱼、带鱼、比目鱼、鲱鱼、鲈鱼、虾和贻贝等8种。对来自台湾渔船自捕水产品输往福建,参照大陆自捕渔船做法,凭公海自捕鱼许可证、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不再要求提供台湾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书。 第二部分,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强两岸农业合作,在现有五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基础上,农业部、商务部、国务院台办决定,新批准在广东省佛山市和湛江市、广西区玉林市设立两个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农业部、国务院台办批准在福建省漳浦县、山东省栖霞市设立两个台湾农民创业园。 二、为帮助台湾农民解决水果、蔬菜丰产时出现的销售困难,供销总社等将根据台湾农民和农民组织反映的情况与要求,适时组织由有实力的农产品供销企业和行业组织组成的台湾农产品采购团,赴台采购。 三、为方便原产于台湾的水果进入大陆,降低台湾果农和台商的经营成本,福建省厦门市建立台湾水果销售集散中心,对入驻集散中心的进口台湾水果经销商,给予免交保鲜冷库储存使用费以及经销场地免一年租金的优惠。 四、为降低台湾农产品在大陆销售的运输成本,交通部决定,开放台湾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台湾农产品在大陆运输,享受部分地区过路、过桥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五、为进一步促进两岸交流,教育部决定,自即日起,正式认可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台湾高等学校学历。 六、为促进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早日实现,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办已制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将于明日公布。该办法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组织,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这些旅行社大多是大型旅行社,信誉好,服务质量有保证。台湾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须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行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组团社须为每个旅游团选派领队,领队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大陆居民须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赴台湾地区旅游。 七、为进一步方便台湾同胞来往大陆,公安部决定,在原有开放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五个口岸签注点(即“落地签注”)基础上,增设沈阳、大连、成都三个台胞口岸签注点,并将继续增加新的口岸签注点,为未办妥入境手续直抵大陆的台湾同胞办理签注手续。 八、为满足在大陆工作的一些台湾同胞希望取得报关员资格的愿望,海关总署决定,开放台湾同胞参加报关员考试,成绩合格者在报名地海关即可申请报关员资格证书。海关总署将制定并公布具体报名办法,以利台湾同胞报名考试。 九、为了给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卫生部决定,继续在台湾同胞较集中的广东、福建、江苏、上海等地医院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在有条件的地方,挑选一些资质好的医院,如心血管、脑神经、口腔医院等,设立专门门诊部,接待台湾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接诊医师可以是大陆医师,也可以是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在大陆行医许可的台湾医师。 十、为有利于两岸医疗卫生交流合作、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大陆医院在按大陆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十一、继续欢迎和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台湾投资者最高股权可占70%,合作期限暂定20年,合作期满可申请延长。 十二、卫生部决定,准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职业注册和短期行医。台湾同胞可在大陆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研究等活动。在大陆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考取医师资格的台湾学生,如需要在大陆执业,可在各地卫生部门办理职业注册手续。台湾地区医师申请来大陆短期行医,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在大陆从事为期1年的职业活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