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工程师制度考试改革

浮夸了谁的素颜da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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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她反反复复终不忘我爱他跌跌撞撞到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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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掌握环境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5)掌握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6)掌握产生环境污染和公害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7)掌握新建和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防治污染和公害的有关规定;(8)掌握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9)熟悉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加强防范的有关规定;(10)熟悉违反建设和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配套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一)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及原则(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时限;(8)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应当包括的内容;(9)熟悉审查小组应当提出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或者不予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意见的情形;(10)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采纳的有关规定;(11)掌握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相关规定;(12)了解规划编制机关以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14)熟悉推进重点领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类别确定的原则规定;(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中环境敏感区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与报批(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有关规定及审批时限;(5)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报批和重新审核的有关规定。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1)了解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范围;(2)了解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建议的原则。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1)掌握建设项目实施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有关规定;(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有关规定;(3)掌握建设单位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1)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划分的有关规定;(3)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条件的有关规定;(4)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的有关规定;(5)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6)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违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2)熟悉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时限及延期验收的有关规定;(3)掌握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施分类管理的规定;(4)了解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提交的材料;(5)掌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6)熟悉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7)熟悉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定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受的处罚;(8)熟悉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受的处罚;(9)熟悉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及其人员的行为准则。(五)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的有关规定;(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职责;(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违反有关规定应受的处罚;(4)了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六)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了解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四、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熟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的有关规定;(2)熟悉企业应当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产生的有关规定;(3)掌握防治燃煤产生大气污染的有关规定;(4)了解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有关规定;(5)掌握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有关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熟悉水污染防治原则的有关规定;(3)掌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4)掌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5)熟悉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的有关规定;(6)掌握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有关规定;(7)掌握水污染防治措施的有关规定;(8)掌握饮用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的有关规定;(9)了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掌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适用标准的有关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掌握环境噪声、环境噪声污染、噪声排放、噪声敏感建筑物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含义;(2)了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防止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有关规定;(3)熟悉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的有关规定;(4)掌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应该遵守的有关规定;(5)熟悉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6)熟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影响的规定;(7)熟悉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8)掌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9)掌握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10)熟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掌握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含义;(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3)掌握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原则;(4)掌握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5)掌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安全分类存放或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关规定;(6)掌握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有关规定;(7)掌握建设、关闭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8)了解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9)了解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及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有关规定;(10)掌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11)掌握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12)了解禁止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规定。(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2)了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营、退役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3)了解开发利用或关闭铀(钍)矿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4)了解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排放或处理、贮存放射性废液的有关规定;(5)了解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处置方式及编制处置设施选址规划的有关规定;(6)掌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处理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1)了解清洁生产的法律定义;(2)了解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强制淘汰制度的规定;(3)熟悉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时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4)了解农业生产者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5)了解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6)了解建筑工程应采取的清洁生产措施。(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1)了解循环经济、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法律定义;(2)了解发展循环经济应遵循的原则;(3)熟悉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的规定;(4)熟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5)熟悉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有关规定。(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熟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有关规定;(2)熟悉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有关规定;(3)掌握设置、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有关规定;(4)熟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5)了解禁止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规定;(6)了解工业用水应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的规定。(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熟悉能源和节能的法律定义;(2)了解国家节能政策的有关规定;(3)熟悉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的规定;(4)熟悉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5)了解工业节能的有关规定。(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1)了解土地沙化的法律定义;(2)了解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3)掌握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4)了解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水渠两侧和城镇、村庄、厂矿、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了解编制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及应当包括的内容;(2)掌握基本草原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3)熟悉禁止开垦草原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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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瞎耳聋嘴犯贱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该考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与人事部共同组织,包括如下四个科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因疫情原因待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是职业资格,与考研无关。(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表,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前一年年底。 (四)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考试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一)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表,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2、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3、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4、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二)截止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两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三)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业务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前一年年底。(四)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考试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港、澳、台地区专业人员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资格审核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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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守空城

我是张工培训从业勘察设计类注册考试12年,欢迎您的关注!对于题主的问题:“环评师会不会很难考,含金量高吗?”,我的回答如下:首先,环评工程师的考试难度非常大,环评工程师考试包括法律法规、导则与标准、技术方法、案例分析4大部分,成绩保留2年,假如是一个环境工程专业外人士参考的话,难度会比较大,尤其是案例分析,反正小编我就是折在这个科目两次,然后弃考了。相比较之下,对于环评考试来说,你需要有一个非常善于记忆的大脑,因为需要考核的内容很多,又是闭卷考试,记忆力不佳的考友会感觉非常头疼。其次,环评工程师的含金量很高,虽然经过生态环境部的改革后,环境工程类高级工程师也享有和注册环评师相等同的签字权利,稀释了不少注册环评师的红利,但是环评这个行业整体来说还是属于高薪行业的,年入30-40w不是太难的事儿,当然工作也是比较辛苦的,每天就是伏案写写写,很累。最后,假如你并不是从事这个行业,而是单纯想要挂证,那么我不推荐你考这个证,因为这个证书单论挂靠的话,其实收益并不高,一年也就是个5、6万块钱,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还是非常高的,一个弄不好就得进去玩玩,并且目前挂证都需要单社保,也就是你必须从原单位辞职才行,并不划算。我的回答就这些,希望能够帮助你!(PS:小编没能考下环评师,就以这个环保工程师做个配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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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忌妳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颁布了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将废止。记者就此采访了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副司长赵维钧。提高资质准入门槛记者(以下简称“记”):潘岳副局长说,这次新《办法》的出台是继清理整顿环评机构、实行环评工程师资格全国考试等措施后,总局将环评职业资格和机构资质结合起来进行的又一次重大制度改革。这次修订工作对环评制度有何影响?新办法有哪些特点?赵维钧(以下简称“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环评制度面临改革与完善,建设一支符合新形势要求的素质高、技术优、守道德、讲科学的技术队伍是环评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环评机构的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是为了保证今后一段时期环评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为了有效整合环评行业的人力资源,提高环评队伍的业务素质。新《办法》突出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明确了环评行业规模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鼓励环评机构的改组改制、强强联合;二是与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相结合,提倡职业道德,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三是强调政务公开,公开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等;四是结合近年来行业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细化管理要求和处罚情形,可操作性明显提高。记:新《办法》如何做到环评机构与人员配套管理?赵:已经实施的环评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通过统一登记、继续教育等手段,实现了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动态管理。新《办法》规定,具有一定人数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环评机构进行资质申请的必备条件之一。这样,就使环评资质管理由机构深入到人员,使资质证书的颁发更有针对性,环评人员更具专业性,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由此,环评机构和个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新“生态”形成了,无形中强化了环评机构对自身操作规范性的自审,而环保主管部门对其监督机制也更加完善。记:与过去相比,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资质有何新要求?赵:这次修订的资质条件主要是围绕评价机构的业务能力和工作责任来设定的,要求评价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专业人员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新《办法》加强了人员的专业配套管理,强调从环境要素和环评重点环节的角度要求环评人员专业配套齐全;调整了行业类别划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范围由18个行业合并为11个类别,并将环境影响报告表分为两个小类,提高了分类的合理性,并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划分相一致,为推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创造条件。环评机构“升降级”要动真格记:在新《办法》中,甲级机构和乙级机构的业务范围有何区别?赵:新《办法》明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由甲级评价机构来完成。另外,跨省、跨流域、涉及宏观决策与区域规划的环评,尤其是各区域、流域的重大经济开发活动与产业发展规划的环评,也应由甲级环评机构完成。乙级机构主要承担中小型建设项目的环评任务。记:新《办法》实行后,是否会有一些甲级环评机构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降为乙级呢?赵:是有可能。目前国内甲级评价机构共有201家,其中少数甲级机构在证书有效期的5年内尚未主持过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但为了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对现有评价机构将设定一个宽限期,所持证书有效期满,所有评价机构将按新《办法》的条件和要求核定其资质。新《办法》对甲级评价机构数量实行总量限制,建立评价资质的动态管理和竞争机制。在今后若干年内,200家以内的甲级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能基本满足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环评职业道德纳入考核指标记:我国现有环评机构多少家?赵:全国现有环评机构共973家,其中甲级资质机构201家,乙级772家。其中包括4家外资或合资企业,具备甲级资质的两家,乙级两家;民营企业也仅有10家左右。记:这样看来,我国环评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赵:是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经明确,环评的性质应是中介咨询业,主要是为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支持,应该允许各种不同性质的企业进入这一市场。而以往取得环评资质的一般都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他们承担的环评项目占到总量的95%以上。近几年,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业的股份制或私营咨询公司的组建以及原有事业单位的改制或重组、分立情况不断出现,新《办法》鼓励评价机构主体的多元化,允许民营、股份、合伙制企业进入环评市场和环评技术人员的有序流动。记:环评机构会不会因利益驱动而产生一些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行为,从而影响环评工作的公正性?诸如圆明园防渗事件中环评机构不愿接受环评业务的情况是否会再次出现?赵:新《办法》中对环评机构资质的要求,已经从单纯的技术层面延伸到道德层面。首先,强调环评机构的诚信工作原则,新《办法》在罚则中明确规定,如果环评单位在工作中没有坚持科学的态度与负责的精神,惧怕承担责任,或是造成文件失实和结论错误,将会被降低资质甚至吊销资质证书。其次,环评报告书做出结论后,必须由责任人签字。一旦查出存在弄虚作假、文件失实或结论错误的问题,可以追究该责任人的责任,甚至注销其环评工程师资格。为了保证环评机构具备一定实力,新《办法》对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也有明确要求。环评“弄虚作假”将被严惩记:怎样理解新《办法》中“环评工程师登记证中的评价机构名称与其环评岗位证书中的评价机构应当一致”?赵: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要求环评工程师只可在一个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加强对评价机构中专职技术人员管理,保证技术力量的稳定性。此外,评价机构的经济类型、工作场所、环评人员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时,都要及时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记:新《办法》在环评机构申请程序方面有何新要求?赵:根据《行政许可法》中的便民原则,新《办法》明确了评价机构可以申请晋级或调整业务范围,并根据申请事项,分别明确了需要提交的材料,调整了申请程序,增加了资质申请的限制条件,明确了申请的审查方式、期限和审查结果的公布等,特别是将原来一年两次受理调整为即时受理。记:新《办法》中取消了对环评机构的定期考核,是否会影响监管力度?赵:按旧《办法》要求,国家环保总局对评价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但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定期考核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工作往往不是很细,一些问题得不到及时反映。新《办法》取消了由总局统一组织的定期考核,注重调动地方力量,增加了总局或总局委托省级环保部门对评价机构抽查的条款。新《办法》保留了评价机构上报年度业绩报告的要求,总局和省级环保部门可及时掌握项目情况,因此实际监督管理力度不会减弱,而会更大。记:新《办法》对环评机构的处罚条款有哪些变化?赵:新《办法》有个很大的特点就是操作性强,它明确列出了违规的各种行为,增加了警告、通报批评和缩减评价范围等处罚方式,还增加了针对环评文件质量问题的处罚条款。新《办法》还规定了对具体人员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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