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协会产教融合

多么哇塞的单身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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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彻心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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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07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2009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只需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2、郭守杰老师。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财会类“经济法第一人”。授课特点: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的考前辅导,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串讲授课,被无数学员追随。授课特点:讲课声情并茂,通俗易懂,语言风趣诙谐。喜以“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疑难法律问题,善于总结分析规律性的考点。二、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建议你每个老师都试听几节课,找到自己最喜欢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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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情烫喉

你好,同学,全国来比的话排名估计在4-5百左右吧:根据2014年3月26日由中国校友会网编制完成的《2014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综合实力排名4,根据2014年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经济管理类主要专业排名3,根据2014年中国大学薪酬排名,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毕业生五年后平均薪酬排名5。可以修其它学校第二学位,对于一本2本学校没限制。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中国现代会计教育的发源地之一。学校由被誉为“中国现代会计之父”的著名教育家潘序伦先生始创于1928年,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并入其他财经院校。1980年复校,2003年设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设有12个教学院部,22个本科专业,涵盖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五大学科门类。学校共有在编教职工800余人,全日制在校学生1万余人。 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下辖松江和徐汇两个校区,占地面积735亩,总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历史沿革1927年元月,潘序伦先生创办会计师事务所,借用《论语》中“民无信不立”之意,将其定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从1928年开始,立信会计补习学校、函授学校、专科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潘序伦先后创办。1937年,立信会计专科学校正式创立。后因日寇入侵,上海沦陷,在一无办学经费、二无校舍的困境下,向社会募集经费,学校教学得以延续。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学校同上海其他财经类校系合并成上海财经学院。198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复校。1986年,立信会计出版社恢复办社,由上海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主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2] 2003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立信会计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本科学院,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2] 2011年,学校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2] 办学条件院系专业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设有会计与财务学院、工商管理学院、经贸学院、金融学院、财税学院、数学与信息学院、外语学院、文法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研部、体育部等12个教学院部。会计学、财务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英语等22个本科专业,涵盖管理学、经济学、理学、法学、文学五大学科门类。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拥有在编教职工800余人,其中,教授42人、副教授140余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199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196人,会计学教学团队为上海市市级教学团队。学科建设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获有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工商管理(会计学)学科被列为上海市一流学科,开放经济与贸易学科为上海市市级重点学科,会计学、国际贸易、金融学三个学科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教学成果2012年5月,学校荣获教育部“2011-2012年度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称号。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拥有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2个上海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1个上海市“085工程”建设项目,1个上海市“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国家级特色专业:会计学、金融学;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会计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上海市本科教育高地:会计学;上海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金融学、税务;上海市“085工程”建设项目:以会计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人才培养平台建设上海市“十一五”重点规划教材:会计系列精品教材科学研究科研机构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设有4个校级研究平台。研究机构级别开放经济与贸易研究中心 校级中国立信风险管理研究院校级立信会计研究院校级经济运行风险预警与管理研究中心校级科研成果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先后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及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等纵向课题100余项,学校教师先后发表核心期刊科研论文1600余篇。学术资源馆藏资源截止至2013年2月,学校共有馆藏纸质图书及期刊合订本万册,中外文电子书23万册,长期订阅中文期刊961种,外文期刊129种,中外文电子期刊19811种,视听资料3000件,可使用的网络数据库30余个。学术期刊《会计与经济研究》(原名《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是由上海市教委主管、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主办的以会计为主、贸易金融经济为辅的财经类学术期刊,现为北大会计类核心期刊(2011版),辟有“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学术专栏”、“会计规范与公司治理”、“公司财务与资本市场”、“内部控制与审计”、“贸易经济”、“金融研究”、“宏观经济”、“财税研究”等主要栏目。[6] 社会评价编辑学校排名根据2014年3月26日由中国校友会网编制完成的《2014中国大学评价研究报告》,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综合实力排名如下[7] :(注:“-”表示院校未出现于排行榜中)名次院校名称院校属性办学层次主体招生批次主管单位1上海财经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 本科—硕士—博士第一批次教育部2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国家“2011计划”重点建设大学 本科—硕士—博士第一批次上海市人民政府3上海金融学院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第二批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硕士第二批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5上海商学院上海市属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第二批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海关学院中央部属高校本科—硕士第二批次海关总署专业排名根据2014年武汉大学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价报告》,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经济管理类主要专业排名如下:(注:“-”表示院校未开设此类专业)院校—专业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贸会计学审计学工商管理国际商务税务上海财经大学112111 21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21222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44333453上海金融学院33445344上海海关学院----4-32上海商学院-555-5-5就业排名根据2014年中国大学薪酬排名,上海地区6所财经类高等学府毕业生五年后平均薪酬排名如下[9] :(注:“-”表示院校薪酬排名未出现于榜单之中或位于全国百名之后或样本数量不足)6校名次本地名次全国名次学校名称类型所在地毕业五年薪酬样本数123上海财经大学财经院校上海市A++高261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财经院校上海市A+高3--上海金融学院财经院校上海市A较高4--上海商学院财经院校上海市A-较高5--上海立信会计学院财经院校上海市B较高---上海海关学院财经院校上海市-不足校园文化校训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校歌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校徽美哉,校之名,大哉,校之训,立信立信正其本。学万千,此则已,会计当而已。今古应无异,百业兴兮欲民生,万商集兮衡重轻。财务兮充盈,平准兮无争,愿吾同学努力迈前程。矢坚贞懿赞建国大功成,昭其信,正其名。学院领导党委书记:董金平院长:唐海燕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楼军江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朱坚强副院长:邵瑞庆副院长:李延臣院长助理:曹惠民院长助理:李延绍院长助理:赵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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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深海

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

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专业资格,具有多年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律经验,2019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职称考试、税务师考试培训。这套内容明确、重点突出、归纳完整、分析详实的“易通”辅导书深受考生欢迎。

教学特点:教学思路清晰,重点突出,应试性强,理论联系实际,善于将零散的知识点系统化,只机械地背诵考点的精练公式,合理化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法规,并将实例讲解得恰到好处。

2、郭守杰老师。中国金融科学院博士后,经济学博士,1995年,开始担任经济法考试的导师,1998年开始编撰一系列“通关”书籍。他被公认为财务会计范畴的“经济法第一人”。

教学特点:善于用简洁的例子和幽默的语言,清晰、简练地讲解难理解、易混淆的考点。被同学们亲切地称为“郭帅”跟着郭帅,在会上开怀大笑。

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公司法律顾问,2002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会计职称预审指导和经济法课程工作,曾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任教,学生众多,教学特点:讲课既有情感性又有声音性,通俗易懂,幽默风趣。我喜欢用“讲故事”的方式讲述法律难题,善于总结和分析平时的考点。

扩展资料: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每一个考生有自己听课的习惯特点,喜欢的授课类型也不尽相同,其实没有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与不适合,选对老师也会将学习变成一件有趣的事,追随一个适合自己的导师,更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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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安晚安勿忘心安早安晚安没你怎安

这三位老师都是讲初级会计的《经济法基础》课的,都是具有多年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各有特点。

1、黄洁洵老师。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拥有多年的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法务经验。2019年起开始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培训、会计职称考试和税务师考试培训。编著的“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内容清晰、重点突出、归纳完整、解析详细,深受考生好评。

授课特点:授课思路清晰、突出重点,应试针对性强,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擅长将零散的知识点体系化、将只需机械背诵的考点口诀化、将需要案例应用的法律规定法理化,例题讲解一针见血。

2、郭守杰老师。经济学博士,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博士后。1995年开始从事《经济法》考试辅导,1998年开始编著“轻松过关”系列图书,是学员公认的财会类“经济法第一人”。

授课特点:擅长以简明的例图、幽默的语言,把难懂易混的考点讲解得透彻清晰、浅显易记。被学员亲切称为“郭帅”。“追随郭帅,笑过注会”。

3、陆中宝老师。法学硕士,副教授,企业法律顾问。200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课程的考前辅导,在北京、上海、广州、南京等地串讲授课,被无数学员追随。 授课特点:讲课声情并茂,通俗易懂,语言风趣诙谐。喜以“讲故事”的方式讲述疑难法律问题,善于总结分析规律性的考点。

扩展资料:

萝卜青菜各有所爱,每个考生情况不同,基础不一样,有的理解能力较强,有的记忆能力特别好。俗话说得好“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

每一个考生有自己听课的习惯特点,喜欢的授课类型也不尽相同,其实没有好与不好,只有适合与不适合。选对老师也会将学习变成一件有趣的事,追随一个适合自己的导师,更是如虎添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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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爱我的你

法律分析:当前受国际国内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出现新的下行压力,要加强跨周期调节,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针对市场主体需求,抓紧实施新的更大力度组合式减税降费,确保一季度经济平稳开局、稳住宏观经济大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2022年做到“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减税降费正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内容。 “十三五”以来,累计新增减税降费超过万亿元,规模庞大。规模性减税降费促进了经济稳定增长。“六保”“六稳”都离不开减税降费政策的支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配合,政府在减税降费的同时,压减开支,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带来了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就体现了政策对企业发展良好生态形成的支持,体现了政策保市场主体的意图。新的减税降费政策,一方面要延续一些到期的政策,延续实施2021年底到期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措施;另一方面要有新的举措,优化减税降费政策,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促进制造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更新改造,还要针对受疫情影响重、就业容量大的服务业等特殊困难行业,研究精准帮扶的减税降费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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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range形同陌路

“减税降费”包括“税收减免”和“取消或停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两部分。

疫情当下,企业家们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便是政府对我们企业有什么优惠扶植政策?我们企业该如何才能享受到这些政策呢?

近日,国务院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等7个行业纳入退还留抵税额的范围,今年出台的各项留抵退税政策新增退税总额达到约万亿元,预计今年全国退税减税总量约万亿,远高于去年的万亿。

在业财融合的大趋势下,传统查税方式向智能化查税已是必然,企业们应抢先使用众智云擎,紧跟税法政策,实现减税降费,应享尽享。众智云擎是智能化税法查询应用及推送系统,收录17万+税法政策,所有文件瞬间提取,省去多个页面不断切断,文件杂乱、信息破碎等大难题,直线提升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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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新出台政策(11项)1、加大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力度【享受主体】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3、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暂停预缴增值税【享受主体】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5、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3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或监护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6、阶段性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7、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享受主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8、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政策【享受主体】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延缓缴纳,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缓缴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9、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享受主体】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10、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11、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并扩大适用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冀财税〔2022〕9号)二、2019年以来现行有效政策(31项)1、降低增值税税率【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1)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3)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将不动产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3、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4、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5、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享受主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每月5000元的基础上,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6、降低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享受主体】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调整缴费基数使用的平均工资口径,由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为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障费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阶段性减免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8、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9、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部分政府性基金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10、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享受主体】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策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11、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享受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12、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享受主体】制造业领域纳税人【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13、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捐赠扶贫货物暂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乡村振兴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14、延续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减免政策【享受主体】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15、支持文化企业发展政策【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优惠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16、对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三年内转让创新企业CDR的个人或企业投资者【优惠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中国存托凭证)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17、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永续债发行方企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18、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享受主体】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19、重点群体等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20、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21、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2、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减征增值税【优惠内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23、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优惠内容】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对其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24、延续实施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内容】(1)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2)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3)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4)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5)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7)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25、公益性捐赠税前结转扣除政策【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优惠内容】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27、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8、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9、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30、取消港口建设费【优惠内容】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港口建设费。以前年度欠缴的港口建设费,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31、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优惠内容】自2021年4月1日起,将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降低50%的基础上,再降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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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有永远还是变了心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是根据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上海提升财经类高校整体发展实力的规划,为适应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迫切需要,形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地位相匹配的财经教育影响力的迫切需要,经上海市委、市政府批准,于2016年3月由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和上海金融学院合并组建而成的一所会计、金融特色鲜明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是由被誉为“中国现代会计之父”的著名教育家潘序伦于1928年创建,2003年升格为本科院校,2011年获得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上海金融学院的前身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创建于1952年的上海市银行学校,2003年升格为本科院校。在悠久的办学历史中,学校被业界誉为中国现代会计教育的发源地和“未来金融家的摇篮”。学校现有松江、浦东和徐汇三个校区,占地面积为1200多亩,拥有中国会计博物馆、当代钱币博物馆、教学楼、图书馆、校史馆、体育馆等设施,拥有中外纸质图书240万册,14个实验教学区、146个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其中经济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被列为上海市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单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学实践教育基地成为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学校现有在校学生规模20000多人,其中普通本科生18000多人,专科生2000多人,专业硕士研究生百余人。学校生源质量和学生就业形势良好,本科生就业率达到98%以上,硕士毕业生就业率达100%,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击剑体育特色项目久负盛名,是上海市击剑专业运动队体教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跆拳道项目为上海市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项目。学校学科专业特色鲜明,有本科专业33个,拥有审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干学科门类,兼有法、文、理、工等其他学科门类,初步形成了交叉支撑、协调发展的多学科格局。工商管理学科入选上海市一流学科(B类)、上海市I类高原学科;应用经济学列入上海高校一流学科(B类)培育计划;开放经济与贸易学科为上海市重点学科;会计学、国际贸易、金融学为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学校拥有会计学、金融学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会计学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金融学、税务、财政学3个上海市专业综合改革试点本科专业;会计学、金融学、市场营销学3个上海市属高校应用型本科试点专业。学校高度重视“高水平、应用型、国际化”的师资队伍建设,通过实行“常任轨”和“师资研究员”、“骨干教师激励计划”、优秀人才工程等人事制度创新,聚集了一批包括特聘教授、东方学者讲座教授、客座教授等有重要学术地位和丰富实践管理经验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现有教职员工150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1000多人,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400多人,其中正高级职称90多人,副高级职称320余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近450人。学校目前设有上海科技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研究院)、自贸区金融研究院、浦东研究院、现代支付与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开放经济与贸易研究中心、中国风险管理研究院、立信会计研究院、“一带一路”会计文化研究中心等多个科研机构,其中上海科技金融研究院和浦东研究院已纳入上海市协同创新中心和“上海高校智库”建设计划。第二期知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高级战略研究中心——经济运行风险预警与管理研究中心”为上海市教委“高校知识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与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合作成立“服务经济与制度创新”决策咨询基地。学校围绕地方社会需求开展研究,初步形成了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特色的应用研究优势。学校始终坚持开放办学,实施国际化办学发展战略,与国(境)外近70所高校及研究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学校与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国际会计师公会AI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专业机构合作进行国际会计资格的培训。现有中外合作交流项目40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2个,留学生600多人,其中学历生288人。在丹麦国际商学院正式开展孔子课堂建设,积极推进与巴基斯坦信息技术学院合作共建“孔子学院”。在未来的发展中,学校将主动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服务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科创中心和自贸区建设,立足上海,辐射长三角,面向国际,走内涵提升、特色发展之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开放办学战略,促进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全面开展综合改革,加快提高学校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努力成为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应用型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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