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考试管理规定

七情七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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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时光为敌与世界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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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具有普通高等院校药学类、中药学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一年;(二)具有药学类、中药学类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二年。(三)执业药师只能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单位、执业范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四)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五年,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注册管理机构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延续注册者,除须符合第十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按规定修满继续教育学分。法律依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六条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国家药监局负责组织拟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会同国家药监局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确定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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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的人好好爱你爱的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标准控制,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健康,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在药品生产和药品流通领域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凡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在其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相应的执业药师资格人员。执业药师通过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依法独立执行业务。  执业药师英文译为:Licensed pharmacist。第三条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第四条 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度、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获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药师的水平和能力,作为依法申请领办药品生产、经营或独立执行业务的依据。第二章 考试第六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它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一)药学中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十年;  (二)药学大专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六年;   (三)药学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四年;  (四)获药学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二年;  (五)获药学硕士学位后,从事医药工作满一年;  (六)获药学博士学位;  (七)已正式受聘担任主管药师职务的人员。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组织或授权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第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指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授权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第十条 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用印的《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第三章 注册第十一条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医药管理局及省级医药管理局(总公司)为执业药师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根据人事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出的执业药师考试及格名单向考试合格者核发资格证书,并通知其到当地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注册。接到通知后须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再有效。第十三条 申请执业药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药师职业道德;  (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  再次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第十四条 经批准注册的执业药师,由省级医药管理局在《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并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三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第十六条 凡脱离药师工作岗位连续时间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若要重新注册,必须再次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第十七条 执业药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注册:  (一)死亡;   (二)服刑;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第四章 职责第十八条 执业药师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以提供合格药品,维护人民身体健康为基本准则。第十九条 执业药师有权依法开办或领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是申领企业执照的必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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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我的世界Would你是我的唯一ONLY

根据人社部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汇总了考试涉及的注意事项,希望大家仔细阅读。证件证件准备:考生凭准考证、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进入考场。注意:身份证遗失、不在有效期内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文具只准携带:黑色钢笔(签字笔)、2B铅笔、软橡皮、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进入考场。注意: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考场,建议多打印几张准考证。开考后不得借用文具或计算器等物品。哪些行为会触犯违规根据人社部出台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如下:一般违规行为1、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3、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7、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8、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9、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10、其他。注意: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严重违纪行为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3、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4、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5、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6、其他。注意: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若有上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特别严重行为1、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2、替考: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注意: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上述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考试终止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注意:应试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一般、严重违纪行为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诚信档案执业药师考试在对考试作弊、“打假”、试卷雷同等现象的严厉防控的实践过程中,建立起考试诚信档案库。考试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用人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和注册、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考试机构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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