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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她远方的回忆
比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可能出现口腔科、眼科和耳鼻咽喉科合并成一个大“五官科”,正常上班时间还能从事各自的专业范围,但到值班、节假日等非正常上班时间,三个专业通常只有一名医生执业;又如,亲朋好友来医院就诊或配药,为了图个方便,医生常常会不顾自己的执业范围,内科医生开妇科的专用药之类;也有因为对专业范围的理解存在误区,如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儿童需要实施“包皮环切术”或“疝修补术”,应属于小儿外科还是外科的执业范围,医务人员没有统一意见。可怕的是不少医务工作者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不以为然,当遇到执法部门对这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为其喊冤叫屈、打抱不平。那么是否执法部门适用的法律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8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无论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的依据都是“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那么什么叫“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呢?是否就是指使用了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医疗活动呢?对此,《细则》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进一步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本专业以外”?
乱了和谐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标准如下:1、扣1分得有:未做到住院医嘱、治疗单、检查报告单和病程记录相吻合的;未按规定执行告知签字制度的;对医保政策解释不准确或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参保人员有效投诉的;未按国家及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建立门(急)诊、住院病历,病历记录书写不及时或不及时打印、不规范、不准确或难以辨认的;对意外伤害就诊的参保人员,未记载受伤原因和经过的。2、扣3分的有:未因病施治,存在不规范诊疗、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的;将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让参保患者自付的;让住院的参保患者到门诊或药店自费购药、检查及治疗的;因名章或处方权限保管不当,被他人冒用的;按规定审核参保患者身份,导致冒名门诊就医的。3、扣5分的有:拒绝收治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未详细询问病史,误将工伤患者或因第三方责任受伤的患者以医保身份收入院的;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治住院或让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提前出院的;非主观故意导致分解住院的;病历记录提前书写的;病历被认定为丙级的;将名章或处方权限转借给他人为参保患者开具医保处方的;未按规定审核参保患者身份,导致冒名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体检的;未按照国际疾病分类的疾病名称填写疾病诊断,人为「升级诊断」、「增加诊断」,造成基金损失的;不配合市医保中心相关检查的。4、扣10分的有:故意隐瞒或与患者合谋,导致冒名就医的;故意隐瞒或与参保患者合谋,将工伤患者或因第三方责任受伤的患者以医保身份收入院的。5、取消其医保医师资格的有:提供虚假的检查(化验)报告单或虚构病历等医疗文书或证明材料的;未履行修改病历手续擅自修改病历的;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或超出执业范围进行临床医疗服务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将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转借、转租给其他医疗机构。
心泛难
法律分析:超职业范围行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被责令立即改正。医师超范围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会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3-6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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