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从业者避税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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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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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 商场管理者缺乏对出纳李某的监督,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2. 商场管理者未能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未能有效防止货币资金的挪用;3. 商场管理者未能及时对现金支票进行审核,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4. 商场管理者未能及时对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进行审核,未能及时发现李某的违法行为。解决措施:1. 加强对出纳的监督,定期对出纳的工作进行检查;2. 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货币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定期对货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3. 对现金支票进行审核,定期对现金支票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4. 对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进行审核,定期对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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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唇短裙假情意3

一、合理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的活力,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税收优惠: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豁免、优惠退税、免征额、起征点、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等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5%或10%征收,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甚至还有一些地方园区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所以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可以依据国家优惠政策来筹划。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对于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可以通过入驻税收洼地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而享受核定征收等相关税收优惠。目前,根据政策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依据税法是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以有效减轻企业所得税压税负压力大的问题。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有定率和定额核定两种方式,除去特定行业中需定率核定征收外,其他都可以申请定额核定征收,其直接核定个人经营所得税税率为,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的综合税率为,且不会根据企业的开票额而发生改变,这也是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首选手段。三、巧用公益捐赠进行税务筹划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还可以通过公益捐赠来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部分准予扣除。”而这里的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门,或者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才准予扣除,否则其他不得在税前扣除。四、资产租赁方式对企业来说,资产租赁的好处是很多的,不仅可以避免企业遭受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还可以较少购买机器设备的费用。同时租金可以从税前利润中扣减,可冲减利润从而达到合理节税的效果。当然,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的方式不止以上几种,若企业税负压力真的很大,建议通过一些专业的节税机构,结合自身企业情况来定制适合的税收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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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mo

节税网123的灵活用工方式 ,降低了企业人工成本的投入,降低了用工过程中的风险。 通过业务流外包,由节税网123管理中心分配业务给用工人员。企业管理中心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分配任务给用工人员,也将税负大幅度降低,企业也无需为用工人员上社保。企业通过在节税网123威客平台发布内容,零散用工人员接任务,达成交易并线下完成任务。公司和零散用工人员线上达成合作,用工人员直接为公司服务降低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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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婉淺笑只為我的男人溫柔微笑只為我的女人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经济行为与经济利益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的最终目标。同时、市场经济更是一种法治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  在市场机制相对较完善的西方国家,税收筹划是一种普遍的经济现象。不仅投资者和纳税人在决定投资、经营前,对各种方案进行比较选择,以寻求获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最佳纳税方案,而且正当合理的税收筹划也得到政府的认可甚至鼓励。在我国,税收筹划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受到广大纳税人和投资者的重视。税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每个环节的实现都伴随着税收的影子。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经营决策时,如果无视税收的存在,则可能要为此付出更大的代价。企业的纳税行为涉及企业和国家两个主体,如伺使企业的纳税行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使企业和政府双方都受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促进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一般而言,企业要想减少税收负担有三种方式:逃税,避税和节税。  (1)逃税。逃税是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行为。这是一种公然违法行为,-经发现,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避税。避税是纳税人利用税法的薄弱或含混的地方,使所纳税款少于应纳的税款,实际上它是不违反税法的。这是纳税人使用一种在表面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但实质上与立法意图相悖的合法形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所以有人又把避税称之为“合法的逃税”。  (3)节税。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和税法实施细则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可以得到减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其有利者而为之。比如企业经营组织形式的选择,我国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不同的纳税规定,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进入一个立法者所不希望去控制或不认为是与财政有关的行为领域。立法的意图是确定区分节税与避税的标准。因为在避税的情况下,纳税人进入的行为领域是立法者希望予以控制但不能成功地办到的领域,这是法律措词上的缺陷及类似问题产生的后果。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如果采用逃税、偷漏税等非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企业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从而使企业遭受更大损失。即使采用非违法的避税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也会招致政府的反避税措施。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渐严密完善,企业避税的行为空间会越来越小。而节税则是税法允许甚至鼓励的。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因此节税才是企业税收筹划谋取合法税收利益的最重要的体现。  当然,我们所说的税收筹划也不是仅指表面意义上的节税行为,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必须服从于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因此,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应是企业利益最大化。  税收筹划是指在遵守税法和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利用税收法规所赋予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机会,通过对企业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和筹划,达到税负最轻或最佳,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1)合法性。税收筹划不仅遵守税收法规,而且还体现了税收的政策导向。在形式上,它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为依据;在实行中,又是顺应立法意图的。因此,受到国家的允许和鼓励。可以说节税的动机是合理的,手段是合法的。  (2)择优性。由于税制要素中税赋弹性的存在和财务制度中会计核算方法可选择性。企业如何根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情况,优化投资结构;如何根据纳税义务规定,选择机构设置;如何根据纳税高低,选择不同的经营方式,都将关系到企业应交税款和税后利润的多少。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或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3)整体性。税收筹划的整体性,一方面指税收筹划不能只注重于某一个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另一方面指总体税负的轻重并不是选择纳税方案的最重要依据,应衡量“节税”、与“增税”的综合效果,在企业面临多种纳税选择时,应当选择总体收益最多但纳税并非最少的一种方案。毕竟,相对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而言,减少税负只是一个途径而己。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方面进行税收筹划是完全必要的,但税收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相应的配套措施作为前提。现阶段,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主要表现在:  (1)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征什么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无不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往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不同产品,实行区别对待的,对需要在税收上鼓励的,往往少征税或不征税,对需要限制的,往往多征税。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  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鼓励的政策条件。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2)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虽经不断完各,但仍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也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3)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是有弹性的,有些财务处理可以自由选择确定,如存货计价方法可以有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后进先出法等。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有直线法与加速折旧法。企业环境和自身的个性情况,充分地运用这种合法的可选择的自由,选择那些有利于自身的财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  (4)从短期上看,税收筹划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导致了国家的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这种减少其实是国家本身的意图之一。因为国家正是通过牺牲税收收入来换取经济政策的的贯彻落实和国家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从长期看,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意味着涵养了国家的税源,有利于国家长期财政收入的增长。因此,国家对正当的税收筹划行为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这也是税收筹划行为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  税收筹划是企业应有的权利,通过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肯定和支持,促进企业依法纳税、也是依法治税的必然选择。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筹划是企业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复杂决策过程,是依据国家法律选择最优纳税方案的过程。它不仅涉及企业内部的投资、经营、理财等各项活动,还与政府、税务机关以及相关组织有很大的关系。因此,一个可行的税收筹划要考虑方方面面,具体的要注意以下事项: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税收筹划的合法性,还要求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使其完整、正确,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这样就不会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这也是税收筹划的一种形式。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人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即不能仅仅关注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某一税中种少缴了,另一税种可能要多缴,因而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s同时,不仅要使企业整体税负最低,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同时带来的由于销售与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另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考虑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节税的目的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毕竟相对于增加企业综合经济效益而言,节税只是一个途径、一种方法。  (4)税收筹划应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税收筹划必须在应税行为或应税事实发生之前对企业的投资、经营和理财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如果纳税事实已经形成,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为定局以后,则不存在税收筹划的问题了。否则不可避免地要沦为避税甚至逃税。税收筹划应在应税经济行为之前进行,并指导经济活动的运行。  (5)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之所以有风险,与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及企业自身活动的不断变化有关。尤其是那些立足长期的税收筹划,更是蕴涵着较大的风险性。例如,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可能调整税法,开征一些新税种,减少部分税收优惠等。另外,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法律都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职业判断。因此,在企业税收筹划中,有关人员除了全面学习税收法规之外,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至关重要。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及时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同时还能尽早获取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新政策出台的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尽量降低风险,趋利避害,争取最大的收益。  四、结束语  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作为企业的客观理财环境之一,如何依法纳税并能动地利用税收杠杆,谋取最大限度的经济利益,成为企业理财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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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我想着她你去死

案例分析如下:张某确实按法定程序申请了个人独资企业,相关手续和手续齐全,但其申请被工商局驳回,问题在于张某的申请前置条件不符合。换句话说,AIC不注册是合法的。原因是张原本是一家电子企业的技术人员,辞职当月应聘到了个人独资企业。我国民商法规定,企业中的技术人员在辞职后的规定期限内,不得将从企业学到的技术作为技术资本经营与原企业性质相同的法人组织。这是对我们目前市场经济的一种维护,否则会造成市场经济体制的混乱。因此,张的行为虽不构成违法行为,但确实是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登记是合法的。片面之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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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心情人

【案情】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配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解析】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可见,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公司的设立,只是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

【参考解析】因为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已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了丁对公司的债务,不构成抽逃注册资金。

4.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

【参考解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虽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的行为表明其认同借款合同的存在,其主观上愿意承担还款义务,即同意履行,故诉讼时效中断,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5.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

【参考答案】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公司法》对此种行为只是规定了产生的利益归于公司,由于此种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应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并未规定此行为无效,故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

6.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参考解析】《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故戊13岁的儿子可以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

7.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北陵公司以设备作为担保,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只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

8.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

【参考解析】此处应将“股份”改为“股权”。《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乙向股东甲转让股权不是对外转让,不需经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也不享有优先受让权。

9.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

【参考答案】有效。因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

【参考解析】《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题中,北陵公司尚欠万水公司债务无力归还的情况下决定向慈善机构捐款,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故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05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08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奸,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解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奸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奸,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08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1.张某盗取甲公司一张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后,伪造为面值loo万元的汇票,且该汇票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甲公司为承兑申请人。张某将该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了公司将该张伪造的汇票在某工行申请贴现,工行未审查出该票据的真伪,予以贴现95万元。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行为?

(2)伪造者张某应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4)丙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为什么?

(5)工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李某为其65岁的母亲和7岁的女儿均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在未经母亲和女儿同意的情况下,两份保单的受益人栏内都填的都是李某的名字。李某母亲得知后,执意将受益人改成了她自己。李某为其女儿投保的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费。李某支付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了60天未支付保费。保险公司便立即将该份合同终止。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继续支付保赞。同时,李某的母亲因意外事故死亡,保险公司认为受益人死亡,故拒绝赔偿任何保险金。

(1)李某自行指定受益人的做法是否正确?

(2)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案例分析

1.(1)票据伪造。(2分)

(2)张莱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不承担票据责任,因为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票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3分)

(3)不承担。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3分)应承担。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其责任不受伪造签章的影响。所谓真正签章者,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3分)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正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因为有过失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4分)

2.(1)李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应当由母亲指定,也可以由李某指定,但应当经过其母同意;李某为其女儿投的意外伤害险中,受益人可由李某自己决定,因其女儿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由监护人指定受益人。(6分)

(2)首先,投保人超期未缴保费的,保险人无权立即终止保险合同,而应当给投保人一定时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只能中止保险合同效力,或者技约减少保险金额;其次,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再次,受益人死亡,且无其他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入赔偿保险金,而不是不予赔偿。(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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