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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笼寒水月笼纱
⑴ 考银行从业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
考银行从业资格证需要条件如下:
一、银行业初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2、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大专院校以上(含大专)在校学生也可报名,但需准确填写所在院校,以备核查);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银行业中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中级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
(二)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
(三)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硕士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
(五)取得经济学、管理学、法学学科门类专业博士学历(或学位);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专业上述学历(或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以上要求的证明材料将采用网站上传的形式提交,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需有单位盖章,请拟参考人员提前准备。
CCBP是“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 Certification of China Banking Professional)的英文缩写。建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是依法从事银行业专业岗位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由四个基本的环节组成,即资格标准、考试制度、资格审核和继续教育。
我国银行到2012年,将基本完成现有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工作;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原《公共基础》)证书成为行业上岗标准;逐步实施专业证书分级管理。因此,早日取得资格认证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会有很大的裨益和帮助。
参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通知
⑵ 为什么要考银行,报考银行需要什么条件
每年银行校园招聘都有大量的应届生报考,其中原因有很多,比如不需要工作经验、工作稳定等等,而报考银行的条件限制也不是很多:
1、直接成为行内正式工。通过银行校招进入银行工作的同学,一定都会是合同制,也就是正式工。只要不触犯银行底线问题基本是很稳定的。这一点是和毕业后再进入银行最本质的区别。
2、福利待遇享受高。既然是行内的正式员工,过节费、各类补贴、五险一金就不在话下了。还有就是年终奖,也是可观的。
3、不需要工作经验要求低。校招对学生们来说还是很宽松的,没有工作经验银行可以培养。但是如果毕业后再想进入银行工作是需要有银行方面相关工作经验,而且也要通过并不简单的考试。
4、银行招聘专业限制少。很多人以为只有经济金融专业的人才能进银行,其实近几年来,银行对专业的限制并不是很强烈,一般除了技术岗以外,其他岗位的专业要求并不是很严格。
招聘条件据其具体银行、具体岗位又有所不同。学历要求各银行也不一样,五大行等商业性银行对于学历要求一般是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地方性银行或者部分股份制银行对于学历要求会有所降低。例如五大行会要求招聘对象为境内外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英语水平要求四级以上,或托业听读公开考试630分及以上,新托福考试75分及以上,雅思考试分及以上等,技术类岗位要求有一定的资格证书。硕士研究生英语六级要求425分以上等等。但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的要求,例如部分地市会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些银行还会放宽至2017、2016届毕业生。其招聘条件的共同点如下:
1、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记录;
2、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思维敏捷,语言表达能力较强;
4、热爱金融事业,认同所报考银行的企业文化;
5、无论是地方性银行还是五大行各分行,都比较偏向于照顾本地生源的考生,例如:某年农业银行定向限本地生源(以地级市为单位)。更多银行招聘考试信息
⑶ 考银行需要哪些条件
你好,你说的是考银行从业资格证吧,需要的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内业规章;2.取得容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3.(大专院校以上(含大专)在校学生也可报名,但需准确填写所在院校,以备核查);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⑷ 考银行需要什么条件
学历要求是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及上学历。专业要求是管理类、计算机、会计学、法学类、经济学、外语类。外语要求本科毕业生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硕士研究生上毕业生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身体健康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身体条件。
⑸ 想考银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计算也可以的;最好问问导师!1、学历: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2、专业:经济类、金融类、财务类、管理类、法律类等专业为主,个人条件突出,具备相关的经济、金融、财会等知识,有发展潜质的其他专业毕业生也会适当考虑。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岗位对专业有特别要求,有些岗位不限专业。3、素质:良好的心态、高度的自律性;良好的解决问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精神;愿意接受新鲜事物,有创新意识、有持续的学习意愿。二、银行招应届生的公布标准一般要求本科学历以上,英语过关,专业对口(不光只是金融专业其他岗位也要求计算机、法学等职位)但实际上每年申请银行的人特别多,所以在大学四年的各项指标如果都很优异,这包括成绩好、有实习经历、当过组织者,甚至体育好,都可能帮助比别人具有有更多的竞争力;资格的话,金融方向有银行从业资格证最佳。三、一般国有银行或者比较好的商业银行每年都会在高校进行校园招聘,这个机会一定要好好把握,(尤其是如果家里没有什背景的话,因为这种招聘比较公正,一定要本科生才能参加)而且通过校园招聘进去的员工都是正式工,不是合同工,薪酬和待遇是完全不一样的。只要复习一些会计方面的东西,数学语文一般都不会很难得,英语要再抓一抓,尤其是如果要去中国银行的话。
⑹ 报考银行招聘有什么条件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夏季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愿意履行中国银行员工义务和岗位职责;
二)具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学历及能力素质;
三)具有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语言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
四)身体健康,具备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我行亲属回避的有关规定;
六)岗位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岗位条件
一)国内外院校应届毕业生,部分机构同时招收少量银行同业人员(要求30周岁及以下、从事银行柜员或相关工作)和毕业两年之内的在职人员(要求家庭或生活基础在招聘岗位所在城市);
二)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经济金融、财务会计、管理、外语、法律及理工类等专业;部分机构可放宽至全日制大专学历(要求家庭或生活基础在招聘岗位所在城市);银行同业人员或申报县域机构的,专业可不做限制;
三)具有较好的客户服务意识、语言沟通能力和学习能力。
三、相关说明
一)各机构在上述基本条件、岗位条件的基础上,将分别明确具体的招聘条件(如是否招收银行同业人员、毕业两年之内的在职人员),请应聘者根据本人情况申报,避免无效申请。
二)应届毕业生应满足以下毕业时间要求:
1.境内高校毕业生,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毕业,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和就业报到证;
2.境外院校毕业生,应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间毕业且为初次就业,在2015年7月31日前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开始全职工作,并保证在试用期结束前一个月(最晚不超过2015年12月31日)获得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
3.中外合作联合办学项目毕业生,应符合上述要求之一。
(6)考银行协会需要什么条件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一)请应聘者准确、完整填写简历和相关资料信息,保证信息真实性;如与事实不符,中国银行有权取消其应聘资格。
二)各机构的招聘岗位、应聘条件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机构(如海外机构)对应聘者范围有专门要求,请应聘者根据本人情况申报,避免无效申请。
三)中国银行将在11月上旬组织进行统一笔试,具体安排将通过邮件或95566短信等方式通知。
四)招聘过程中,中国银行将通过应聘者在线报名时填写的联系方式(包括手机、电子邮件等)与本人联系,请确保准确填写并保持通讯畅通。
五)中国银行未成立或委托成立任何考试中心、命题中心等机构或类似机构,从未编辑或出版过任何校园招聘考试参考资料,从未向任何机构提供过校园招聘考试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在校园招聘过程中,中国银行不会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请提高警惕,谨防。
六)中国银行有权根据岗位需求变化及报名情况等因素,调整、取消或终止个别岗位的招聘工作,并对本次招聘享有最终解释权。
七)了解更多招聘信息及动态,敬请关注“中国银行人才招聘”微信公众号。
他是阳光深拥必伤她是深海沉醉必溺
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组织,归口银保监会直接管理。
一般当地的银行机构大部分都需要入会,缴纳会费。
例如地级市的国有银行分行行长,股份制银行分行行长,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行长等组成,
其实缴纳会费是一种象征意义,并不能带来直接好处。
一是负责聘请讲师团队,对全体银行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是需要花钱请老师的,培训费来自于协会收取的会费。
二是当遇见消费者投诉纠纷,特别是跨银行的可以由协会从中牵头协调解决。
三是办理银行业协会简报,一般由综合处秘书团队,从各银行收集值得宣传报道的新闻信息,印制简报,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人行、银保监、金融局等金融管理部门。
很多银行加入协会,并且选派人员到协会挂职,主要也是考虑能够在协会简报上多发文章,对自己行业务办理、经营发展进行正面的宣传发声。
四是配合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协会的领导层由会员选举产生,一般由国有银行行长担任。
会长是轮值的,也是象征意义的,一般负责牵头组织会议等等。
常务副会长一般由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进行派驻。
是全日制在岗,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协会还会配备一名监事长,也是全职在岗,一般也由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进行派驻,主要负责对日常事务、财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
大部分人员都是来自各行借调的人员。
如果是基层岗位或者核心部门人员,一般也不会借调到协会工作,因为协会工作相对轻松,并且工资基本不受太大的影响。
所以要么是借调来真正干活的,例如出简报,要么是来寻求轻松工作的关系户。
借调人员大部分是短期,也有的关系户是长期在协会借调。
部分协会会进行社会招聘,全职在岗工作,主要是文职,进去以后不会有太核心的部门或者分工,而是主要负责内勤、综合等比较庞杂的事务。
细节打动人心
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以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制定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第二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领导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组织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设,为银行和金融消费者提供鉴别从业者能力的依据,为银行业从业人员保持专业水准提供继续教育支持。第三条 本会的服务对象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建立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推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用人规范,为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第六条 确立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立的基本原则,制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规划,研究和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和相应的制度。第七条 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审核银行业从业人员认证资格,管理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八条 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以后的继续教育。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九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第十条 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本会主任委员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如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所代表机构的其他人员出席并代行委员权利。根据需要,全体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的职责:(一)制定、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本会委员主要由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第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的常设机构。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授权一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主持日常工作。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参加方能召开。第十四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一)在本会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五)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第十五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需经到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第十六条 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第十七条 本会主任委员的职责:(一)主持召开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三)对外代表本会及本会常务委员会;(四)向本会报告工作;(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十八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办公室” (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第十九条 认证办公室的职责:(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四)在常务委员会授权下办理日常事务;(五)办理本会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会设“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实施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的专业咨询机构。专家委员会人选由认证办公室提出,报本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对全体会议和本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就以下事项提出可行性咨询建议:(一)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标准;(二)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科目及考试大纲;(三)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相关教材;(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各专业的资格审核标准;(五)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继续教育要求;(六)本会需要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咨询事项。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二)接受与资格认证有关的捐赠和资助;(三)各种与资格认证项目相关的咨询、管理等服务收入。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管理:(一)本会经费应专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与资格认证相关的工作。(二)本会接受的捐赠和资助,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经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 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法律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工作委员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则开展工作。第三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第四条 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民主集中。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三)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成员及成员代表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经向法律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四)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各成员必须指定一名负责法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作为成员代表,代表成员参加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成员代表一经确定,应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将新的成员代表报法律委员会办公室。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的意见。第四章 全体会议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一)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二)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委单位);(三) 审查和批准法律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四)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委单位。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全体会议;(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四)制订法律委员会基本工作制度和行业维权方面的规章制度;(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维权;(六)选聘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七)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第六章 办公室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三)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第七章 主任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会长提名,副主任单位由主任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主任和常务副主任人选必须从主任行产生,副主任人选必须从副主任行产生。法律委员会主任应当由主任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三)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侯选名单;(五) 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协会核准后生效。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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