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证券从业人员炒股

终于嘲笑我爱你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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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我的世界你进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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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接近5500万元被查,背后的猫腻首先是收受客户的钱财帮助客户买卖股票,其次是利用别人的名义买卖股票,再者是用自身的化名来购买对应的股票,另外是违反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四方面来阐述分析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接近5500万元被查,背后到底有那些具体的猫腻。

一、收受客户的钱财帮助客户买卖股票

首先是收受客户的钱财帮助客户买卖股票,对于厦门证券交易中心的营业部客户经理而言他违规帮助了一些禁止在股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人群购买了股票,并且在合适的时期对这些股票进行了大量的售卖,这是非常错误的行为。

二、利用他人的名义买卖股票

其次是利用他人的名义来买卖股票,对于券商高管而言他还利用了一些客户的名义来购买一些特定的股票,并且长期持有在股票市场行情处于一个牛市的时候再卖出去,这样子从中获得了大量的收益。

三、利用自身的化名来购买对应的股票

再者是利用自身的化名来购买对应的股票,对于这位券商高管而言他还利用了一些特殊的手段来获得一个假的身份信息来从而可以在股票市场上纵横买卖对应的股票。

四、违反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还有就是违反了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于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而言正常情况下不被允许购买股票的,主要是因为对应的证券精力掌握了股市的一些重要资料,如果买卖股票会危害到股票市场的正常发展。

证券交易所应该做到的注意事项:

应该加强对于证券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才可以使得他们从根本上杜绝对应的情况的发生。

51评论

爱得狼狈痛彻心扉

输入从业人员身份证号码,就可以查证所有账户账号,所有交易记录,很简单,这是有关执法部门的依法许可的特权。

28评论

你能不能勇敢一些

利用5个账户持有,买卖股票,通过使用的手机和电脑设备委托下单,累计交易金额近147亿元,盈利超过5,400万元。

131评论

梦里梦着梦不完的梦画里画着画不完的画

今天是7月5日,根据最新报道显示,在上海,一个证券公司的高管炒股七年盈利了5500万元被查封,而罚款竟然高达1一个亿,那么为什么证券公司的人就不能炒股呢?这背后到底有何猫腻呢?

根据报道,这个证券公司的高管这七年利用五个个人账户,疯狂交易了几万笔订单,每天就要交易14笔订单。而最终事情暴露被查封。那么证券公司的人为什么不能炒股呢?那是因为证券公司的工作性质有关的,证券公司实际上就是属于通过收集其他民众的金钱,帮助他们获得资金投资,并且也利用了自己的内部消息,帮助民众获得分红,而自己则赚到相关的管理费用。而一旦证券公司的个人炒股,一方面来说相当于明牌,因为证券公司往往会认识很多业内的参与者,对于业内所有可能的举动都有很多信息了解,而这些都不是一般人可以了解的,所以说这对于大部分股民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则是这个事情和自己的本职工作冲突,两者都是炒股,一旦发生冲突,就有可能影响工作。

这个高管利用了5个账户一共交易了24623笔金额,每个交易日交易多达14笔,并且由于这个高管使用的是高频短线的交易方式,每笔交易的金额都在千万左右,交易的金额并不是很高,这就意味着他的交易很类似个人消费,所以很难被人发现。虽然他交易量的147亿和5500万比起来并不多。但是实际上这个高管本金也只有千万而已,所以这也是让执法人员发现他的罪行的重点。

希望这样的事情少发生一些!

163评论

这辈子牵左手不离下辈子握右手不弃

这个企业的交易是存在问题的,而且一共有5个账号,现在把这些交易的金额都没收了,而且还进行了审查。

7评论

ta不好依然爱

当然不可以买股票,《证券法》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证开户,而且也有监控措施。但是在我国,实际上很多从业人员在用亲戚朋友的身份证开户的很多。

182评论

狠你不懂我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一、《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二、国家规定不能买卖股票的人群:1、证券从业人员2、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3、现役军人以上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2.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3.第三十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九十七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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