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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葫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制定《安徽省银行业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保证我省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规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运行和发展。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协会会员大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力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工作重大事项的审议,各会员单位通过会员大会参与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 协会理事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进行自律性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处分报会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 协会自律委员会是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实施者,负责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负责检查、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办法及各项同业管理办法的情况。 第八条 协会自律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该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行业自律基本规定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加强银行资金安全维护,依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建立长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十条 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内控文化及合规文化建设,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制定积极可行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客户开立银行账户,严格账户管理,严禁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第十三条 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规定,有序、合规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如实将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发放、收回等各种信息数据登记报送到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企业征信基本数据库中;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严格执行贷款审批程序,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不得采取降低贷款条件等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四)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要求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五)不得采取随意或有意缩短贷款期限、扩大加罚息范围等形式,变相提高利率;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不合规定的咨询费、信息费、管理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六)加强票据业务管理,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能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严禁发放贷款作为票据业务保证金。 第十四条 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支付结算业务,按照正常的支付渠道办理资金清算。 (二)备有各类支付结算方式的一般使用说明,供客户索取。 (三)对涉及其他会员单位的票据及时办理解付业务,不得违规、无理、故意压单压票等。 (四)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还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保密措施及附加收费标准等资料。 (五)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第十五条 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可以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在与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合约时,不得有排斥他行的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安装POS机、读卡器及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第十七条 开展中间业务应加强同业之间的沟通,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第十八条 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网上银行、ATM)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产生的问题。 第十九条 遵守商业道德,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以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声誉、泄露其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七)不得不计成本、违规简化业务办理程序争揽客户。 (八)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二十条 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真实反映利润及资产质量状况。 (二)在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在产品推广的同时强化信息披露,及时向客户和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三)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 (四)不得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在业务、产品广告及各类宣传中发布不真实内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五)不得以宣传业务的名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一条 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尚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强化廉洁自律,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三)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确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检查、监督、评估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安徽省银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开展会员单位自查和协会抽查。 (一)会员单位自觉开展自查工作,每年组织一次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会员单位应指定自律联络部门作为自查的组织管理部门。会员单位的自查报告应报送协会; (二)协会每年安排相关抽查,由协会自律委员会组织,并在事后向会员单位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协会自律委员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并收集、汇总社会公众传媒对会员单位的报道。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并做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会员单位应互相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协会举报。协会要认真受理、查证,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反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按有关规定采取警示、内部通报、公开曝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政策性银行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协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协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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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信誉,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操守。第二条 [从业人员]本职业操守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适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操守,并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 [诚实信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第五条 [守法合规]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第六条 [专业胜任]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第七条 [勤勉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第八条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第九条 [公平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第十条 [熟知业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第十一条 [监管规避]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做到:(一)不打听与自身工作无关的信息;(二)除非经内部职责调整或经过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行;(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将自己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和钥匙等与自身职责有关的物品或信息交与或告知其他人员。第十三条 [信息保密]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受雇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第十四条 [利益冲突]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利益冲突:(一)在存在潜在冲突的情形下,应当向所在机构管理层主动说明利益冲突的情况,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二)银行业从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购买其所在机构销售或代理的金融产品,或接受其所在机构提供的服务之时,应当明确区分所在机构利益与个人利益。不得利用本职工作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其所在机构进行交易。第十五条 [内幕交易]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第十六条 [了解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十七条 [反洗钱]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第十八条 [礼貌服务]银行业从业人员在接洽业务过程中,应当衣着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对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满足,对暂时无法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应当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第十九条 [公平对待]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障及业务的繁简程度和金额大小等方面的差异而歧视客户。对残障者或语言存在障碍的客户,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尽可能为其提供便利。但根据所在机构与客户之间的契约而产生的服务方式、费率等方面的差异,不应视为歧视。第二十条 [风险提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到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对客户提出的问题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答复,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不得向客户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有关规章制度的承诺或保证。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第二十二条 [授信尽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区域的信用环境、所处行业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担保物的情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授信后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助执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不泄漏执法活动信息,不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第二十四条 [礼物收送]在政策法律及商业习惯允许范围内的礼物收、送,应当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且遵循以下原则:(一) 不得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有价证券等违反商业习惯的礼物;(二) 礼物收、送将不会影响是否与礼物提供方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使礼物接受方产生交易的义务感;(三) 礼物收、送将不会使客户获得不适当的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第二十五条 [娱乐及便利]银行业从业人员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进行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工具、旅行等其他方面的便利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属于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以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属于行业惯例;(二)不会让接受人因此产生对交易的义务感;(三)根据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不显得频繁,且价值在政策法规和所在机构允许的范围以内;(四)这些活动一旦被公开将不至于影响所在机构的声誉。第二十六条 [客户投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不轻慢任何投诉和建议;(二)所在机构有明确的客户投诉反馈时限,应当在反馈时限内答复客户;(三)所在机构没有明确的投诉反馈时限,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反馈情况;(四)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应当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前投诉处理的情况,并提前告知下一个反馈时限。人员同事第二十七条 [尊重同事]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障而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带有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尊重同事的个人隐私。工作中接触到同事个人隐私的,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尊重同事的工作方式和工作成果,不得不当引用、剽窃同事的工作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贬低、攻击、诋毁。第二十八条 [团结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二十九条 [互相监督]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予以提示、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 [忠于职守]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时,应当按照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所在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在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第三十三条 [兼职]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在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当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第三十四条 [爱护机构财产]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护和使用所在机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保护所在机构财产,合理、有效运用所在机构财产,不得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用途,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浪费、侵占、挪用、滥用所在机构的财产。第三十五条 [费用报销]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外出工作时应当节俭支出并诚实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不实费用。第三十六条 [电子设备使用]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所在机构关于电子信息技术设备使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安全规定,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系统,不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测的软件;(二)不得利用本机构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下载不安全的、有害于本机构信息设备的软件;(三)不得实施其他有害于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第三十七条 [媒体采访]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擅自代表所在机构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擅自代表所在机构对外发布信息。第三十八条 [举报违法行为]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公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揭露,同时有权利、义务向上级机构或所在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直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 第三十九条 [互相尊重]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诋毁、损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捏造、传播有关同业人员及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谣言,或对同业人员进行侮辱、恐吓和诽谤。第四十条 [交流合作]银行业从业人员之间应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召开专题协调会、参加同业联席会议以及银行业自律组织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一条 [同业竞争]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四十二条 [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同业人员所在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和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银行业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接触时,不得窃取、侵害同业人员所在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 第四十三条 [接受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第四十四条 [配合现场检查]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如实、全面地提供资料信息,不得拒绝或无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五条 [配合非现场监管]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级别报送非现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数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第四十六条 [禁止贿赂及不当便利]银行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不当利益、便利或优惠。 第四十七条 [惩戒措施]对违反本职业操守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惩戒,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同业。第四十八条 [解释机构]本职业操守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生效日期]本职业操守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你我隔江千万里
法律分析:自觉抵制并严禁参与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监管工作秘密信息等。
法律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二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管理的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应制定全行遵守的行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行为细则,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教育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开展从业人员行为的定期评估、建立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行为,并将从业人员行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不当行为的举报制度,加大约束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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