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思红颜红颜醉无笑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扩展资料:
西南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张刚表示,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属于国际惯例。此举属于和国际接轨。基金经理的“八八魔咒”都是反向指标,别迷信专业人士。雷曼兄弟、巴林银行都有倒闭的先例,专业机构也是相互厮杀的。
某券商分析师王先生认为,证券从业人员不能从事股票交易,这不是聪明的规定,几乎每一个从业人员都在用亲人的账户在从事股票交易,很难想象,一个不进行股票交易的客户经理,每天面对客户的无数交易问题给出解答,试问谁能信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券商员工:我们都用家人账户炒股|证券|解禁
曼陀罗记着你的温度
文 | AI 财经 社 仉泽翔
编 | 鹿鸣
方正证券不雅饭局事件近一年后,监管部门终于作出了处罚。
6月2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披露,对不雅饭局的参与者之一,时任方正证券研究所副所长、通信互联网首席分析师马军采取自律措施,拟给予马军注销证券分析师执业证书、三年内不受理证券分析师执业注册申请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
处罚决定显示,马军作为《第十六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活动》的候选分析师,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投票启动前的2018年9月17日晚上,与具有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投票权的贾某某等人在深圳某餐厅聚餐,聚餐费用由马军支付;其在聚餐中的不当言行,经媒体广泛传播后,造成了恶劣 社会 影响,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
中证协称,马军的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条、第二条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第十八条、《关于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有关评选活动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且违规行为发生在中国证监会及我会反复强调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加强证券分析师廉洁从业管理的情况下, 社会 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行业声誉。
时间倒回去年9月18日,当日上午,一段券商饭局拉票的照片和视频在网上传出,因图中带有部分不雅信息,很快被网友扒出,照片中出现的是方正证券通信互联网团队,由马军领衔,成员包括张建民、宋辉与廖蕾。而彼时正值“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阶段,饭局中又有业内人士出席,因此有网友质疑马军、廖蕾等人涉嫌拉票。
方正证券随后发文称:媒体报道方正证券研究所分析师马军、员工廖蕾参加与新财富投票有关的聚会,影响恶劣,决定对方正证券分析师马军、员工廖蕾停职并启动专项调查。此后,马军团队被取消当年参与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参评资格;同时取消相关投票人参与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投票资格。
这一事件也直接导致去年新财富评选直接取消。2018年9月21日晚间新财富方面称,鉴于突发原因,新财富决定暂停2018年度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投票。
敏感饭局
时间回到2018年9月17日,马军带其团队参与新财富拉票有关的聚会,席间马军和一男子有亲密举动,而团队的另一名女成员也与该男子有搂抱行为。视频在第二天流出,颇受争议,有网友质疑马军等人涉嫌在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中拉票。
9月18日下午1点半,《新财富》杂志官方微博发布通知称,取消方正证券通信组马军等参与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参评资格;同时取消相关投票人参与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的投票资格。
事发后,AI 财经 社曾第一时间致电方正证券通信组马军,马军回应道:“视频看到了,江湖险恶。”随即挂断电话。
AI 财经 社在事发后曾联系涉事人员之一的廖蕾,向其求证昨晚饭局情况。她说,昨晚的饭局是领导马军邀请自己参加的,其他与会者多是上市公司董秘、证券代理。而且,她和与会者在同一个200多人的微信群中。此前,群友们经常讨论 旅游 等话题,她也参加过群友组织线下饭局。
据了解,廖蕾是清华大学机械制造专业学士、清华大学机械工程专业硕士。入职方正证券通信互联网团队后,2016年她和团队获新财富评选第四名,2017年则获得团队第二名。
根据新浪 财经 报道,2016年4月7日,方正证券研究所员工廖蕾以公司名义穿汉服,通过视频播报方式向投资者推荐中兴通讯股票,湖南证监局对方正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网络流传的视频与照片中,她与异性刘丰元有亲密肢体接触。十年前,刘丰元是宝盈基金投资总监,此后下海经营一家小型私募机构。
廖蕾告诉AI 财经 社,当时没有玩 游戏 ,只是在聊天。“这些肢体接触平时也有,可能喝多了之后大家的动作会放得比较开吧。但确实这件事,首先我自己在动作上没注意,特别是喝完酒,我也比较晕。现在让我再回想那一段(场景),我回想不太起来了。”
“我本身,就是和男生当哥们相处的。这个都不是工作时的借口。这样的动作失误被别有用心的人截图了。”廖蕾进行了自我反思,但她坚持清者自清,网络盛传的她与团队为拉票接受潜规则,“是不成立的”。
随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红头文件,宣布马军、廖蕾立即停职并接受公司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从严问责处理。湖南省证监局也向马军发函,对马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
数月之后,2019年1月,沉寂许久的廖蕾则在社交媒体中宣布已入职香港上市公司伟仕佳杰。
分析师借新财富鲤鱼跃龙门
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由新财富主办的一份市场化分析师排名,自2003年首届评选至今已经举办了十五届。评选采用券商推荐的方式,确定候选名单;采用评选投票方填写评选问卷的投票方式,按一定权重将各方投票结果汇总产生“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新财富最佳销售服务团队”等系列奖项。
每年秋季举行的新财富评选是金融行业的一个大型名利场。具体的评选规则为,让基金公司、资管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投票,选出券商研究所各个行业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等的排名。
这一评选起初并未引起券商公司的重视,2006年,中信证券开始按照新财富分析师评比榜单挖角分析师,才使得这一评选越来越受到重视,形成了分析师薪酬水平与新财富排名挂钩的潜规则。
获得此奖,尤其是头榜中第,不仅收入成倍增长,跳槽也更有底气。有券商人士表示,行业里只有三种分析师,新财富第一,新财富上榜,新财富未上榜。
业界曾有传闻称,不计年终奖和其他提成收入,新财富第一名的基本薪资是每年500万元,第二名300万-400万元,第三名100万-200万元,前五在100万元左右。视频中涉事人员马军就曾在第十五届新财富榜单中获通信行业第二名,在第十四届中获第四名。
新财富官网还曾披露,2011年,新财富最佳分析师更是被深圳市纳入地方级领军后备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2018年9月,新财富评选尚未开始,中国证券业协会便发布了《关于加强对证券分析师参加有关评选活动管理的通知》,通知称“严禁证券分析师、研究销售等人员以各种形式刊载或发送拉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各类自媒体上刊载或以邮件形式发送拉票信息等”。
矛头直指乱象频发的新财富评选活动,有媒体称,这是监管层第一次对分析师评选活动下发正式通知。
在此之前新财富评选也闹出过不少笑话。据财新网报道,2016年9月11日,招商证券几位中小盘分析师推出72页的研究报告《开学季献礼——上海幼升小、小升初全解读》,但全篇未见任何一只股票,是一篇纯粹的升学指南。此举被市场解读为讨好上海公私募行业的妈妈们,是变相为新财富评选拉票。
除招商证券外,兴业证券计算机团队在2017年新财富拉票期间自编自导微电影《我的霸道女神》;海通证券周期团队创作的《海通周期之歌》,歌词中更是直白写道,“新财富第一是前进的方向”。
2017年9月,参选当年新财富评选的长江证券建材团队分析师孙明新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几张个人写真照,虽然其事后澄清此举纯属个人生活记录,并无拉票指向。但长江证券仍在内部通报称,不许再拉票,不允许再发跟工作无关的朋友圈,一经发现,一律清退。
我可以一个人生活1
原则上不允许从业人员的配偶进行证券投资,其他暂时法律没有规定,不过朋友,据我所知,我们公司内部人员没有不炒股的,但为了避嫌用的都不是近亲属的账户,随便找个年满18岁的人开户,账户要过来炒就行。
姑娘何必彷徨于那段心痛史
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6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0%的出资在2007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6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6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6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6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举例说明:股东代表诉讼】 ①侵犯的利益,是公司还是个别股东 若侵犯是个别股东的利益,则个别股东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诉讼)。 ②若A、B、C、D成立甲公司,甲公司欲与乙公司合并,23以上股东通过,但是少数股东坚持反对,其可以请求甲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60天,不能达成回购协议,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90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③若侵犯了公司的利益 举例:A、B、C、D成立甲公司,乙侵犯甲公司的利益。则甲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甲公司不提起诉讼,则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或直接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总期限均符合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A企业不应参加表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A企业作为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应参加表决。其次,股东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由于B企业反对,因此,该项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A企业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答案: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答案: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6年2月,甲公司拟为控股股东A企业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2)2006年3月,甲公司拟为乙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了甲公司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3)2006年4月,甲公司拟租用股东B企业的设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租赁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其中包括B企业的派出董事王某。王某未参加投票表决,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1票反对。 (4)2006年5月,甲公司拟为丙公司2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甲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有关表决情况如下:甲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为5人,董事会的表决结果为3票赞成、2票反对。 要求及答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该项担保未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15000万股)的23以上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与B企业的租赁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该租赁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除王某外,无关联关系董事为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为4人,赞成票为3票,均符合法定要求。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丙公司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董事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在本题中,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为5人,赞成票为3票,未达到23的法定要求。 【解释】该考点见教材第8章第5节(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担保的具体规定)。 (1)股东大会 ①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应当回避,该事项需要经过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②只要在1年内担保数额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30%的,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2)董事会 ①关联交易 会议的召开条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决议时必须经过无关联关系董事的过半数来通过。 ②担保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进行表决时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1)一般规定:需要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特殊规定(仅限于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需要经过出席董事会的董事23以上通过。 一定做:公司法案例三!!!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8-7 23:54:00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6年4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及答案: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再次,董事G委托董事会秘书H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只能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不能委托董事之外的人代为出席。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首先,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应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其次,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首先,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通过的聘任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该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其次,批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董事B反对该事项后,实际只有3名董事同意,未超过全体董事7人的半数。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董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记录无须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根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会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7名。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为适应市场变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2)2005年甲公司发生重大亏损,董事A提议对此不予公告,但在会议表决时,董事B、董事C明确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但该提议最终仍由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其他5名董事表决通过。 (3)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决定解聘张某的公司总经理职务,会议决定由王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董事D提议对公司经理的变动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但遭到了甲公司董事长的拒绝。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董事会会议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会不能通过该项决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只有5名董事赞成,低于董事会全体董事(11人)的半数。其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董事B、董事C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董事B、董事C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董事长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 2006年5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于2001年1月1日由乙企业、丙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2005年3月,甲公司获准首次发行4000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甲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2000万股。 (2)甲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乙企业将已经作为出资应当交付给甲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000万元)作为自己的资产使用,至今尚未交付甲公司。 (3)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年2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4)在2006年3月18日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通知中列明表决事项)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丙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2006年4月20日,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抵押担保。 (6)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3月 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甲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 15日购买了甲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A企业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A企业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案:乙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15%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董事F、董事G的委托无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其次,董事会通过“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最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签名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公司为控股股东乙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陈某、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首先,陈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你说放手我有什么理由说不
10%这不是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没有关于股票上市的细节规定这是证券法的规定证券法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