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80
我们互相欺骗
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反洗钱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不顺畅。《反洗钱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就反洗钱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的总体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刚性约束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除公安机关等日常协作密切外,与其他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没有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流和案件互助机制,反洗钱合作还只是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和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层面上,组织协调措施乏力,机制功能相对弱化,工作落实相对滞后,难以及时转换为实质性的协调合作。
(二)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还需增强。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当前反洗钱工作仅凭金融系统一己之力难以有效实施监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因工作性质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钱犯罪线索,但由于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使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金监测手段滞后于互联网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的迅速发展。数据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为反洗钱监管、可疑线索分析利用和打击犯罪的瓶颈。
(三)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全员性义务,但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将反洗钱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层级、各业务条线当中,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评估等反洗钱基础性工作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加之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应对制裁合规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反洗钱合规标准的国别差异性和地区特殊性是我国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特定非金融行业成为转移非法资金的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经销、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行业正逐渐受到非法资金规避传统金融渠道监管的青睐。与金融行业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度大,企业数量多,业务模式繁杂,资质各异,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间协调复杂,难以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制度,监管成本高,可疑线索获取难度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洗钱
请别在结束后说想我请别在分手后说爱我
2015年7月18日,央行、银监会等十部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P2P(个人网络借贷)平台选择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自此,平台的银行资金存管问题就一直是投资人和行业关心的焦点。那么,究竟什么是银行存管?银行存管现状如何?银行存管与托管的区别,以及钱爸爸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到底有何意义?什么是银行存管?资金存管最初是在证券行业中诞生的。监管层要求用户进行证券交易的资金必须统一由商业银行存管。在这种存管模式下,证券公司只负责客户证券交易的管理,资金结算与管理由银行负责,以防范券商虚构交易,挪用客户资金,银行能够同时根据证券登记公司的交易结算数据和券商的证券交易、股份管理数据进行核对,避免用户资金被挪用的可能性。据意见原文指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管,并制定相关监管细则。”延伸到P2P行业,也就是说,监管层所认定的存管,要求:1、客户资金和平台本身资金分开管;2?客户资金账户接受独立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简而言之,银行存管就是:由银行管理资金,平台管理交易,做到资金与交易的分离,使得平台无法直接接触资金,避免客户资金被直接挪用。银行存管现状如何?根据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盈灿咨询”近日发布的统计数据,在正常运营的约2400家P2P平台中,有149家P2P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其中48家已经完成了银行资金存管工作。目前P2P与银行达成的托管合作主要有三种模式,分别是银行直连、直接存管和联合存管。银行直连银行直连是指P2P网贷平台直接与银行开通支付结算通道,不需要充值和提现。在交易过程中,投资人直接通过银行在线交易,回款的时候,资金直接返还投资人的投资时的账户。银行直连模式最大的特点是整个交易过程资金都直接通过银行网银系统结算,无需第三方介入,项目到期后资金直接原路返回投资人银行卡,无须再提现。然而,目前使用银行直连的平台较少,只有少数几家。直接存管直接存管是目前平台与银行资金存管合作最常见的模式。在银行资金直接存管的模式下,银行一般会为平台开设存管账户、投资人和借款人的独立个人存管账户、风险备用金账户和担保公司账户。后两种账户是根据平台需求和实际情况开设的账户。存管银行一般为投融资双方开设独立的个人账户后会就充值、提现等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向进行监管。这种模式因为资金并不流向平台,有效隔离平台与投资人的资金,能有效减少平台触碰资金的可能性。但是这种模式银行前期开发系统投入成本较大,同时对平台要求较高。整个体验过程,直接存管上线的平台在注册完成之后就会提示开通资金存管账户,根据提示操作完成之后会生成一个独立的个人电子账户,另有部分平台则也可通过线下转账充值。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银行+第三方支付公司联合存管模式,即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推出联合存管方案,存管银行开设平台存管账号,负责用户账户监管和资金存管功能,第三方支付担任技术辅佐,提供资金结算及所需的终端设备。就现有上线的联合存管的平台,联合存管模式的平台在操作上与原来相比变化并不大,注册完成之后,会提现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开通第三方支付账户之后整个存管开户过程就结束。这就是银行存管的三种模式。银行存管与托管的区别,有何意义?银行存管与银行托管存在本质区别,银行存管是指平台将交易资金放于银行的账户上,由银行负责资金的保管;而银行托管就是委托银行管理的意思,是指投资者与借款者均在银行开设账户,银行按照指令做资金划转,除保证资金正常流转外,还需监督资金的来源和去向。存管与托管的本质区别:是否核实项目资金走向的真实性。
动卟动都是痛傷卟傷都是伈
【摘 要】本文从我国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现状出发,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防范银行业道德风险问题的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原因;防范 一、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道德风险问题 随着中国向外资银行开放的日程不断接近,银行业的改革力度也在不断加大,改革的进程在不断加快。但在近年来的改革进程中也不断披露出与银行业相关的腐败案件。如“蓝田事件”、“周正毅事件”、“刘金宝事件”等,这些事件都发人深省。而对这些事件进行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这些都与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道德风险有一定关系,很多都是道德风险发展到极致所致。从最近几次严重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很多都是当事人利用仅有的资产进行多次抵押,从而获得巨额贷款,甚至有些是利用在某银行存款而获得比存款大得多的贷款额。其实,这些问题都不难防范,只要验证相关法律手续即可避免。因而,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资产除了与本身的经营有关(如经营者即使十分卖力,仍然会由于一些客观因素而产生不良资产),很大部分是由于道德风险所致。国有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中流砥柱,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总体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这样的问题。 二、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问题产生的原因 1.道德风险问题产生的理论根源。根据代理理论可知,道德风险是指经营者违背或不完全遵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而产生的风险。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委托—代理关系下,由于制度约束不健全以及约束不力,或者由于约束条件的订立与实施费用太高,导致代理人在行为选择上偏离了委托人的目标,从而产生代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对道德风险的研究,早在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就对道德风险有了明确的阐述,他说:“无论如何,由于这些公司的董事们是他人钱财而非自己钱财的管理者,因此很难设想他们会像私人合伙照看自己钱财一样地警觉,所以,在这类公司事务的管理中,疏忽和浪费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的。”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从国家到银行总行、到各分支机构,形成了多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并呈现一个委托人对众多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格局,在这条冗长的委托-代理链条中,信息不对称加剧,管理效力递减,在制度约束软化、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等情况下,作为各级代理人的银行从业人员,可能利用获得的一定控制权及自己的信息优势,摆脱所有者控制,为自己的利益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导致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而我国目前融资体系的失衡更加剧了这种状况。对于银行来讲,由于委托代理机制带来了道德风险,而这个道德风险又给银行带来巨额的不良资产。道德风险不仅中国银行存在,就是在发达国家银行也同样存在,我们可能至今不会忘记发生在20世纪90年代的“巴林事件”。所不同的是,中国银行业道德风险问题更为严重。 2.中国现存制度的不足和缺陷。第一,所有者缺位。由于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庞大,形成了多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委托代理机制是二级委托代理,而各层级经营管理者具有非完全一致性的利益目标,因此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就会形成道德风险。所有者的虚位导致经营者更加有机可乘,因而很难对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制定的一些文件、规则也很难具有可操作性。第二,由于特殊的经营理念。为何任何一次金融腐败事件的发生,都有不止一家银行牵涉进去?如蓝田股份,在事件爆发之前,就有6家银行争相给予贷款。究其原因,可能因为蓝田股份是国有企业,贷款给国有企业,若贷款收不回,经营者的责任可能要小一些;而贷款给私营企业,若贷款收不回,经营者的责任相对要大一些。在大的经济环境下,经营者的这种经营理念,就是由于道德风险所表现出来的逆向选择。第三,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商业银行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同时,国有商业银行采用的行长负责制,使分支行主要负责人拥有很大权力,主要有人事权、资源支配权、及借助人事权衍生出的对主要业务(尤其是信贷业务)产生影响的变相权力,上述权力的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会导致严重的银行“内部人”控制问题,银行高管案件涉案人员大都为一把手,且常有几名银行内部的同伙,正是分支行“内部人”控制的真实写照(蒋超良,2005)。在“内部人”控制的格局下,严密的 规章制度 可能会变得名存实亡,完善的内控制度可能会成为一种摆设,加剧公司治理结构的扭曲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导致资源的损失,为道德风险的凸现打开方便之门。第四,激励机制缺陷。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必须给予代理人适当和充分的激励,才能避免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促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目标保持基本一致,降低代理人的道德风险。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远没有建立起清晰、合理、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存在激励不足、激励失当等制度性缺陷。对各级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机制普遍存在短期化倾向,这种考核的短期性使现任经营管理者更加注重其任期内经营利益目标的实现,具有较强的不良贷款释放,包括将少量正常贷款归类为不良贷款的动机,把部分仅具有潜在风险因素的正常贷款认定为不良资产,而甩包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核销部门,进而留存所谓完全优质信贷资产。第五,融资体系不完善。在国有商业银行存在制度软约束与激励机制缺陷的情况下,当企业由于融资渠道狭窄而过多的依赖信贷渠道,银行业由于各种管制和历史原因而存在较大的垄断现象时,银行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问题将会加重。现实中,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容量较小、门槛高,且主要服务于大型国企的脱困、转制,债券市场特别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又严重滞后,导致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严重依赖,为了取得信贷资金,个别企业主动采取勾兑、贿赂等手段腐蚀银行从业人员,伴生和放大其道德风险。 三、如何防范国有银行业的道德风险问题 (1)国有商业银行必须高度重视股改中的潜在道德风险, 严格规范信贷资产质量评估和认定的标准与程序。要切实重视道德风险,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应标准、规范和操作程序对信贷资产进行评估清理,不良贷款进行核销和剥离处置,严格处罚违规认定和任意处置不良贷款的行为。要坚决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股改中的道德风险。(2)加大银行内部和外部审计监督力度。为防范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中发生道德风险,要通过完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形成覆盖股改全过程和各环节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加大银行内部检查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迅速整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股改工作的重要环节和过程进行稽核检查,通过内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配合来规范商业银行的改制行为。(3)建立有效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说到底是银行内部考核制度的缺陷问题。所以,要通过完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考核机制,引入长效考核目标用以代替短期考核、综合经营管理考核取代单一的财务指标考核,不断提高国有银行内部的经营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的发生。(4)政府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要切实加强信用观念的培育,坚决杜绝地方政府与企业共谋利用国有银行改制之机逃废银行债务的思想,引导企业配合做好银行改制过程中资产的核实和认定。要充分利用信用征信系统,使相关金融机构共享信用信息资源,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不良行为。同时,地方政府和司法机构要共同维护银行的合理债权,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的逃废债务行为,保护国有银行在改制中的合法权益。 参 考 文 献 [1]卫功琦.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道德风险的制度特征[J].江淮论坛.2009(5) [2]孔艳杰.中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全过程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10) [3]谢地.政府规制经济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0) [4]王一林.转轨时期中国商业银行风险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我是牛粪鲜花无插
一是主管部门行使临时冻结资金权时,是否应及时出具“临时冻结账户决定书”?二是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临时冻结资金权,并造成账户持有人财产损失的,是否应给予账户持有人赔偿?三是还应该对主管部门主动解除临时冻结措施及其程序、方式等作出规定。
这次彻底的对你的话绝望了
1、虽然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对反洗钱的态度上有了较为充分的认识,知道反洗钱工作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性,但基于商业银行内部机构改革、机关部门精简等设置要求,没有设立专门的反洗钱部门,缺少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岗位人员更换较为频繁,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持续发展。2、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机构,在平日工作基础之上,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不仅增加了工作流程、工作强度和经营成本,还可能因为制度的严格执行,影响了客户的信用程度,从而影响了客户关系,对于商业银行的存款和利润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不高,或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反洗钱工作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为我国金融秩序的良好发展留下了隐患。3、“了解你的客户”是金融业反洗钱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客户商业隐私、银行识别手段等因素的限制,金融机构很难真正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大量的个人储蓄客户,只能利用身份证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很难对绝大部分客户进行正确的风险级别判断。 4、随着金融电子化的不断发展,ATM的应用、网上银行、银行卡交易、电话银行等新兴支付交易方式在方便客户的同时,因客户不再通过柜台办理业务,使银行工作人员很难通过直接与客户接触,对客户办理的资金收付及资金流向进行判断,从而给反洗钱资金监测带来了困难。
b把我推进深海的善良少年
反洗钱有三项主要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涉嫌洗钱的可疑交易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一)合法审慎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并且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做到不枉不纵,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二)保密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三)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合作原则,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