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8
浏览数
17237
强颜欢笑却自欺欺人
不行。
《证券法》的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员工中与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相关的人员,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其他公司员工应于每半年度结束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说明员工股票持有情况和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股票交易具体情况。
员工投资基金应在买卖基金(包括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申报,真实、完整、准确地向公司申报所投资基金的名称、基金类型、基金帐号、时间、价格、份额数量、费率等信息。员工投资认购期发行的基金,应最迟于该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的次日向公司备案,持有期限自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员工进行个人股权投资的,应事先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报送备案,详细提供拟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对象名称、性质、主要股东名称、经营范围、投资金额、股权比例、预期持有时间、是否兼职、是否领取报酬等。员工因继承、赠予等被动的非交易形式进行的股权投资,应当在取得股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送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法
优质金融从业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