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3
浏览数
5952
寄给你的法式吻
加强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增值税数额的高低直接取决于建筑施工企业能够提供多少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因此,企业所能够提供的进项抵扣部分越高,所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也就会越低。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模式:目前,很多建筑企业还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在市场进行着激烈竞争。但,我们知道,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快,从而导致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因此企业面对的工资与成本不断增加的压力,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所以建筑企业应大力鼓励技术革新,提升水平,实现产业转型,结构不断优化。优化内部管理,提高核算水平:首先,应加大财务人员培训学习力度,加强对增值税税法、建造合同等专业知识的培训,在健全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下,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先进的会计核算能力与技巧,能够精准地核算销项、进项等税额,并配备有效的发票体系。其次,由于征管部门对企业的纳税控制管理要求很高,增值税采取的是凭借专用发票实现税款的抵扣,企业应促进建筑施工现场的信息化建设,努力克服因项目地域分散而带来的交通、通讯不便利等一系列困难,着力增强会计核算的效益与水平,积极建立与健全账务资料的处理系统,加强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尤其是在增值税其相关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取得、抵扣等一系列环节的配备及其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系统广泛应用等。防止增值税的扣税凭证的取得不完整的情况发生。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建筑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
没有故事没有酒依然愿意跟你走
(一) 对相关税种及税率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在相关税种方面将产生以下影响:不再计算缴纳营业税,不再适用3% 的税率;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11% 的税率,对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抵扣法,购买环节支付的进项税额符合条件,允许抵扣;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计税依据将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的价内税,则在具体应纳税额上会有不同,进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也会不同于以往;企业所得税方面,也正是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营改增”前后定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导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较以往会有所增加;(二)对毛利率的影响“营改增”前后假定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价格不变,建筑业毛利率大约为15%左右, 那么“营改增” 前建筑业的应纳税比例为3.36%( 营业税3%, 城建及教育费附加0.36%), 扣税毛利率=15%-3.36%( 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11.64%。“营改增”后建筑施工材料、新购建筑施工设备等占总成本的50% 左右均可以抵扣, 应纳税比例为[1(1+11%)×11%-50%×17%]×(1+7%+3%+2%)=1.90%,扣税毛利率=1(1+11%)×15%-[1(1+11%)×11%-50%×17%]×(7%+3%+ 2%)= 13.51%-0.2%=13.31%。从“营改增”前后的扣税毛利率大小看,营改增后建筑业毛利率处于上升态势。(三)对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定价的影响2016 年2 月19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 号) 中第二条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 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的定价应区分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情况,建筑施工企业在充分考虑增值税是价外税、购买方可抵扣的特点,不加重购买方负担,保持原有定价竞争力的条件下,“营改增”后定价=“营改增”前定价(1+3%)×(1+11%);若购买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恰好相等,则定价可以保持“营改增”前的水平。(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增值税后,涉税业务势必会反映在会计核算系统中。“营改增”后会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账户体系的设置,尤其会改变涉税会计账户的建立;有关增值税的确认、计量以及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都是建筑施工企业以前不曾涉及的内容,因此,“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章立制,设置相应岗位,做好新型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这当然也会对会计核算的难度及会计核算成本造成影响。(五)对纳税申报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在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新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办理增值税税种认定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即年应税收入额超过500 万元的,还需要做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等相关事宜。“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遵照增值税纳税人的申报办法进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表填写、纳税申报附件资料准备等相关工作;而不再进行营业税纳税申报。(六)对税务筹划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筹划的基础是增值税,因此税收筹划在纳税人的类型、计税依据以及税率等诸多方面将不同于“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增值税法深入研究,结合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安排税务筹划,同时,充分利用好,试点时期原营业税的税收优惠在增值税上的适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处理措施(一)相关税种的认定及纳税准备建筑施工企业要尽早熟悉“营改增”税收管理规定,及时跟进了解税务机关发布的“营改增”相关问题处理办法,与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并及时进行业务培训;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应尽快到所在的县区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税种认定登记,若年应税收入额预计超过500万元,或会计核算健全,还应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备案登记,做好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通用设备及专用设备的购买、安装及调试,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同时,要设计相关控制制度,安排专人对增值税发票做好管理工作,为增值税顺利实施打好基础。(二)毛利率的稳定与提升“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注意毛利率的稳定与提升,以保持或增强其原有的竞争力,具体措施为:1.材料采购包括设备的购买,要充分比较不同供应商的采购成本,主要是供应商若为一般纳税人,考虑取得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成本,与免税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成本比较,取其低,综合考虑多方因素,努力降低采购成,提升毛利率。2.销售环节,充分利用房地产等下游企业,增值税营改增后也可以抵扣的特点,不增加采购方原有负担情况下,作出最有利的劳务定价,进一步提升毛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