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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话往往藏在玩笑之中
我并非预算会计会计专业,你是内行,我是外行.以下为个人意见非标准答案:新的会计制度引入国际先进技术,进行新的试验,其中一个就是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双重功能,既按照预算会计反映预算收入,同时按照财务会计反映单位的收入费用.意思有啲业务收支是按照财务会计反映单位的收入,同时按照预算会计反正预算收入.
最衬
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新政府会计制度当中设置了“租金收入”,单位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租金收入;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这算不算不符合“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会计分录收到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应交预算收入;预算会计怎么记账?借资金结存贷其他预算收入吗?按照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要求来核算事业单位租金收入,那新政府会计制度设置的“租金收入”岂不是多余??一、新准则下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准则)在我国的上市公司执行,许多企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央国营企业、深圳市的企业等)也执行了新准则。新准则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相对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而言,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帐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关于“管理费用”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与主要帐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有以下特点:1。 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开办费不再是“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费用化。2。 新的资产负债表没有反映“开办费”的项目,也就是说不再披露开办费信息。3。 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4。 统一了开办费的核算范围,即开办费包括筹办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5。 规范了开办费的帐务处理程序,即开办费首先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然后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实施新准则后,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规定进行开办费的帐务处理。这样不仅简化了会计核算,更准确反映了会计信息。对筹建期间的界定,房地产企业应该以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止较为妥当。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在我国实施。新税法不仅统一了内外资均适用的所得税法、降低了所得税税率,而且在资产处理、税前扣除等与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诸多方面有了重大变化与突破。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而新税法完全没有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表述,是否表明对开办费没有税前扣除限制?《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明确规定,摊销期限不少于三年),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上述可以看出,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并没有包括开办费。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解释与说明的,从中也没有看出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的任何表述。由此可见,新税法对开办费的税前扣除没有限制了。2008年4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上,权威解答了网友提出的新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在回答网友关于“开办费税前扣除”问题时,这样答复:“新税法不再将开办费列举为长期摊费用,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处理一致,即企业可以从生产经营当期一次性扣除。”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新税法精神,即计入当期损益,并不再作纳税调整。至于将未取得商品房销售收入以前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分五年税前扣除的作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必须摒弃,以保障房地产企业的正当权益。综上所述,新准则下开办费是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而新税法下对于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与新会计准则一致,即企业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开办费。因此,在“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再分离,二者协调一致了。以后在开办费方面不存在会计与税务的差异,当然更不存在纳税调整了
爱情奴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在国内举办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工作,规范财务管理,依据《对外援助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研修)班是指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委托承办单位在我国举办的,通过受援国政府官方渠道派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各类专业技术培训(研修)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第三条凡在对外援助支出预算项下列支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均执行本办法。第四条培训班费用管理: (一)主管部门对培训班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管理办法。 (二)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教学质量,承办单位应具备基本的教学条件,包括基础设施、教学设备、授课能力、教材、外语教师等;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及外事接待能力。(三)主管部门与承办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四)主管部门对承办单位可实行招标的办法。第五条开支范围:培训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接待费、国际旅费和管理费。 (一)培训费。培训费包括教师讲课费、翻译费、教材及有关资料、场租、医疗、当地交通、实习参观、国内邮电通讯、毕业证书制作等费用。(二)接待费。接待费包括日常伙食、住宿、宴请、零用费及赠送小礼品等费用。 (三)国际旅费。国际旅费是指参加培训班的受援国专业技术人员自所在国到达中国培训班举办地的机票款等。 (四)管理费。管理费是指承办单位为举办、管理培训班而发生的教学组织管理、保安等费用。第六条开支标准: (一)培训费用标准培训费按培训班人数和时间长短,具体标准如下:1. 10人以下30天以内每人每天标准220(人民币元);2.10人以上30天以内每人每天标准190(人民币元);3.30天以上每人每天标准160(人民币元); (二)接待费用标准1.伙食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包括酒、饮料费);2.住房标准:每人每天200元;3.宴请费:每人每次130元(包括酒、饮料费),最多不超过两次; 4.零用费:每人每天30元; 5.小礼品:每人200元以内。(三)国际旅费参加培训学员的国际旅费应争取国际组织或有关机构赞助,如确实得不到赞助的,我方可提供其国际旅费,并实行实报实销的办法。 (四)管理费按照除国际旅费外培训班预算的5%提取。第七条培训班中方管理人员费用预算可按每10名国外学员配备中方管理人员1人计算,不够10人按10人计,按此标准计算的管理人员食宿费用可列入培训班预算。第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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