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情心凉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具体内容可以咨询北京才众。同时附: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六)具有常住户口。(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八)符合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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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天星医考为您解答: 需要办理一下的证件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师证,再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还要执医需执业5年以上,对诊所面积也有要求。 开办诊所的条件 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
你不是空气所以没你不会死
一、你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符合辖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你本人必须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否则不得申请:(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申请时需提供下列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四、申请设置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卫生厅审批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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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执业医师开诊所需具备的条件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证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满5年。(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七)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执业医师开诊所需要准备的材料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拟开办私人医疗机构的法人,应向当地卫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预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材料或登记证明;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3、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4、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5、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6、建筑设计平面图和科室设置平面图;7、选址报告;8、场所使用权报告;9、《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承诺书》。
素鸢半暖
需要办理一下的证件执业医师证,执业护师证,再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同时还要执医需执业5年以上,对诊所面积也有要求。开办诊所的条件在城市市区和县城设置诊所的个人,除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有本区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3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或者取得医士职称后,在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8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有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经市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开业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四、申报与审批程序个人和单位申请开办诊所,到区卫生局提交筹建申请。 区卫生局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其医疗技术资格、执业条件和可行性分析报告等内容进行评议。对经评议合格的申请者,区卫生局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核后,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者,由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批准书》。对不予批准者,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取得《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批准书》者,应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区卫生局申请执业登记。区卫生局应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对验收合格的机构,由区卫生局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五、提交以下材料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可行性分析报告;选址报告;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验证后交复印件);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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