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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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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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往与欢喜

程序:一、受理条件: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申请表(附表5);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作出设立分所的决议;3、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3);4、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5、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6、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法;7、分所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标准: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时限:5个工作日。二、审核标准:1、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有效。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法)(财政部令第24号)规定的标准。时限:15个工作日。三、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时限:5个工作日。四、告知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结果。1、审批材料完整、正确、有效。2、存档材料齐全规范。时限: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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